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戀童癖補習老師要7歲男童口交吞精 官斥嚴重違誠信判監54個月
發佈時間:16:30 2026-05-27 HKT
補習老師在8個月期間為7歲男童上門補習時,以「訓練」為由要求男童為他口交及吞精,期間更以口罩將男童蒙眼。補習老師早前承認9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法官譚思樂今在荃灣裁判法院(暫區域法院)斥被告與男童存在14年的年齡差距,被告身為男童的補習老師卻嚴重違反誠信,對男童及其家人造成傷害,本案亦非單一事件,其犯案行為逐步加劇,報告更顯示被告患戀童癖,其重犯機會高,終判處被告監禁54個月,譚官在判刑後勸喻被告要遠離誘惑,不要再重蹈覆轍,冀望被告「上了一堂課」。
對年輕14載補習男生下手嚴重違反誠信
譚官判刑時指,儘管本案沒有索取男童的創傷報告,惟不能低估男童面對性侵犯時造成的心理創傷,由於孩童在面對此類情況時會感到尷尬,因而不願與老師及家長投訴,導致此類罪行難以偵測,而孩童亦較容易信任他人,故法庭更要保護社會上的無辜孩童遠離性侵犯,因而須採納更高的量刑起點。譚官直斥,被告與男童存在14年的年齡差距,男童的雙親信任被告,將男童交由被告看顧及補習,惟被告身為男童的補習老師,卻嚴重違反誠信,對男童及其家人造成傷害。
患戀童癖有同類性質案底重犯機會高
譚官續斥,本案亦非單一事件,被告在多個月內持續犯案,其行為逐步加劇,由手淫演變至在口內射精,儘管被告沒有使用武力,惟男童的年紀尚輕,不須使用武力已足以令男童屈服。再加上被告要求男童替其口交,並在男童口內射精時,被告沒有使用任何安全措施。譚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患戀童癖,其重犯機會高,干犯本案前已有3項與本案性質類同的定罪紀錄,而被告在男童家中犯案,住所本應是男童感覺安全的地方,故須就本案作加刑,終判處被告監禁54個月,譚官在判刑後勸喻被告要遠離誘惑,不要再重蹈覆轍,冀望被告「上了一堂課」(hope you finally learn his lesson),並指法庭已盡力防止社會受到傷害。
求情指高估自制能力卻低估後果
譚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高估了自己的自制能力,亦低估了事件帶來的後果,被告明白本案非單一事件,案發時身為補習老師,卻持續地對男童進行侵犯行為,屬違反誠信,惟被告沒有在過程中製作色情物品及拍攝影像等,望法庭念其及時認罪而輕判。
8個月內持續於上門補習期間非禮男童
24歲被告吳天宇,原被控13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他早前承認其中9罪,餘下4罪則存檔法庭。控罪指被告在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4月10日,9次於九龍城某單位內非禮年齡16歲以下的男童X。
初起要求手淫繼而要求口交吞精
案情指,被告自2023年8月起上門為7歲男童X補習,而X的父母均在外工作,只有家傭在家。被告於8月9日與X在房間上課時,被告要求X坐在他對面,被告隨後拿出自備的口罩,並戴在X的雙眼上,繼而要求X為他手淫,X依從。及至2024年3月,被告同樣用口罩遮蓋X的雙眼,要求X跪低為他口交,被告射精後叫X張開口,指示X吞下。
男童母親獲知事件後裝設閉路電視揭發事件
X對被要求吞下精液的事感到嘔心,並覺液體有味,遂將事件告知母親,惟其母不確認事件是否屬實,故未有即時報警。被告其後繼續向X施淫,X再將事件告知父親,X的雙親其後在房間設置閉路電視,以監察被告行為,終揭發被告要求X口交及吞精,影片顯示被告犯案時間約18分鐘。在2024年4月中旬,被告被警方拘捕後承認犯案,同意其行為沒有得到X的同意,並指當X不服從他時,便會聲稱這是一種訓練。警員更在他身上搜出2個口罩。
案件編號:DCCC967/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