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協助人蛇集團偷渡旅客 國泰前客戶服務主任棄保潛逃16年後認罪 判囚20個月
發佈時間:12:57 2026-07-29 HKT
國泰前客戶服務主任在2008年至2009年間,收賄串謀偷運人蛇集團成員及其他地勤人員,協助集團安排的旅客經香港國際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遭廉署落案起訴,及後棄保潛逃16年去年落網。涉案男子今早於荃灣裁判法院(暫區域法院)承認四項代理人串謀接受利益罪,辯方書面求情指,被告利用當年機場系統漏洞持續地為金錢利益而犯案。暫委法官祁士偉判刑時指,法庭不鼓勵被告棄保潛逃,終判處他監禁20個月及向國泰賠償1.8萬元。
潛逃16年後始認罪只能獲25%刑期扣減
法官判刑指,被告於2009年8月15日獲廉署批准保釋,並須於同月23日報到,惟被告卻沒有前去報到,廉署及後發出拘捕令,被告於2025年7月21日由中國內地返回香港時被拘捕。法官認為,儘管被告現時在庭上即時認罪,惟本案已相隔久遠(historic),現時的認罪有別於他在案件初期認罪,法庭亦不鼓勵被告棄保潛逃,認為被告不能獲得即時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下調至25%刑期扣減,終判處他監禁20個月及向國泰賠償1.8萬元。
法官引述求情指,被告利用機場系統漏洞持續地為金錢利益而犯案,惟現時的技術已不會容許地勤人員如此操作系統,被告亦沒有對機場的安保系統構成風險,現時已深感後悔,願意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被告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望法庭輕判。
現年45歲被告徐英傑,被控於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間,串謀偷運人蛇集團成員及另外兩名國泰航空地勤人員接受多筆賄款,作為徐英傑及兩名地勤人員確保集團成員安排的旅客成功辦理登機手續,以及通知集團成員該等旅客的登機情況及從國泰航空電腦系統取得相關保安資料的報酬。
收錢協助人蛇集團安排偷渡旅客辦理登機手續
案情指,早在2010年認罪的4名同案被告吳家華、譚慧敏、張振華、陳建雄分別受僱於國泰航空任職客戶服務主任及旅行社中介。吳及譚負責在香港國際機場國泰航空的報到櫃檯為乘客辦理登記手續。張及陳則以旅行社中介身份,參與犯罪集團非法協助內地旅客經香港前往海外國家,另有兩名周姓及楊姓男子為同夥。在案發期間,吳及譚曾應被告要求,協助加快由犯罪集團安排的內地旅客辦理登機的速度,吳每簽發一張登機證能獲500港元的報酬,被告共支付吳1.5萬港元。而譚則每次獲1千至2千港元的報酬,被告共支付譚1.6萬港元。
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間,犯罪集團安排了某些內地旅客登機,周要求被告協助加快辦理登機的速度及減少麻煩。而為了加快速度,被告會在內地旅客抵達櫃檯前,從周或其同夥獲得旅客資訊,及後被告事先登入國泰航空的電腦系統,查詢旅客的航班資訊和國泰航空的保安資料,以確保旅客能夠順利辦理登機手續。在確認旅客已成功登機後,被告會向周等報告旅客的情況,及從國泰航空電腦系統獲取的任何相關保安資料。被告因而從周收取了共1.5萬港元及1,800元人民幣作報酬。兩名認罪中介張及陳經譚的介紹下,認識被告並提出相同要求,被告每提供一次協助便可獲1千至2千港元的報酬。
惟國泰航空依賴地勤人員在辦理登機手續時進行身份識別程序,地勤人員如發現任何具有身份識別特徵的乘客,應立即停止辦理登機手續,並將此事報告給值班經理。國泰航空亦不允許員工收受任何利益。被告隨後於2009年8月13日被廉署拘捕,在警誡下承認,周為了確保辦理登機手續順利進行,會提前告知他旅客人數、相關航班及預定航線,亦會向他提供金錢利益,他則會使用國泰航空的系統查詢航班路線信息,若在辦理登機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時會通知周。被告非值班時段,則由吳及譚協助,並會向二人分享報酬。被告亦在筆記本上列出交易紀錄及報酬金額。
案件編號:DCCC1703/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