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要求家長銷毀貪污證據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脫罪 家長認罪判囚3月緩刑年半

更新時間:11:05 2026-05-26 HKT
發佈時間:11:05 2026-05-26 HKT

廠商會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前年安排男學生入讀中二時懷疑貪污,其後涉嫌相約家長於內地酒店碰面,要求銷毀貪污證據,干擾廉署刑事調查,2人一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涉案家長早前認罪,錄取口供指證助理校長。助理校長則否認控罪受審,因離港前未曾向家長談及刪除訊息事宜,控方未能證明其在港犯案,被裁定罪脫。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今早於屯門裁判法院判處涉案家長監禁3個月,緩刑18個月。

求情稱獲知報案後驚惶失措下刪WhatsApp

辯方求情指39歲學生家長蔡鈺為內地居民,現居深圳,未婚惟育有15歲兒子,與高齡母親同住,任職酒店前台,月入約5000元,乃家中經濟支柱,兒子則為跨境學童。辯方指案中助理校長孔少丹用膳時提及已向廉政公署報案,蔡鈺驚惶失措之下刪除了WhatsApp紀錄,低估了法律後果,如今盡早認罪,深感後悔。辯方提到蔡鈺已經得到重大教訓,保釋期間不得離港,滯留香港近半年無法工作,且需承擔生活費用,又擔心母親不良於行,精神經驗壓力俱高,認罪後已盡力與廉署合作,出庭作證,望法庭判處緩刑。

官指蔡盡力為控方作證毫無隱瞞可判緩刑

鄧官引述同案被告孔少丹受審時,主審裁判官的法庭筆記,當中指孔少丹警誡供詞獲剔除,不准呈堂,而且沒有提過蔡鈺作供時有所隱瞞,孔少丹脫罪只因案發時2人討論內容不清晰。鄧官判刑指蔡鈺盡早認罪,為控方出庭作證,過程中盡力,毫無隱瞞,加上保釋期間需承擔香港生活費用,無法工作賺錢,雖然妨礙司法公正罪一般應判處即時監禁,惟本案屬例外事件,終判處監禁3個月,緩刑18個月。

蔡鈺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3月,但緩刑18個月。陳子豪攝
蔡鈺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3月,但緩刑18個月。陳子豪攝

蔡章閣中學50歲助理校長孔少丹與38歲學生家長蔡鈺同被控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控於2024年9月12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銷毀或干擾廉政公署就蔡鈺被指稱貪污而進行的刑事調查的資料。孔少丹早前否認控罪,受審後罪脫。

案件編號:TMCC2001/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