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將囚犯信件帶離監獄案終極上訴 官指上訴方對《監獄規則》的詮釋荒謬
發佈時間:13:22 2026-05-27 HKT
因35+顛覆案及7.1立會暴動案等判囚近13年的鄒家成,2023年中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交給助理律師胡詠斯,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2人受審後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終罰款1,800元。胡詠斯今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涉案投訴表格發送對象為申訴專員,屬《監獄規則》下的「指明的人」,署方按例必須准許。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費用由公費支付」規定,顯示須經署方郵寄;常任法官霍兆剛更指上訴方對《監獄規則》的詮釋荒謬。終審庭押後裁決。
官指「公費支付」規定顯示信件須經署方郵寄
是次上訴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審理。大律師關文渭今代表胡詠斯陳詞指,《監獄規則》第47(4)條訂明「如某名囚犯要求寫和發出信件予指明的人,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解釋涉案投訴表格實屬條例下的「已獲授權物品」,而信件對象為《監獄規則》下「指明的人」即申訴專員,故署方本質上必須准許鄒家成發送投訴表格予申訴專員,而不必然經署方郵寄,亦可於本案中經胡詠斯送出,胡詠斯便屬授權人士。關文渭補充涉案投訴表格根據《監獄規則》第47C條是致予指明人士,因此署方不得開啟或搜查。
張官質疑根據《監獄規則》第47(2)條「費用由公費支付」,認為由公費支付限制了發送信件的模式,只可能經署方郵寄。霍官亦引用《監獄規則》第47A條,當中詳述署方審查囚犯收發的信件,目的旨在確保署方妥當審查囚犯收發信件。關文渭反駁指《監獄規則》第47A條訂明署方責任,而非權力。霍官質疑關文渭的詮釋荒謬,會容許囚犯在不通知署方的情況下發送信件予任何人而不受署方搜查。關文渭提到假如沒有《監獄規則》第47(4)條的話,署方便能搜查、開啟及閱讀信件。

律政司指上訴方說法會開壞先例
李官查問下,關文渭說明根據《監獄規則》第47(4)條,若信件致予指明人士,則即獲授權攜離監獄,而授權因此由囚犯鄒家成延伸到被告胡詠斯。關文渭舉例反指要是被告胡詠斯收到鄒家成法律指示後,在獄外備妥投訴表格,再帶到獄中供鄒家成簽署,然後再攜離監獄又如何。霍官反駁指攜表內進之時已然受禁,無助其論點。律政司一方質疑關文渭說法會開壞先例,關文渭最後補充若囚犯寄出恐嚇信、危險品等,自會干犯其他刑事罪行。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穎琛代表律政司回應指,關文渭詮釋過於廣闊,不可接受,「監督須准許該名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文應一併閱讀,解釋署方所准許的條件,不應一分為二,令「須」字只限於「准許」一詞之上。陳穎琛又認同張官所指費用由公費支付,限制了信件只可能經署方郵寄。陳穎琛強調囚犯發送信件時亦需署方明示准許,不會自動准許第三方將信件攜離監獄。
案件編號:FACC2/2026
法庭記者:陳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