11歲大埔女慘遭1個月毒打凌辱 警拘10童黨年僅10至14歲
更新時間:15:21 2020-03-15 HKT
發佈時間:22:25 2020-03-14 HKT
發佈時間:22:25 2020-03-14 HKT


消息稱,她在2月初因疫情停課,但仍有參加區內學琴的興趣班,在回家途中結織一名經常連街上的女生,繼而搭上搭也認識其他的學生童黨,初時在吃喝玩樂時,該女生都有出錢資助,漸漸成為本性不良學生的搖錢樹。
上月中開始,女生的零用錢幾已耗盡,便向各友人說身上無錢,惹眾人不滿,多次被帶到富亨邨及太和邨及附近多個地點拳打腳踢、又被人用角鐵及木棍襲擊、煙頭灼傷額頭,以及被人在一個公廁內拍下不雅照片。受害人近日向家人披露,上周四由家人陪同報案。


警方嚴正指出,欺凌行為通常涉及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二章《侵害人身條例》,有意圖而傷人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而違反第五百七十九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內的「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最高刑罰是監禁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