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收購︱業主須確認物業不涉民事索償 法律界議員陳曉峰:在一般物業買賣中常見
發佈時間:17:48 2026-07-14 HKT
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的推展步伐不斷向前,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今日(14日)在社交平台發布最新影片,交代宏福苑收購計劃的最新進展。截至7月10日,「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已成功與超過550位宏福苑業主簽署正式買賣協議。
何永賢在帖文指,不少早前已簽署「接受收購建議信件」的業主,近期已陸續簽妥正式買賣協議,標誌著收購進程邁出重要一步。當局在早前舉辦的睇樓團中,亦接觸到已順利簽約的業主鄺氏夫婦。
鄺氏夫婦大讚社工不辭勞苦:過程相當暖心
鄺氏夫婦在分享感受時坦言,進行樓宇買賣時最擔心的便是遇到詐騙陷阱。然而,在此次收購過程中,憑藉東華三院提供的「法律配對服務」,以及特區政府「解說專隊」的從旁支援,大大增加了他們的信心。
此外,鄺氏夫婦亦特別感謝「一戶一社工」計劃的協助,大讚社工熱心且不辭勞苦,甚至幫忙搬運物品,令整個過程相當暖心。他們形容,完成簽署正式買賣協議後終於可以「少樣嘢擔心」;當被問及下一個目標時,鄺太面帶笑容地表示期待接下來「揀樓」環節。
何永賢表示,鄺氏夫婦的喜悅也鼓勵着「解說專隊」繼續努力,盡力幫助業主釋疑解難。當局也會繼續攜手各界努力支援,將香港社會的暖意化作前行的動力。

對於有宏福苑業主擔心,買賣協議附錄A、即《承諾與彌償契據》條文及用字,包括要求業主「全額彌償(full indemnity)」、確認物業不涉民事索償或訴訟等。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陳曉峰向《星島》表示,在法律上,這份《承諾與彌償契據》規範的範圍,僅限於「個別物業產權轉讓」的誠實聲明,其目的是要求業主確認該單位在成交前,沒有任何未清還的私人債務、私人抵押或產權糾紛。
至於《買賣協議》附帶的《承諾與彌償契據》的主要目的,陳曉峰解釋,是要求業主就物業在完成交易前的業權狀況作出具法律效力的聲明及確認,包括業主為物業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物業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佔用權、物業並無涉及任何民事訴訟或申索等。
陳續指,有關安排用以確保買方在完成交易後可取得清晰及無爭議的業權;彌償條款包括,如在成交後有任何第三方基於與有關物業相關的既有權益或申索,而就買家的業權提出法律挑戰,業主須就買方因此引致的相關損失作出彌償。有關就物業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佔用權而作出聲明及彌償的要求,在一般物業買賣中亦屬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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