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持續更新︱政府總化驗師確認有人在天井平台吸煙 煙頭引發悶燒造成火警可能性最高
發佈時間:12:47 2026-06-22 HKT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日(22日)起進行第五輪共三場聽證會,聽取分別由政府及委員會委聘的專家關於起火和火勢迅速蔓延等事宜的口述證供,首場聽證會有3人作供,包括跨部門調查專組副組長消防處副消防總長(新界南)林建軍、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總化驗師(藥物、毒理及文件科)李詠文,以及政府委任的消防工程專家、城市大學建築學及土木工程學系建築工程講座教授袁國傑。
6月22日聽證會重點:
-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確認:不建議向行政長官要求為法定調查委員會,認為現時已掌握足夠資訊「收網」
- 委員會專家組經過實測,發現是否阻燃物料,燃料時釋放能量相差27倍
- 委員會代表指,樓梯間的生口,導致樓梯內部溫度可達1061度,且數分鐘內可攻陷整個梯間,居民逃生時間「基本上等於零」
- 就起火原因,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總化驗師李詠文指,煙頭引發「陰燃」繼而造成火警的可能性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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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杜淦堃提及,專家組曾對殉職消防員何偉豪的衣物進行檢測。李詠文表示,一般火災現場最傳統的檢查,是查看是否有易燃物品在場,即是否存有外在附加的易燃液體(助燃劑),導致火勢容易燃燒。因此一般火場涉及的證據,都會進行此項檢查。而她指出,何偉豪身上並未沾染到任何外來易燃液體。
專家報告中指,最大機會的起火是一個例如是煙頭的燃燒物體,點燃了例如是紙皮箱的易燃物品。杜淦堃表示,多證據指向104、105號單位之間首先起火,生鏽鐵閘變型,問及如何推斷損毀最嚴重的地方是最初起火點。李詠文解釋,燒得嚴重的地方是燃燒時間最長的地方,而最初見到的位置,並非一定最早起火的位置,因配合影片,故集中研究宏昌閣的位置,故亦進入單位了解,排除火勢由單位內蔓延至外面,現時推斷的起火地點是基於排除法的結論。
對於有否助燃液體,李詠文表示,若有人故意縱火,有易燃液體,紙皮會吸收液體,亦有機會在化驗室驗出,而地面石屎沒有經過燃燒,若有易然液體,地面石屎燃燒後會有碎裂情況。杜淦堃指出,宏昌閣的棚網樣本中,五個樣本有四個的燃燒測試不合格。李詠文強調,受現場採樣限制,收到的宏昌閣安全網樣本很多已是燻黑或「燒到縮」,亦未能完成縱向和橫向的測試,「即使樣本無法做到標準,若以此說不合標準,會有保留」。
杜淦堃播出承建商燃燒棚網的測試,涉事人員一度吹熄棚網。李表示,雖然測試並非在實驗室環境進行,亦是一個參考,可見當時燃燒維持一段續燃時間,若沒有干擾,不知燒多久,而且燃燒時有溶滴滴下,故值得關注,應交往實驗室進行測試。她續指,涉事人員吹熄掉棚網後,做多兩次,但該人士打橫了棚網,火源置在安全網前面,故無法評估火源與棚網的距離,「若打橫網,火焰向上燃燒,接觸面可能很少」。
