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以現金券賄勞工處職員助追薪 女侍應兩罪成入獄3個月2周
更新時間:11:07 2026-07-15 HKT
發佈時間:11:07 2026-07-15 HKT
發佈時間:11:07 2026-07-15 HKT
53歲女侍應為獲勞工處職員協助追討薪資和遣散費,企圖以50元現金券和現金300元賄賂2名職員。她早前否認2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審訊時稱因生日「想喜慶啲」及當時不小心遞上現金券,終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鄭潤聰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判處女侍應入獄3個月2星期,指被告審訊期間不合作、不回答問題,可見無悔意。
被告丁淑芬,今無律師代表。她被控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先後向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提供50元現金券、及向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提供港幣300元,作為陳及方憑其公職人員身份,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官指阻嚇性刑罰有助剷除貪污
被告在判刑前表示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鄭官讓被告思考求情說話,被告保持沉默。鄭官判刑時指出,不少案例形容貪污是現存社會的毒瘤,阻嚇性刑罰有助剷除貪污,案例亦反映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初犯者亦無可避免被判監。
鄭官表示被告試圖賄賂兩名公職人員,以影響司法程序。被告在審訊中態度不合作,經常不回答問題,顯示她無悔意。感化官也指被告有迴避問題的情況,但報告展示她現在有悔意。鄭官續指涉案金額不高、賄賂行為失敗、手法亦非高明或複雜,惟被告近乎半公開地犯案,法庭認為需要判處即時監禁。鄭官終就兩罪分別判囚4星期及3個月,部分分期執行下,被告共需入獄3個月2星期。
案件編號:ESCC 2648/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