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士爭產案丨長女周莉莉指父親絕不會將全數股份交一人繼承 求裁定2015年遺囑無效

更新時間:14:08 2026-05-26 HKT
發佈時間:14:08 2026-05-26 HKT

2018年與世長辭的其士集團創辦人周亦卿,生前先後訂立了4份遺囑,2015年所訂立的最後一份遺囑分配其士國際1.89億股予五女周蕙蕙。長女周莉莉2019年入稟高院控告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質疑2015年遺囑不實無效,認為周亦卿立遺囑時不知情或因中風而無精神行為能力。爭產案今在高等法院展開為期27日的審訊,本案核心爭議為2015年遺囑是否真實及有效。周莉莉一方指明,父親周亦卿生前心願是設立家族信託以全數保存旗下其士股份,而非將其士股份權益絕對遺贈予某一子女,更何況2015年遺囑中沒有幼子周維正的名字,故希望法庭裁定2015年遺囑無效,應以2009年遺囑作準。

2015年遺囑將1.89億股其士股份交周蕙蕙繼承

原告為長女周莉莉(Lily),被告為五女周蕙蕙(Violet,藝人吳家樂妻子)及六女周薇薇(Vi Vi)。周亦卿生前育有六女一子,先後訂立四份遺囑;他於2015年10月29日訂立最後一份遺囑,2016年1月8日中風,其後一直臥病在床,最終於2018年7月29日辭世,享年82歲。

周亦卿於2015年10月所訂立的最後一份遺囑逾10頁,由其妻子宮川美智子、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作為遺產執行人及受託人,把周亦卿與日裔妻子宮川美智子共同持有的其士集團逾62.76%股權即1.89億股份(189,490,248股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其餘遺產分配予周亦卿的妻子及其他五名兒女。  

五女周蕙蕙承諾按2015年遺囑繼承父親周亦卿的1.89億其士股份,轉移至周氏家族信託,另承諾將其承繼權益的一半轉移予弟弟周維正(Oscar) 。其士集團於2018年9月4日發出公告指,周亦卿的1.89億其士股份全數轉移至家族信託,以惠及周氏直系家族成員及慈善機構。

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揭示,父親周亦卿曾在2009年4月27日訂立遺囑,但2009年遺囑只有未簽署副本,不確定正本是否存在。2009年遺囑指明遺產執行人及受託人為周亦卿妻子宮川美智子、長女周莉莉及五女周蕙蕙,受益人包括妻子及7名子女,而遺產作受益人的生活、教育及發展之用。

周莉莉:2015年遺囑背離父親公平對待各子女作風

原告方資深大律師沙惜時 (Charles Sussex SC)代表長女周莉莉指,周亦卿於1961年與妻子宮川美智子結婚,一生共訂立四份遺囑,而父親生前公平對待各子女,沒有偏愛某一子女,但2015年遺囑完全背離父親一貫作風,把其士股份全數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周莉莉強調,父親一直傾向設立家族信託,而非將龐大遺產集中交予某一子女處理,故認為2015年遺囑並不代表父親的意願。

周莉莉指明,父親周亦卿一直想保存全數其士股份,希望透過信託保存資產,避免出售或轉移,不會想把股票出售或交給任何人,而父親希望設立家族信託,子女不會特別從信託中受益,但2015年遺囑將全數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更沒有唯一一名兒子周維正的名字。周莉莉又指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主力「協助」父親準備2015年遺囑,質疑2015年遺囑不符父親遺願。

法官歐陽浩榮問原告方,若法庭裁定2009年遺囑有效、2015年遺囑無效,長女周莉莉會否受益。原告方表示,長女周莉莉並不會因此受惠,但周莉莉只想跟從父親遺願,把父親全數其士股份捆綁在一起,保證股份不外流,全數由周氏家族擁有,相信2009年遺囑比2015年遺囑更符合父親遺願。

原告方在庭上亦提及周亦卿的身體報告,顯示其患有高膽固醇、高血壓、糖尿病,並曾三度中風。

被告方指周亦卿獲知患癌後加速訂立2015年遺囑

被告方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周亦卿早於2015年9至10月向五女周蕙蕙表達立下最後一份新遺囑的意願,2015年10月26日,周蕙蕙向律師轉達父親意願,而且周亦卿首次得知自己患上肝癌,繼而在2015年10月28日獲醫生建議不要進行高風險手術。周亦卿續於2015年10月29日正式簽署2015年遺囑。

余若海強調一切並非巧合,周亦卿完全清楚自己所做之事,知道自己患癌後「加快速度」,盡快立2015年遺囑,將他所有其士股份無條件及絕對遺贈予五女周蕙蕙。周亦卿在律師見證下簽署2015年遺囑,絕對清楚遺囑內容。五女周蕙蕙自願簽署承諾將所有股份轉入家族信託,避免家庭爭執。當日母親及所有在場兄弟姊妹均一致簽署確認,不在場的三女周惠苓(Lina)則透過電話參與,全家一致同意設立家族信託令全家受惠。

余若海指出,2007年其士集團在內地三線城市推動大型項目時,周亦卿曾反常地稱「我唔知啫,唔關我事㗎」,於2008至2009年間在大班樓突然暈倒,2009年患有神經系統疾病需長期服藥,2014年參與香港合資計劃時曾在會議上性情大變拍桌,又在同年馬會晚宴上保持沉默,與他一向善於交際的性格不符。

重申周亦卿於清醒且清醒下簽署2015年遺囑

周亦卿2015年10月29日正式簽署2015年遺囑,兩周後已出現閱讀困難及思維遲緩。他在2015年12月15日其士集團45周年酒會上發表簡短演講,出現口齒不清。2016年1月2日,他與家人聚餐時曾突然說「唔好迫我呀」。周亦卿2016年1月8日中風,亦曾感染肺炎及敗血性休克。

余若海重申,2015年遺囑是在周亦卿清醒且有精神行為能力時簽署,遺囑內容明確,他在生時持有簽署、撤銷或修訂遺囑的權利,長期與五女周蕙蕙相處密切,亦發現周蕙蕙待人處事方式及價值觀與他一致,更具備凝聚兄弟姊妹的能力。余若海指,周亦卿選擇將所有股份交予周蕙蕙,是他有意識且清楚的決定。

余若海又提到周亦卿白手起家,對財富並不執著,但十分迷信,更重視中國傳統學問及孝道,並在2015年遺囑中故意完全剔除幼子周維正(Oscar)。余若海力陳,原告方毫無證據證明周亦卿是受不當影響下立下2015年遺囑。

案件編號:HCAP22/2019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