藍白帆布方面,有樣本續燃時間達到17.5至54.3秒,李表示, 帆布在測試中不用12秒已經向上蔓延,大部分都燒完,而現時4秒標準只是針對安全網,但「望到(帆布燃燒)的情況,深信冇乜標準可以合格」。杜問,若安全網的可接納標準是4秒,相信在同一位置的帆布亦用類似標準處理,李稱會定義是危險。
宏福苑聽證會︱煙頭引發陰燃繼而造成火警的可能性最高
【15:10】臨時保護物料方面,李詠文指,在宏志閣、宏盛閣的保護物料,包括綠色安全網、綠色帆布,以及圍住工作平台的藍白帆布。團隊將紡織布類物料取樣並取回化驗室按「國標5455」化驗,標準要求橫和縱向的續燃及燃燒時間不應大於4秒,但她強調由於現場取樣有限制,樣本有老化和被燒過的問題,未必還原到出廠時情況。
團隊將藍白色帆布和綠色安全網放在檢驗箱中燃燒12秒,其後火源會離開,再計算續燃的時間,需要做5個位置,再取平均值。她在會上播放片段,並形容藍白帆布遇到火源便燃燒,火勢一直向上蔓延,「一路滴燃燒的火滴,到燒完為止」,5個帆布樣本「都燒到渣都冇」,而兩個綠色安全網續燃情況則超過要求4秒,而總結而言,帆布比安全網燒得更嚴重。
【15:00】李詠文供稱,團隊勘查宏昌104及105平台時,發現該區域堆放大量紙皮石、發泡膠等雜物,部分空間疑曾用作儲物用途。根據現場灰燼痕跡推斷,起火點相信集中於紙皮石堆積處。在該天井平台,調查人員發現一個裝滿紙皮石的垃圾袋,袋內收集了已撕除面層的紙皮石,另有多處散落的紙皮石及紙皮箱。現場同時發現多個飲品樽、飲品罐,以及即棄餐具等雜物,當中更在滿佈坑洞的環境中,共發現兩個煙頭。
李詠文表示,調查人員經現場勘查及實驗室檢驗後,初步排除人為縱火及電器故障等可能性,她續指,起火點位於天井平台,該處並非普通市民可隨意進出的地方,推測應為工人作業或聚集場所。調查期間,平台周邊並未發現因易燃液體長期燃燒而造成的地面損毀痕跡。
她續指,平台上的石屎地面經取樣後,送往實驗室化驗灰燼樣本,並未檢測到任何汽油、天拿水等易燃液體的殘留物,故排除助燃劑引致火警的可能。調查人員在平台清理過程中,掘出不少紙皮、紙類物料,同時亦找到多個煙頭,部分煙頭甚至燒至僅餘白色濾嘴,顯示曾有人在此吸煙。
李詠文指,未徹底熄滅的煙頭若接觸紙皮石等可燃物,有機會引發「陰燃」(即無火焰的緩慢燃燒),此狀態可持續一段時間,一旦遇上風吹或氧氣增加,便可能瞬間轉為明火,波及周邊易燃物品。今次現場環境正具備紙類堆積與煙頭共存的條件,故不排除煙頭為起火源頭。她強調,目前未有直接證據鎖定單一原因,惟綜合現場環境、可燃物分佈及煙頭遺留等線索,煙頭引發陰燃繼而造成火警的可能性最高。

【14 : 47】負責調查起火成因的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總化驗師(藥物、毒理及文件科)李詠文表示,觀察宏昌閣現場環境,2號3號單位之間仍有竹棚,4號5號單位之間則有石屎剝落現象,宏昌閣有三個天井位置損毀特別嚴重,1號8號之間是單位正門入口,上方有一個天井平台,平台有一個閘門有鐵欄,已燒至生鏽;相反2號3號單位之間的天井鐵欄仍有白色油漆依稀可辨;而4號5號單位之間的天井欄杆變形最嚴重,而近5號單位的鐵閘損毀最嚴重,亦有較多塌石屎。
李詠文亦指,4號5號單位外圍地下有很多塌下的竹枝,亦有很多用紙皮箱裝住的紙皮石,亦有黏合紙皮石的物料,亦有踢腳板和爛掉的棚網。
李詠文又指,5號單位外牆近天井的窗,愈近天井燒毀愈嚴重,上方有石屎剝落,但一至三樓沒有紙皮石,四樓放置了紙皮石,五樓鋪了紙皮石,面紙未撕下,故估計事發前有人正鋪紙皮石。
李詠文又指,4號5號單位下方是後門入口,通往其中一條鉸剪梯,旁邊是單車佔泊處,向天井位石屎剝落最多,脗合天井位先起火。
對於火勢會否是先由室內起火,李詠文指,宏昌閣104單位廳望向大門方向,門框外邊大門很多部分已燒掉,門框近廚門燒毀少於廳的位置,故估計火勢是由廚房蔓延至廳,窗戶亦見外面燒毀情況較內部嚴重,可排除火勢由單位燒出去。
