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申訴王 | 非常母親 本港騎電動單車載2子女 觸犯多項法例 網民:出事一鑊熟
發佈時間:07:45 2026-06-30 HKT
內地大行其道的電動單車,在香港禁止在公眾道路行駛。日前有少年以電動單車載着兩名朋友,於元朗馬路高速行駛的片段流出,事後亦被警方拘捕。
近日事件竟然出現翻版。一名非常母親犯上同樣錯誤,還接載兩名年幼子女。網民狠批該名家長「腦殘」,隨時危害兩名小朋友。
據公開事件的網民稱,早前看到一名母親在馬路上騎乘電動單車,涉事地點為沙田博康邨附近。從照片可見,該電動單車的車頭和車尾位置都經過改裝,加了座位,並載着兩名年幼子女,出現「一車三人」的驚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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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又指出,當時該電動單車正停在馬路邊,一行三人都沒有佩戴頭盔,車上亦沒有掛上車牌,擔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而該名母親發現樓主拍照後,隨即知衰準備下車。網民一面倒認為該母親做法離譜,批評她無法無天兼沒有頭腦,更有可能害死兩名無辜子女,遇上意外便「全家一鑊熟」。
事實上,駕駛電動單車有其危險性。今年6月,元朗唐人新村便發生一宗奪命車禍,一名54歲男子懷疑駕駛電動單車失事,由逾一米高處墮下受傷致死。
定罪可罰款1萬元 監禁12個月
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所有由機械或電力驅動的車輛,不論其何構造均被界定為「汽車」。因此,市民日常所見的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在法例上均等同「電單車」,必須領牌及登記,駕駛者亦需持有有效駕駛執照,方可合法在道路上行駛。
不過,現時運輸署並未為這類電動移動工具進行登記及發牌。換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的馬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領牌的電動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就算在私家路上,除非該路段在憲報上另有註明,否則駕駛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車輛,也屬違法。
參考早前一名18歲青年騎乘電動單車在元朗馬路疾駛、載人且全部無戴頭盔的案件,警方當時以「危險駕駛」、「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共5罪,拘捕該名青年,而涉案電動單車亦送往運輸署檢驗。
大家在香港有否亦曾遇到電動單車在路上行駛的情況?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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