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风带幼子观浪堕海 父母获准自签守行为欠阻吓力?大律师分析两大关键
更新时间:09:36 2026-05-13 HKT
发布时间:09:36 2026-05-13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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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父母去年9月在超强台风「桦加沙」袭港、八号风球悬挂期间,带同5岁幼子和10岁女儿前往柴湾嘉业街海边防波堤,期间母子遭海浪卷进海中,最终由途经的小艇所救。该对父母被控虐儿罪,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子康昨日批准案件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下令该对父母自签2000元及守行为3年。
大律师李健志今早(13日)于商台节目分析,签守行为的前提是被告同意案情,以及重犯机会低。被问到会否影响带子女「追风」行径的阻吓力,他认为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已得到足够教训,以及同类事件会否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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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相信被告「非蓄意伤害儿童」
李健志指出,控方在考虑是否同意被告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时,会衡量被告的背景、案情严重性以及重犯机会。他指这次事件中,父母可能出于学习目的带子女观浪,虽然属错判并导致意外,但并非蓄意伤害儿童,亦非经常性发生的情况。因此,控方可能认为被告已得到教训,重犯机会低,故同意以此方式处理。
对于坊间质疑判决是否欠缺阻吓力,李健志认为,阻吓力需从案情本身及同类事件的发生频率来考量。他指出,一般父母不会因为此案轻判而刻意带子女去冒险,因为这并非经常发生的情况。相反,若是经常发生的虐儿案件,例如在家中体罚,若以「签保守行为」处理,则可能削弱阻吓力。
李健志补充,「签保守行为」虽不留案底,但会留下法庭纪录。被告需在指定限期内(本案为三年)不再干犯相同或类同的罪行,否则需缴交罚款,并就新案件接受惩处。他表示,本案判处最高三年的守行为期,反映法庭认为案情属于严重级别,需确保被告不会再犯,并履行照顾子女的责任。

大律师李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