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御用宮女張韋怡告姑仔誹謗獲判勝訴 姑仔須賠償逾312萬元及利息
發佈時間:15:22 2026-06-02 HKT
2007年落選港姐、有TVB「御用宮女」之稱的42歲女藝員張韋怡(Gogo),6年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姑仔潘碧玉(Jade)誹謗,姑仔則作出反申索。案件今年3月進行歷時9日的審訊後,暫委法官翟紹唐今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張韋怡勝訴,姑仔須賠償逾312萬元及利息,姑仔的反申索則被駁回,法庭未有下令雙方須作書面道歉。
FB貼文雖無明文指控張「挪用公款」仍構成誹謗
原告張韋怡(Gogo)在2020年入稟高等法院,指控被告姑仔潘碧玉(Jade)2020年6月在社交平台並向傳媒透露指:「張韋怡貪慕虛榮」、「貪錢程度令人咋舌」;又指張韋怡向潘父取得100萬元,以作張的兒子Ashton之教育基金,但「轉頭用來供自己到北京讀書」。姑仔則作反申索,指張韋怡事後也誹謗她「操作邪術」置其於死地,「落降頭」、 「養鬼仔」、「把家中觀音像用紅布遮眼」、聘請工人「做好多恐怖嘢,好似對小朋友吐口水」、「多年來係慣犯借欺凌誣捏入門嫂嫂,隔空攻擊兩個哥哥,侵略謀奪利益為實」等。
翟官在判詞中提到,辯方引述潘碧玉在Facebook上的言論,指張韋怡向潘老索款100萬元以供其兒子Ashton作教學基金,惟報章及後揭張韋怡用過百萬元報讀北京課程,原句為「張韋怡貪慕虛榮...話需要為個仔計劃將來,叫我同老人家講,最後老人家俾咗100萬現金,給乖孫做教學基金,過咗一至兩個星期報紙就出現咗,張小姐過百萬報讀北京課程」。辯方主張潘碧玉的言論只提及兩個事實,當中並沒有對張韋怡作出「挪用公款」指控,該指控最早出現於報章,而潘碧玉沒有促成或授權該文章的發布。翟官則認為,張韋怡將潘碧玉的言論理解為指控她不誠實地挪用潘老的贈款確實屬合理的解讀。
翟官注意到,Facebook上的貼文指責張韋怡邪惡、貪婪、虛榮及不誠實等,而在這些指控下再陳述張韋怡在潘老贈款後報讀超過100萬元的課程,翟官認為任何一個正常人在閱讀此貼文後,都會理解為張韋怡不誠實地拿走了這筆款項,並將其用於自己的學習上。辯方強調潘碧玉沒有明確指出張韋怡拿走款項,惟只要讀者能從所用的字詞中推斷出其含義,便已構成誹謗。
潘有意讓傳媒報道其FB寫下含誹謗言論的貼文內容
翟官另關注,潘碧玉的Facebook在發佈相關貼文是屬「私人賬號」,只有其不到20名好友能瀏覽相關貼文,惟其中一名好友是從事傳媒行業,好友似乎對貼文截取後轉發他人,而部分記者亦收到該些截圖,及後記者主動聯絡潘碧玉,二人曾多次發送訊息溝通及通電話,不久後記者上載有關張韋怡與潘碧玉不和的首篇報道,其他傳媒亦發佈有關張韋怡挪用教學基金的文章。在2020年6月至7月中旬期間,二人在社交媒體上展現了彼此之間強烈的敵意。
翟官接納潘碧玉並未明確授權或促使媒體轉載該Facebook貼文或誹謗言論,惟潘碧玉承認Facebook上的所有好友能將貼文展示予他人瀏覽,亦同意該從事傳媒行業的好友可以截圖並轉發他人。潘碧玉承認自己有意讓記者發布相關貼文,另在庭上確認預料到媒體會報道此事,故在發送給記者的截圖中隱去了其他人的姓名,翟官確認潘碧玉有意讓傳媒發佈她在Facebook寫下的誹謗言論。
辯方主張,潘碧玉沒有直指張韋怡挪用款項,是媒體歪曲潘碧玉的言論,以炒作新聞,從中牟利,惟翟官不接納此説法,認為潘碧玉的言論明顯是指張韋怡挪用了潘老的贈款,根據潘碧玉作供時的説法,可以合理地推斷她預料到媒體會刊登Facebook貼文的內容,潘碧玉更在Facebook上發佈「張韋怡...私吞家翁給孫仔的100萬教育基金,供自己到北京讀書」、「張韋怡...欺騙其父百萬鉅款」等,故潘碧玉須承擔責任。
潘碧玉反申索遭駁回
潘碧玉的反申索指張韋怡曾誹謗她「從未見識過如此攻心計、歹毒……捏造是非的撒但……邪靈潘碧玉血債血償...有人養鬼仔、養蛇、落降頭!把家中觀音像用紅布遮眼……」。張韋怡承認發佈4條冒犯性言論指潘碧玉作出令人髮指的行為、其性格孤僻等,翟官認為張韋怡發佈的言論是基於她真誠地相信這些指控屬實,張韋怡列出一系列其所認為潘碧玉品行不端及令人厭惡的行為,包括購買名牌及看護表示潘碧玉惡毒等,張韋怡更坦言曾與「丈夫」潘德鴻對話,當中潘德鴻提及自己及潘老知曉潘碧玉在巫術範疇有涉獵,並稱已與潘碧玉「斷絕一切關係」等,儘管潘碧玉承認曾在房間裡養過一條蛇作為寵物,惟否認參與任何巫術,翟官認為不可能確定事實真相以及誰對誰錯,故駁回潘碧玉的反申索。
官指潘誹謗言論致張流產須賠312萬
翟官提及張韋怡向潘碧玉索取懲罰性賠償等,更指該些誹謗性言論造成其精神痛苦及壓力,令名譽受損害,徹底崩潰,終更導致她流產,直指潘碧玉是「殺人凶手」。翟官接納相關誹謗言論導致張韋怡受到傷害,而張韋怡的婦科醫生在2020年7月曾兩次為張韋怡作超聲波檢查,顯示胎兒正常,惟在7月28日張韋怡出現陰道出血,及後流產。專家證人黃胡信在庭上談及張韋怡所遭受的傷害與流產之間的關聯,認為孕婦的心理壓力與流產風險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確認張韋怡面對的誹謗壓力確實有可能導致小產。翟官接納黃的供詞,認為涉案言論對張韋怡帶來的壓力有可能是其小產的重要因素。
翟官考慮本案誹謗性質嚴重、張韋怡因誹謗而遭受的傷害及壓力,包括流產帶來的創傷,惟沒有證據顯示誹謗言論對其商業聲譽或作為藝人的聲譽造成任何重大損害,再加上潘碧玉是在非公開的Facebook賬號發佈,潘碧玉沒有促成或授權後續文章的發布,亦沒有證據顯示媒體公開發佈文章的點擊率。但潘碧玉不承認誹謗行為,導致在審訊中需公開張韋怡不少不幸經歷,加大張韋怡的痛苦,終下令潘碧玉需就補償性賠償張韋怡300萬元,就特殊損害賠償張韋怡12.7萬元及利息,當中包括服務式公寓費用及醫療費。儘管雙方要求道歉聲明,惟法庭就本案不會下令雙方須作書面道歉。
案件編號:HCA1500/2020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