走火梯方面,李詠文指,宏昌閣防煙門向105單位一面,頂部燻燶,但向走火梯內部的一面仍是白色,證明防煙門保護了走火梯;104單位一邊的走火梯情況相似。李在天井5樓發現有「生口」,走火梯內部三至四樓沒有煙燻痕跡,5至6樓樓梯就有黑色,天花板因受熱,牆身有剝落痕跡,樓上有類似狀況。至於黑煙會否由走廊攻入走火梯,李指,6樓防煙門門面燻黑,但門鉸位置乾淨,顯示防煙門當時緊閉。
【12:45】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總化驗師(藥物、毒理及文件科)李詠文表示,1998年加入政府化驗所,累積超過十年大火查案經驗。她指政府化驗所應專組邀請參與火警調查,主要負責起火原因的分析,工作內容包括現場觀察燃燒後的損毀痕跡、煙熏記錄,以判斷起火位置;同時亦會於現場進行化驗,嘗試還原起火前現場的物質狀況,從而推斷事發經過。
宏福苑聽證會︱生口導致居民逃生時間「基本上等於零」
【12:20】杜淦堃問,宏福苑建築是否不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獨立委員會專家報告提出,宏福苑大致合規,但設計時要求有樓梯門廊,即需有兩道門才到達樓梯,但宏福苑只有一道門。林建軍表示,宏福苑1980年入則,跟從1976年走火通道要求,部門指設計符合守則,但專組沒有考究原因。
對於光井多在單位廚房旁邊,但很多原有耐火設計的廚房門被改動,林表示,個別單位的改動非調查的主要目標,因改動廚房門與否沒有很大差異,故沒有作此分析,今次事件的火從不同位置進入單位,而大量燃燒物放在光井位置,是更重要的起火原因。
對於大廈璃玻窗沒有是耐火設計,林指,鋼線玻璃設計有約45分鐘抗火時間,而窗戶可打開透氣,是符合當時規例。他又主動解釋,耐火窗在低層有損毀,是消防員救火時主動打破散熱,而沒有其他窗在大火中受破壞。他解釋,一般樓梯完全困煙,無法推進時,消防員便會打破窗門,增加空氣流動,增加視野,方便消防推展和滅火。

【11:45】跨部門調查專組副組長、消防處副消防總長(新界南)林建軍表示,政府於去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跨部門調查專組,由消防處牽頭,成員包括香港警務處、政府化驗所、漁農自然護理署、房屋局、勞工處、機電工程署,並獨立委任兩所大學的消防安全專家加入。專組的職權範圍涵蓋三方面,包括釐清火警起因、了解火勢蔓延情況,以及分析導致多人傷亡的原因。
林續指,專組主要參考兩項國際公認指南進行調查,包括中國消防救援領域行業標準《火災原因調查指南》及美國國家防火協會(NFPA)的《火警及爆炸調查指南》。
他提到調查工作分為四大範疇,一是現場取證,專組於火警後迅速進入現場,記錄所有燃燒痕跡、煙霧影響、門窗及建築物損毀狀況,並拍攝大量照片存檔。二是證據蒐集,現場檢取未燃燒、部分燃燒及完全燒燼的物料送交化驗;同時取得相關文件紀錄、閉路電視片段,並向公眾收集網上流傳的影片及照片作進一步分析。
三是證人會面,專組約見不同人士,包括宏福苑居民、在場工作人員、獲救人士、參與救援的前線人員,以及持有重要錄像的市民。最後是實驗室及專家分析,專組進行化學測試、解剖報告,並運用計算流體力學(CFD)模擬及實火測試,以重建火場情況。
林建軍表示,根據多方住戶證詞及現場監察記錄,有閉路電視記錄的首個火光畫面,出現在2時43分。該鏡頭在宏昌閣 104 至 105 號平台下方的單車停泊處,畫面中可見一個圓形反光位置,確認為火光,此為現有證據中最早捕捉到火勢的影像。他續指,有924個單位受火勢波及,消防處共出動581輛消防車、217輛救護車,以及3,531名消防人員,當中包括2,643名前線消防同事、224名消防隊長級或以上人員、583名救護員,以及79名消防主任級人員。
