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記協主席陳朗昇阻差辦公罪成囚5天 申上訴至終院

更新時間:12:44 2026-10-28 HKT
發佈時間:12:44 2026-10-28 HKT

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陳朗昇2022年9月在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朗屏邨業主大會,拒應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5天。陳朗昇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早前遭暫委法官王詩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朗昇今早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質疑1992年修訂《警隊條例》時,是否將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門檻由「合理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降低至「發現可疑」。王官押後裁決。

質疑54(1)條無賦權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

上訴方指涉案女警根據《警隊條例》第54(1)條來要求陳朗昇出示身份證,王官早前裁定《警隊條例》賦權警察可截停並檢查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上訴方提出以下法律問題,認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在其他法定條文明確賦予其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權力(例如《公安條例》第49條或《入境條例》第17C條)之外的其他情況下,《警隊條例》第54(1)條是否賦予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獨立權力?」

上訴方指出《警隊條例》第54(1)條若無賦予警務人員包括涉案女警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獨立權力,則陳朗昇理應無罪。

質疑修訂條例時是否有意將門檻降低「發現可疑」

上訴方追溯指原本《警隊條例》54條只賦權警員截停而無賦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公安條例》及《入境條例》則賦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卻無賦權截停,1992年修例後將兩者連結,令《警隊條例》54條賦權警員截停以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上訴方提到警員按《警隊條例》要求出示身份證明的門檻比《公安條例》低,前者指警員如「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便可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後者則指警務人員要「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才可要求出示身份證明。

上訴方質疑1992年修訂《警隊條例》時,是否有意將門檻由「合理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降低至「發現可疑」。上訴方指出陳朗昇案發時只是打斜過馬路,不構成合理懷疑犯罪來讓涉案女警行使權力要求出示身份證明。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上訴方說法架空甚至改寫了《警隊條例》54條,僭建了要根據《公安條例》行使權力,不屬詮釋議題。

45歲陳朗昇於2023年被裁定1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成,指其於2022年9月7日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26781。

案件編號:HCMA468/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