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协助人蛇集团偷渡旅客 国泰前客户服务主任弃保潜逃16年后认罪 判囚20个月

更新时间:12:57 2026-07-29 HKT
发布时间:12:57 2026-07-29 HKT

国泰前客户服务主任在2008年至2009年间,收贿串谋偷运人蛇集团成员及其他地勤人员,协助集团安排的旅客经香港国际机场偷渡往其他国家,遭廉署落案起诉,及后弃保潜逃16年去年落网。涉案男子今早于荃湾裁判法院(暂区域法院)承认四项代理人串谋接受利益罪,辩方书面求情指,被告利用当年机场系统漏洞持续地为金钱利益而犯案。暂委法官祁士伟判刑时指,法庭不鼓励被告弃保潜逃,终判处他监禁20个月及向国泰赔偿1.8万元。

潜逃16年后始认罪只能获25%刑期扣减

法官判刑指,被告于2009年8月15日获廉署批准保释,并须于同月23日报到,惟被告却没有前去报到,廉署及后发出拘捕令,被告于2025年7月21日由中国内地返回香港时被拘捕。法官认为,尽管被告现时在庭上即时认罪,惟本案已相隔久远(historic),现时的认罪有别于他在案件初期认罪,法庭亦不鼓励被告弃保潜逃,认为被告不能获得即时认罪的三分一刑期扣减,下调至25%刑期扣减,终判处他监禁20个月及向国泰赔偿1.8万元。

法官引述求情指,被告利用机场系统漏洞持续地为金钱利益而犯案,惟现时的技术已不会容许地勤人员如此操作系统,被告亦没有对机场的安保系统构成风险,现时已深感后悔,愿意即时认罪,节省法庭时间,被告亦没有刑事定罪纪录,望法庭轻判。

现年45岁被告徐英杰,被控于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间,串谋偷运人蛇集团成员及另外两名国泰航空地勤人员接受多笔贿款,作为徐英杰及两名地勤人员确保集团成员安排的旅客成功办理登机手续,以及通知集团成员该等旅客的登机情况及从国泰航空电脑系统取得相关保安资料的报酬。

收钱协助人蛇集团安排偷渡旅客办理登机手续

案情指,早在2010年认罪的4名同案被告吴家华、谭慧敏、张振华、陈建雄分别受雇于国泰航空任职客户服务主任及旅行社中介。吴及谭负责在香港国际机场国泰航空的报到柜台为乘客办理登记手续。张及陈则以旅行社中介身份,参与犯罪集团非法协助内地旅客经香港前往海外国家,另有两名周姓及杨姓男子为同伙。在案发期间,吴及谭曾应被告要求,协助加快由犯罪集团安排的内地旅客办理登机的速度,吴每签发一张登机证能获500港元的报酬,被告共支付吴1.5万港元。而谭则每次获1千至2千港元的报酬,被告共支付谭1.6万港元。

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间,犯罪集团安排了某些内地旅客登机,周要求被告协助加快办理登机的速度及减少麻烦。而为了加快速度,被告会在内地旅客抵达柜台前,从周或其同伙获得旅客资讯,及后被告事先登入国泰航空的电脑系统,查询旅客的航班资讯和国泰航空的保安资料,以确保旅客能够顺利办理登机手续。在确认旅客已成功登机后,被告会向周等报告旅客的情况,及从国泰航空电脑系统获取的任何相关保安资料。被告因而从周收取了共1.5万港元及1,800元人民币作报酬。两名认罪中介张及陈经谭的介绍下,认识被告并提出相同要求,被告每提供一次协助便可获1千至2千港元的报酬。

惟国泰航空依赖地勤人员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进行身份识别程序,地勤人员如发现任何具有身份识别特征的乘客,应立即停止办理登机手续,并将此事报告给值班经理。国泰航空亦不允许员工收受任何利益。被告随后于2009年8月13日被廉署拘捕,在警诫下承认,周为了确保办理登机手续顺利进行,会提前告知他旅客人数、相关航班及预定航线,亦会向他提供金钱利益,他则会使用国泰航空的系统查询航班路线信息,若在办理登机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时会通知周。被告非值班时段,则由吴及谭协助,并会向二人分享报酬。被告亦在笔记本上列出交易纪录及报酬金额。

案件编号:DCCC1703/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