林建軍形容,今次大廈有「生口」是「較少見到的現象」,將防火功能的窗改成木板或鋁塑板,每四至六層一個,方便工人出去做維修工作,前後樓梯都有開「生口」,令煙和火可透過罅隙攻入防火梯,故在大火初期已有煙和熱進入樓梯間,影響居民逃生。
林續指,根據證人指,火警大約於下午2時30分發生,2時43分有閉路電視顯示一個宏昌閣地下單車停泊處發現火光,2時51分收到首宗報案,2時55分火勢延至宏昌閣4樓,2時57分燒到8樓,火勢蔓延很快。而火勢亦蔓延到其他大廈,自宏昌閣2時43分起火至宏仁閣4時4分起火,七幢大廈起火只是用了一個多小時。今次事件中共有924 單位受波及,涉及79名傷者及168名死者,共有115人被救,250在現場疏散。
林指,專組確定起火點在宏昌閣一樓4至5號單位之間平台,起因排除多項人為因素,亦沒有證據證明中央石油氣喉導致火警;而搭棚涉不同物料及「生口」的不同物料,專組亦有針對物料做過測試。
他續指,專組就火勢蔓延,作不同分析,包括煙囱效應,只有幾分鐘可燒上頂樓,以及第二次引燃情況,發現在樓與樓間火舌和滴漏,引致燃燒,專組透過模擬和現場搭建實體模型測試,最後會分析大火在不同樓層、地方引致傷亡的原因。

【11:30】杜淦堃表示,政府跨部門專組針對生口在四川測試中,發現防火玻璃有效降低大廈溫度,阻止火勢進入樓梯,木板和鋁塑板在測試中數分鐘燒毀,使用防火窗戶則沒有燒毀;測試亦防火生口的樓梯內部溫度可達1061度,使用防火玻璃的樓梯溫度只是56度,差別驚人,而使用鋁塑板遮蓋生口,內部樓梯溫度為602度。
杜指,據專組的流體力學計算,若每五層開生口且完全開放,煙霧在數分鐘內便可攻陷所有樓梯,有關情況與事實證人講述的口供脗合。而獨立委員會專家亦同意使用木板和鋁塑板時,煙霧可經烈縫或孔洞進入樓梯,不符合保護作用。
火警警報系統方面,杜指政府跨部門專組認為,火勢在光井快速蔓延,減少了出口的可用性,減少逃生時間,其中宏昌閣的正門在火警後很快被燃燒中的倒塌物遮擋,其時距首次接到火警報案僅6至14分鐘;宏昌閣低層梯間亦發現十多位高層住戶死者,專組認為很可能是燃燒物或雜物遮擋出口,導致住戶未能逃生。
杜引述專組指,火警警報系統被停用,加上發泡膠板阻擋視線,令逃生路徑和逃生時間大大縮短,「很多情況逃生時間基本上等於零」。模型顯示,很多逃生路徑只有數分鐘時間。
專組推斷,在91名吸入濃煙致死的死者中(其中38人位於沒有大量可燃物的宏泰閣),絕大多數肇因於生口防護失效導致濃煙湧入。專組指出今次悲劇是因為樓梯使用生口,令居民吸入濃煙,而事件中114名死者年滿65歲,故延遲住戶知道火警的時間,對年長住戶逃生造成極大影響。
杜稱,火災當日所有措施,都幾乎失效,專家認為,有關人為失誤,導致大量傷亡,「火勢蔓延和造成的傷亡是完全可以避免」。

委員會實測:是否阻燃物料 釋放能量相差27倍
【11:15】杜淦堃指,儘管雙方採用不同方法,但所得結論大致相同,並互相印證,大大加強了相關結論的可信程度。有關詳情將於未來數日由專組及委員會向公眾進一步解釋。根據調查顯示,火災源頭位於宏昌閣104及105室外的光井位置,最初僅屬小型火警。然而,跨部門專組在宏昌閣現場取得的棚網樣本測試中發現,非阻燃物料的蔓延速度極快,遠超阻燃樣本。測試更觀察到,非阻燃棚網燃燒時會產生「滴落火焰」(flaming droplets),燃燒滴落物可點燃周邊的竹枝、木板等物料,令小火迅速擴大。
他指委員會專家進行的獨立燃燒測試亦印證此點,非阻燃海綿網樣本迅速融化,火焰蔓延速度極高,並產生持續燃燒的滴落物。專家一致認為,若現場使用的是阻燃棚網及帆布,初期火勢有可能自行熄滅,未必會引發大規模燃燒。
