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因电单车遭移离泊车位收罚单愤而火烧31铁骑 的士司机囚40个月 官接纳非纵火狂徒

更新时间:16:58 2026-05-15 HKT
发布时间:16:58 2026-05-15 HKT

夜更的士司机因电单车被他人移离泊车位而收罚单,一时气愤在观塘点燃占用自己车位的电单车上覆盖的布冚,火势波及邻近30多部电单车及私家车,损失价值约92万元。的士司机早前承认纵火罪,法官林嘉欣今在荃湾裁判法院(暂区域法院)判刑时指,尽管被告的电单车遭移离泊车位,但并不能合理化其纵火行为,由于被告没有精神及心理问题,亦非纵火狂徒,故法庭接纳被告因愤怒一时失控犯下本案,惟纵火罪行极其严重,被告在泊满电单车的地方纵火,或有机会造成致命后果,终判处他监禁40个月。

屡因电单车遭移离合法泊车位收罚单

林官引述求情指,被告曾受雇作为私人司机工作约8年,惟在2024年初遭解雇后便任职的士司机,被告平日会自行驾驶电单车,并将电单车停泊在案发地的合法泊车位。惟被告当日将近下班之际,经过泊车位时却发现自己的电单车被移离合法泊车位,原本的位置被另一辆电单车取代,自己的电单车则因被移到非法泊车位而收到罚单。被告的电单车并非首次被移开,并因此面对超过10张罚单,导致再见此情况时深感愤怒,放火烧毁停在占用了自己车位的电单车。

官指愤怒失控犯案不能合埋化纵火行为

林官判刑时指,若被告的投诉属实,确实能理解被告当刻的愤怒,亦希望控方能提供可行及合法的解决方法处理被告面对的10张罚单,惟被告的电单车遭移离泊车位,并不能合理化被告的纵火行为,纵火并非合适的途径让被告表达情绪,由于被告没有刑事定罪纪录及精神心理问题,亦非纵火狂徒,故法庭接纳被告因愤怒一时失控犯下本案,被告纵火前亦没有移走自己的电单车,反映被告当时的思维并不清晰,尽管事件没有导致他人受伤,亦假设所有被波及的车辆有购买保险,惟上诉庭指出纵火罪行极其严重,被告在泊满电单车的地方纵火,或有机会造成致命后果,终判处他监禁40个月。

因被告纵火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价值92万

案情指,前年12月29日上午4时许,消防接报指观塘有康街的电单车泊车位起火,火势波及31部电单车、一部Tesla私家车及容凤书纪念中心的外墙,损毁财产的价值约92万元。附近的行车纪录仪拍摄到,被告驾驶的士前往案发地下车,其后折返的士驶离现场,泊车位随即起火。经警方调查后发现,被告用打火机点燃覆盖电单车的布而导致起火。

承认纵火损坏电单车31部及私家车、大楼外墙等

48岁岁被告邓柏麟,被控于2024年12月29日,在香港观塘有康街79号附近电单车停车位,无合法辩解而用火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即31部电单车、私家车及容凤书纪念中心的外墙,意图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损坏。

案件编号:DCCC525/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