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風帶幼子觀浪墮海 父母獲准自簽守行為欠阻嚇力?大律師分析兩大關鍵
更新時間:09:36 2026-05-13 HKT
發佈時間:09:36 2026-05-13 HKT
發佈時間:09:36 2026-05-13 HKT
一對父母去年9月在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八號風球懸掛期間,帶同5歲幼子和10歲女兒前往柴灣嘉業街海邊防波堤,期間母子遭海浪捲進海中,最終由途經的小艇所救。該對父母被控虐兒罪,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子康昨日批准案件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下令該對父母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3年。
大律師李健志今早(13日)於商台節目分析,簽守行為的前提是被告同意案情,以及重犯機會低。被問到會否影響帶子女「追風」行徑的阻嚇力,他認為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已得到足夠教訓,以及同類事件會否經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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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相信被告「非蓄意傷害兒童」
李健志指出,控方在考慮是否同意被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時,會衡量被告的背景、案情嚴重性以及重犯機會。他指這次事件中,父母可能出於學習目的帶子女觀浪,雖然屬錯判並導致意外,但並非蓄意傷害兒童,亦非經常性發生的情況。因此,控方可能認為被告已得到教訓,重犯機會低,故同意以此方式處理。
對於坊間質疑判決是否欠缺阻嚇力,李健志認為,阻嚇力需從案情本身及同類事件的發生頻率來考量。他指出,一般父母不會因為此案輕判而刻意帶子女去冒險,因為這並非經常發生的情況。相反,若是經常發生的虐兒案件,例如在家中體罰,若以「簽保守行為」處理,則可能削弱阻嚇力。
李健志補充,「簽保守行為」雖不留案底,但會留下法庭紀錄。被告需在指定限期內(本案為三年)不再干犯相同或類同的罪行,否則需繳交罰款,並就新案件接受懲處。他表示,本案判處最高三年的守行為期,反映法庭認為案情屬於嚴重級別,需確保被告不會再犯,並履行照顧子女的責任。

大律師李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