杜淦堃表示,專組在大型燃燒實驗室的測試更顯示,使用阻燃棚網與阻燃帆布組合時,釋放的能量僅為360.7千焦耳;但改用非阻燃物料後,能量值相差達27倍。非阻燃物料會導致竹枝、木板等原本燃燒較慢的物件一同被點燃,令局部小火演變成全面猛烈火勢。
杜淦堃表示,除物料問題外,雙方專家亦重點分析光井的設計。委員會專家利用流體力學模型計算,發現在光井底部發生50兆瓦火勢時,火焰可在數秒內攀升超過100米直達天台;相比之下,單一平面牆僅產生約33米火焰。這種「煙囪效應」將火勢局限並加速向上蔓延,猛烈火勢僅2至4分鐘內已由低層燒至31樓天台。
他續指,調查亦關注外牆發泡膠板的影響。專組分析291份證人陳述書,僅14.7%居民表示是目睹火焰或煙霧才察覺火警,反映發泡膠板遮擋了外部火勢視線。專家測試更發現,發泡膠板受熱後容易脫落,成為飄移火源,且其存在加速玻璃窗受熱破裂,令火勢及煙霧得以橫向進入大廈內部。
杜淦堃強調,委員會專家明確指出,若宏昌閣所使用的棚網及帆布為阻燃物料,初期火勢可能會自行熄滅,未必導致光井內的易燃物起火,火勢可能不會擴大,涉及樓層亦會更少。雙方專家均建議,日後應立法禁止或限制在大廈光井位置使用可燃物料,以杜絕同類悲劇重演。
【11:00】代表獨立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表示,過去數月,委員會已聽取大量證人陳述及審視各類證據,公眾或對災難成因、火勢蔓延及重大傷亡理由形成初步看法,他認為常理推論固然重要,但所有結論必須建基於科學實證。
為此,委員會委任兩名專家,包括理大建築環境及能源工程學系教授 Asif Sohail Usmani 及江黎明,協助委員會履行其職權範圍,即審視起火和火勢迅速蔓延的成因、情由及相關事宜。
與此同時,政府於火災發生後兩日成立跨部門調查專組,成員包括城市大學建築學及土木工程學系建築工程講座教授袁國傑。杜淦堃表示,兩個專家團隊過去數月獨立運作,各自進行測試,以各自方法模擬火災情況,並分別提交報告。
他續指,委員會專家團隊審閱大量照片、影片、閉路電視片段等,並於理工大學消防實驗室對火場樣本進行測試,包括對發泡膠板進行加熱測試,以及對阻燃及非阻燃棚網樣本進行測試。此外亦對棚架上的竹枝、非阻燃棚網、紙板、木板及竹材進行燃燒實驗。同時,家團隊進行電腦模擬,重點針對光井位置的煙囪效應對可燃物的影響,並建立模型研究煙霧如何由光井蔓延至大廈樓梯間及升降機大堂。
至於跨部門調查專組同樣審閱大廈照片、影片、閉路電視片段、樓層平面圖及證人陳述,並透過警方現場蒐證,包括光井平台掘出的瓦礫、雜物、殘存棚網及發泡膠等。當中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總化驗師(藥物、毒理及文件科)李詠文對實物樣本進行分析,並提交10份證人陳述書,重點說明證物如何影響火勢蔓延,尤其關注物料的阻燃性。
專組亦於四川進行大型燃燒實驗,在巨型錐形熱量儀內建造仿照宏昌閣光井位置的三層高實體模型,其後以不同物料進行13次主要測試,比較非阻燃與阻燃棚網、帆布、耐燃防火牆及當時使用的遮蓋板等。測試結果再結合CFD電腦模擬,分析風流及火勢蔓延情況。
已掌足夠資訊可「收網」
【10:40】陸啟康又指,委員會對找到大火事故如何發生和為何發生已有掌握,個人責任應用民事、刑事程序處理;若法定調查委員會工作和執法部門工作同時進行,會令執法工作變得困難,而執法部門亦不能披露調查內容,亦令法定調查委員會受影響。
他又指,非法定調查亦有更大空間,因法定調查需依照法庭程序,傳報道庭內細節,或在庭外訪問證人或居民都有限制,而為免影響法庭程序,一些居民在法庭外的意見未必可以報道。他稱,事件涉及多人傷亡,非法定的委員會有條件作出人性化安排,令研訊可以保持公開、不偏不倚進行,比較合適。
