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女子來港遭潑鏹水 19歲散工為1萬元酬勞犯案 判囚8年
發佈時間:11:33 2026-10-29 HKT
36歲女子去年6月自新加坡來港,下午於灣仔與姊妹聚會後,離開大廈登上私家車時,遭在旁埋伏的19歲男子衝上前3次向女子淋潑鏹水,潑中女子臉龐及四肢,造成全身逾1成皮膚化學灼傷及二級燒傷。男子早前承認1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法官陳慶偉今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中四輟學及與不良分子為伍,他為1萬元酬勞而犯下本案,對事主造成的創傷可能伴隨一生,除認罪以外再無減刑因素,終判囚8年。
向女事主3次淋潑鏹水 事後到警署自首
被告黃毅笙、報稱散工,承認1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
案情指,36歲女事主姜雯(音譯)原居於新加坡,去年6月9日於灣仔與姊妹見面後,登上姊妹安排的私家車離開時,穿着全黑衣物、戴帽及口罩的被告衝上前,向女事主3次淋潑鏹水,女事主臉龐及雙腿被潑中,疼痛倒地尖叫,私家車司機隨即報警。警方調查後鎖定被告身份,曾到被告家中搜查,但被告不在家;後來被告在父親和律師陪同下到警署自首。
辯方求情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在成長過程中沒有得到適當管教,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認罪及自首,酌情輕判。惟陳官指出,警方當時已在尋找被告,他明顯知悉這點,因此最終在律師和父親陪同下自首,故不接納自首為求情因素。
事主面部和四肢灼傷事後患傷後遺症
陳官判刑時,提到被告案發時使用的硫酸濃度達百分之69,屬高腐蝕性,可引致嚴重灼傷和致命損傷。事主的臉龐和四肢被灑中,造成全身逾1成皮膚化學灼傷及二級燒傷,她留醫61日,須進行多次清創植皮等手術,返回新加坡後須繼續接受治療。
陳官指,事主在案中承受的創傷和痛苦可想而知,她事後診斷出創傷後遺症(PTSD),出現失眠等徵狀及須服用藥物,而且事主身上的傷疤仍清晰可見。
官指被告為金錢犯案累及事主創傷
被告背景報告顯示,他入讀中學後已出現行為問題,他自中四輟學及與不良朋輩為伍,曾犯下偷竊罪及獲判感化,期間違反感化令及須進入青少年院,卻仍未能有效監管,並有濫藥情況出現。
陳官指雖然報告指被告沒有正式加入三合會,但法庭根據經驗,相當肯定被告已成為當中一份子,畢竟現今加入三合會已毋須正式儀式。報告亦透露,被告承認他被人介紹案中這份「工作」,並收取1萬元報酬。
陳官指被告小心計劃其犯案行動,所使用的硫酸濃度近7成,雖然撇除報酬原因,被告的犯案動機顯得可疑,惟毫無疑問的是被告有意圖導致事主受嚴重傷害,事件創傷很可能伴隨事主一生,而被告僅僅是出於他對金錢的渴望而犯案,考慮到案中各項情況,被告除認罪以外再無其他減刑因素,終判囚8年。
案件編號:HCCC127/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