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因電單車遭移離泊車位收罰單憤而火燒31鐵騎 的士司機囚40個月 官接納非縱火狂徒

更新時間:16:58 2026-05-15 HKT
發佈時間:16:58 2026-05-15 HKT

夜更的士司機因電單車被他人移離泊車位而收罰單,一時氣憤在觀塘點燃佔用自己車位的電單車上覆蓋的布冚,火勢波及鄰近30多部電單車及私家車,損失價值約92萬元。的士司機早前承認縱火罪,法官林嘉欣今在荃灣裁判法院(暫區域法院)判刑時指,儘管被告的電單車遭移離泊車位,但並不能合理化其縱火行為,由於被告沒有精神及心理問題,亦非縱火狂徒,故法庭接納被告因憤怒一時失控犯下本案,惟縱火罪行極其嚴重,被告在泊滿電單車的地方縱火,或有機會造成致命後果,終判處他監禁40個月。

屢因電單車遭移離合法泊車位收罰單

林官引述求情指,被告曾受僱作為私人司機工作約8年,惟在2024年初遭解僱後便任職的士司機,被告平日會自行駕駛電單車,並將電單車停泊在案發地的合法泊車位。惟被告當日將近下班之際,經過泊車位時卻發現自己的電單車被移離合法泊車位,原本的位置被另一輛電單車取代,自己的電單車則因被移到非法泊車位而收到罰單。被告的電單車並非首次被移開,並因此面對超過10張罰單,導致再見此情況時深感憤怒,放火燒毀停在佔用了自己車位的電單車。

官指憤怒失控犯案不能合埋化縱火行為

林官判刑時指,若被告的投訴屬實,確實能理解被告當刻的憤怒,亦希望控方能提供可行及合法的解決方法處理被告面對的10張罰單,惟被告的電單車遭移離泊車位,並不能合理化被告的縱火行為,縱火並非合適的途徑讓被告表達情緒,由於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精神心理問題,亦非縱火狂徒,故法庭接納被告因憤怒一時失控犯下本案,被告縱火前亦沒有移走自己的電單車,反映被告當時的思維並不清晰,儘管事件沒有導致他人受傷,亦假設所有被波及的車輛有購買保險,惟上訴庭指出縱火罪行極其嚴重,被告在泊滿電單車的地方縱火,或有機會造成致命後果,終判處他監禁40個月。

因被告縱火行為導致財產損失價值92萬

案情指,前年12月29日上午4時許,消防接報指觀塘有康街的電單車泊車位起火,火勢波及31部電單車、一部Tesla私家車及容鳳書紀念中心的外牆,損毀財產的價值約92萬元。附近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被告駕駛的士前往案發地下車,其後折返的士駛離現場,泊車位隨即起火。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用打火機點燃覆蓋電單車的布而導致起火。

承認縱火損壞電單車31部及私家車、大樓外牆等

48歲歲被告鄧柏麟,被控於2024年12月29日,在香港觀塘有康街79號附近電單車停車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31部電單車、私家車及容鳳書紀念中心的外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件編號:DCCC525/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