針對公眾希望成立法定委員會調查宏福苑圍標問題,陸啟康表示,委員會職權範圍要求審視全港性圍標,非針對宏福苑,但明白問題是宏福苑居民的關注,故委員會沒有迴避該議題,亦有要求宏福苑居民給予意見。但他指出,由於追責是由執法部門進行,故法定委員會亦難要求部門公開資料,因對日後檢控有困難。
他強調,「問題不是委員會敢不敢查,委員會對所有問題尋根究底」,宏福苑圍標問題需要繼續查,因為任何人士若有不當行為,都應該問責,不應「放生」,但問題是是否用法定委員會調查。他稱,由於問題涉及多名人士,相信有很多律師參與,並基於其法律權利提出很多申請,變相研訊將變成針對很多人士的審訊,預計這部分需要額外逾一年時間,若查及宏福苑個人責任,估計需要到2027年年底甚至更長才能完成。
他續指,法定調查委員會沒有執法機構的權力,要求證人提交銀行紀錄或通訊紀錄,需時很長,亦無法核實資料,而問題若涉及貪污,亦難在公開聆訊中匿名提交資料;而委員會若發現有人犯錯,亦無法即時懲處。
他重申,必須繼續跟進宏福苑有否圍標問題,但應由執法部門跟進,可更有效找出問題。他又指,明日決定會令有些人失望,但以法官領導的委員會的決定以法理和公眾利益的考慮因素,政治和公關非考慮因素,「不想明年今日召開第二十三輪聽證會,你鬧我,我不想這些事情發生」。

委員會計劃於7月15日到17日一連三日,聽取各涉事方陳詞,再處理書面證供,涉及大量工作。
【10:35】陸啟康表示,自開展工作以來,各方積極配合緊湊的時間表,在提交資料及聽證會過程中均未有提出不必要的申請。委員會感謝宏福苑居民及公眾的配合,令聽證會在短時間內取得最大進展。
陸啟康強調,法定調查委員會雖有傳召證人及要求提交文件的權力,但同時亦屬正式法律程序,可能帶來程序上的延誤。委員會在作出決定時,主要考慮以下五項因素。
第一,不少要求成立法定調查委員會的理由,源於部分涉事人士未有出席聽證會,令事實未能全面呈現。然而,獨立委員會至今已獲得各方提供超過一百萬份檔案,在律師團隊協助下,已就各方在火災及相關事宜中的角色與責任,以及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招標是否存在系統性問題,掌握相當足夠的資訊,有信心就職權範圍內的事宜作出研判及結論。即使部分直接涉事人士未有親身作供或接受盤問,甚至未有提供書面回覆,委員會仍可根據現有資料作出不利認定,不會影響最終結論。
他強調,即使透過法定調查強制證人出席,亦不能強逼其合作,證人或會聲稱遺忘或答非所問。現時執法部門已對多名涉案人士及公司提起刑事檢控,刑事程序已展開,情況更為複雜,難以期望相關證人會如以往般配合。委員會現已掌握大量文件、通訊記錄、對話記錄及影片片段,對工程顧問及承辦商的角色已有清晰了解,進一步的個人責任追究應交由刑事及民事程序處理。
陸啟康強調,委員會不同意媒體以「升格」形容轉為法定調查,此說法給予公眾負面印象,彷彿現行程序屬低層次調查。現行調查深入且全面,每個細節包括居民投訴、政府書信、電郵來往及999通話內容均仔細審視,調查過程公開、公平且高效,並非必須透過嚴謹法律程序才能找出真相。
陸啟康:不會向行政長官要求為法定調查委員會
【10:25】陸啟康表示,委員會不會向行政長官建議轉為法定調查委員會。
陸啟康解釋有關原因:
1. 今次火災的死傷人數及規模屬香港近年罕見,除了受影響家庭,普羅大眾亦期望能盡快查明真相。根據以往經驗,涉及刑事、民事或政府責任的追究,以至保險理賠、紀律委員會的建議等,往往需等待最終報告出台後才會展開,為免延誤公義,調查必須從速完成。本港目前有大量大型樓宇維修工程處於停頓狀態,正等待報告結果及改革建議。他強調,工程延誤可能衍生安全隱患,例如外牆石屎剝落造成傷亡,故從公眾利益出發,報告亦不宜拖延。
