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记协主席陈朗升阻差办公罪成囚5天 申上诉至终院
发布时间:12:44 2026-10-28 HKT
香港记者协会前主席陈朗升2022年9月在旺角麦花臣场馆采访朗屏邨业主大会,拒应警员要求出示身份证,经审讯后被裁定阻差办公罪成,判囚5天。陈朗升不服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早前遭暂委法官王诗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朗升今早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质疑1992年修订《警队条例》时,是否将要求出示身份证明的门槛由「合理相信为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降低至「发现可疑」。王官押后裁决。
质疑54(1)条无赋权警员要求出示身份证
上诉方指涉案女警根据《警队条例》第54(1)条来要求陈朗升出示身份证,王官早前裁定《警队条例》赋权警察可截停并检查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诉方提出以下法律问题,认为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
「在其他法定条文明确赋予其要求出示身份证明的权力(例如《公安条例》第49条或《入境条例》第17C条)之外的其他情况下,《警队条例》第54(1)条是否赋予警务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明的独立权力?」
上诉方指出《警队条例》第54(1)条若无赋予警务人员包括涉案女警要求出示身份证明的独立权力,则陈朗升理应无罪。
质疑修订条例时是否有意将门槛降低「发现可疑」
上诉方追溯指原本《警队条例》54条只赋权警员截停而无赋权要求出示身份证明,《公安条例》及《入境条例》则赋权要求出示身份证明却无赋权截停,1992年修例后将两者连结,令《警队条例》54条赋权警员截停以要求出示身份证明。上诉方提到警员按《警队条例》要求出示身份证明的门槛比《公安条例》低,前者指警员如「发现任何人行动可疑」便可要求出示身份证明,后者则指警务人员要「合理地相信为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才可要求出示身份证明。
上诉方质疑1992年修订《警队条例》时,是否有意将门槛由「合理相信为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降低至「发现可疑」。上诉方指出陈朗升案发时只是打斜过马路,不构成合理怀疑犯罪来让涉案女警行使权力要求出示身份证明。
律政司一方反驳指上诉方说法架空甚至改写了《警队条例》54条,僭建了要根据《公安条例》行使权力,不属诠释议题。
45岁陈朗升于2023年被裁定1项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员罪成,指其于2022年9月7日在旺角麦花臣场馆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女警26781。
案件编号:HCMA468/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