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父用腰帶打過度活躍女兒致流血 官指管教氣餒非動武理由 判監4月緩刑2年

更新時間:12:52 2026-07-24 HKT
發佈時間:12:52 2026-07-24 HKT

71歲父親因管教12歲女兒進食問題,一怒之下用腰帶打女兒小腿兩次,以致其流血。他早前承認虐兒罪,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女事主曾患過度活躍症,明白被告管教時可能極之氣餒,但這並非動武的理由。惟考慮到被告與女事主及其母已分居,其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而被告這次一時衝動犯案,過去並無案底,終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兩年。

管教過度活躍兒感氣餒非動武理由

被告N.M.S.,早前承認1項虐兒罪。案發於2022年3月至4月,被告與當時12歲女兒X同住,因為女兒進食的問題,被告發怒,X於是跑回睡房,被告打開房門後,用腰帶打X的小腿兩次,X嘗試用枕頭抵擋,但事件仍導致其小腿流血;案發時X的母親並不在家。

練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超出普通管教兒童的行為,雖然X曾患過度活躍症,法庭明白管教患有過度活躍症的兒童是令人極之氣餒的事,因為他們往往不聽人「講道理」,但這並非隨便對孩子動武的理由。

被告已退休,過去曾有3段婚姻,他在第一段婚姻所生的一名女兒及其女婿都評價他性格温和。被告與X的母親在2011年結婚,但案發後X母已申請離婚,被告不再與X同住。

接納一時衝動犯案且重犯機會微故判緩刑

練官接納被告因一時氣憤,衝動下犯案,其行為雖不可原諒,但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者,加上被告過去無案底及重犯機會微乎其微,故例外地判處較輕刑罰,終判監4個月、緩刑2年。練官提醒被告以此為鑑,日後如果再有機會與女兒相處,須控制其脾氣。

另外,被告被指於女兒3歲時向她展示色情影片,及在她11歲時非禮其胸部和臀部,更曾表示「當你長大一點後,我會跟你結婚」和「造個嬰兒」等,因而被控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罪。惟早前經審訊後,練官裁定上述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421/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