陸啟康特別提到英國格蘭菲爾大廈火災的慘痛教訓,強調「遲來的公義」之弊。該宗倫敦大火發生於2017年6月,調查委員會雖於同年年底展開工作,但因種種原因,最終報告延至2024年4月、即事發七年後才提交。目前刑事調查仍在進行,預計檢控決定要待2027年,刑事審訊更可能排期至2029年,意味著距離慘劇發生將長達12年之久。當地不少聲音歸咎公眾聆訊過程漫長,質疑公義來得太遲。他明言,委員會絕不希望香港重蹈覆轍。
對於外界關注調查範圍廣泛且複雜,陸啟康承認時間非常緊迫,坦言當初接任時,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對能否如期完成工作抱有懷疑。他強調,至今取得的進度和成果得來不易,有賴委員會律師團隊的努力,以及政府與執法部門的全面配合。陸啟康指,律師團隊需要審視至少一百萬份檔案,從中抽絲剝繭揭示問題。而政府各部門的配合,包括安排證人出席聽證會及提交資料,對釐清工程顧問、承辦商及消防裝置承辦商在大維修工程中的角色,至為關鍵。
【10:20】陸啟康表示,在一個半月內,委員會收到政府跨部門就本次火災的最終調查報告,同時委員會的專家亦已提交其報告。該等專家證供及調查報告內容,將成為第五輪聽證會的焦點。委員會已去信多個建築行業商會及專業團體,要求提交與調查範圍相關的建議。在落實職權範圍的審理方式並陸續收到各方意見後,委員會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候決定後續審訊方式,並向公眾交代。
陸啟康交代前,闡述兩項原則性問題,第一,本次聽證會的目的及初衷,正如格蘭威爾大火負責聆訊的法官所言,所有公開研訊的目的,皆為找出事件「如何發生」及「為何發生」(what happened and why)。個人追責並非委員會的工作範圍,追責屬刑事、民事法律責任及政府內部問責與紀律處分的範疇。大型事故後,恢覆及縫合創傷通常涉及三個環節:公開研訊、適當追責及制度改革,三者環環相扣。按以往經驗,追責與改革多在研訊之後進行,即使已有法律程序展開,正式審訊亦通常於研訊後才進行。
第二,委員會多次強調時間因素的重要性,未來將因應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聽證進程。委員會將繼續秉持公正、透明原則,推進研訊工作,以回應公眾對真相與制度完善的期盼。
陸:已接獲政府跨部門最終調查報告 追究個人責任非工作範圍
【10:15】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表示,為更有效地審視全港大型樓宇維修工程是否存在圍標等系統性問題,委員會早於5月8日已提出,將以多個執法部門提交的報告結論,以及從公眾和團體收到的資料,作為就職權範圍二作出事實裁決的基礎,而不會就該範圍逐一傳召個別證人作供。
陸啟康指出,過往聽證會雖曾聽取關於圍標及不當行為的證供,但主要針對個別案件,而非全港性大型工程;且單憑該等證供,未必能證實存在圍標或不當行為。此外,按職權範圍,委員會無須就每一項香港大型維修工程逐一調查及作出事實裁定,在時間及實際操作上亦不可行。
陸啟康強調,相關執法部門已同步就有關指控展開調查,憑借其多年調查經驗,相信其報告能為委員會了解全港大型維修工程是否存在圍標及非法行為,提供極重要資料。
委員會已於5月15日在網站上傳相關報告及資料,並早前表明如有異議可於6月8日前提出。陸啟康報告,委員會並未收到任何異議,因此決定按原定方式處理職權範圍二的事宜。

記者:黃子龍、曾偉龍
攝影:盧江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