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承建商違規造生口不會自我舉報 劉輔國認只靠投訴自律存盲點 | 持續更新

更新時間:10:43 2026-05-08 HKT
發佈時間:09:39 2026-05-08 HKT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日(8日)舉行第24場聽證會,亦是第四輪聽證會的第3場會議。聽證會將傳召兩位位證人,分別是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易志宏及時任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總監劉輔國。

5月8日聽證會重點:

  •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易志宏表示,曾接獲居民就法團44次的投訴,曾發出四封信件予主席,要求時任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開會。
  • 易志宏承認現行制度下若法團主席拒絕開會,業主要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
    委員陳健波指2000單位的大型屋苑,法團成員僅須9人,決策門檻過低易令決定草率 ,且指有心人少,令謀私利者打壓服務意願。
  • 歐陽伯權指,現時政府跨部門的轉介機制對一般居民而言過於複雜,容易令人「遊花園」,易志宏指可聘請持牌物管公司協助。
  • 政府擬修例加強部門介入權力,集齊夠5%業權但主席不召開大會時,可要求物管公司代為召開
  • 陳健波認為3000戶的大型屋苑較難達到5%出席率,他亦建議引入授權票抽查制度
  • 俞匡庭質疑ICU盲從屋宇署,劉輔國回應指若發現個案有改善空間或條例可更完善,ICU會向屋宇署反映

承建商違規造生口不會自我舉報 劉輔國認只靠投訴自律存盲點

【12:30】劉輔國承認,ICU就宏福苑工程的安全監管有主體責任。但俞匡庭質疑ICU大火前的原有機制,無法阻止承建商或註冊檢驗人員(RI)偷工減料、誤導當局的行為,劉輔國承認機制下,ICU除非收到投訴或舉報,否則不會主動察覺施工期間的問題,但強調原有機制下,確保施工安全是RI的主體責任。俞匡庭反問,ICU應該知道業界存在RI有不當行為,劉輔國同意ICU本應跟進,但原有機制存有盲點。

俞匡庭引述署方內部文件,提到ICU地盤監察組會根據風險,於施工期間進行「突擊檢查」。然而,該指引只適用於新建樓宇或改動加建工程,並不適用於小型工程。他質疑,為何ICU內部明明有類似的監管規定,但為何火災發生前沒有檢討改善。

就ICU沒有發現宏褔苑走火梯「生口」問題,劉輔國指,當時ICU沒有足夠資訊察覺生口,又強調部門從來沒有收過市民有關投訴。俞匡庭駁斥,ICU古小平沒有實地視察,自然沒能察覺。同時,俞質疑一般市民缺乏建築專業知識,根本無法辨識有關危險,自然沒有投訴;而承建商既然能違規造生口,自然亦不會自我舉報。

俞匡庭問到,將監管責任完全交給市民和業界自我監督是否合理,劉輔國承認當時機術存有盲點。被問到大火前,他作為總監有沒有察覺到機制存有盲點,他認曾有想過,但當時認為當時可「單靠投訴及自律」,察覺不到有漏洞,但大火後回看當初,承認原有機制存在嚴重漏洞。

俞匡庭質疑ICU盲從屋宇署  劉輔國否認共稱若有法律問題會諮詢法律意見

【12:00】俞匡庭表示,時任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總監劉輔國,過往曾於房屋署和建築署任職,2022年1月加入ICU,同年7月晉升為總監,任期橫跨宏福苑火災,今年2月卸任,現為退休人士。

俞提到,劉輔國其職責包括制定有關符合建築物條例的監管政策及監督獲授權的建築監管工作等。俞匡庭質疑,既然ICU有責任制定及檢討政策,是否意味「依書直說」、盲目跟從屋宇署的做法?劉輔國對此表示「唔係好同意」。

俞匡庭追問:「如果前線遇到實質問題,你會反映畀屋宇署,定係屋宇署叫你點做你就點做?」劉回應,若發現問題未必能自行決定是否遵從法律條文,會尋求法律部門的意見。但他同時承認,在行使權力過程中,若發現個案有改善空間或條例可更完善,ICU會向屋宇署反映,共同探討改進方案。他透露,大火發生後,ICU已與屋宇署進行會議檢討。

大型屋苑提高業主會出席門檻難成事 陳健波建加強授權票抽查

【11:45】俞匡庭隨後問及有關授權票的問題,他指,現行規定下,涉及大型維修的業主大會,需有10%業主親自或授權出席,其中親自投票比例須達5%(或100票)。易志宏指,有關門檻在修例後才新增相關限制。大火事故後,有意見認為大型維修工程應要求更多業主親自參與,而非單純依賴授權票,故建議進一步提高親自出席的百分比或票數。

陳健波指,若門檻過高,可能導致無法召開會議或作出有效決定。以三千個單位的屋苑為例,要達到5%的親自出席率已非易事,與其依賴政府硬性規定,更應加強業主教育,鼓勵業主主動關心及參與大廈管理。

陳健波亦關注授權票的真偽問題,建議引入抽查制度,提高授權制度的誠信及可靠性,易志宏認為,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抽查最為合適。

政府擬修例強化介入 5%業權可促物管代開大會 主席須從眾意處理議程

【11:40】易志宏亦提到,政府正研究修例加強部門介入權力,但指要先經過咨詢,及很多時候修例都是基於過往遇到的困難,目前方向包括,如果集齊夠5%業權但主席不召開大會時,可要求物管公司代為召開;及當主席安排的議程與居民意願有出入時,如大多數居民要求處理某事項但遭主席迴避處理時,可要求主席直接處理有關事項。至於處分方面,易強調法團管委成員主要是兼職自願崗位,「可能有時都已經盡咗力」,但同意亦要平衡公眾利益,如現行條例下,法團未有備存紀錄已有罰則。

陸啟康指大廈維修為「老大難」問題  政府須審視由哪機構牽頭

【11:20】陸啟康又指,大廈維修事宜為「老大難」問題。他指政府不可能代業主作出決定,而居民普遍缺乏相關知識,導致他們難以參與維修建議及決策,情況棘手。他相信居民確實需要更多協助,未來政府必須審慎思考由哪個機構牽頭,以及如何協調不同部門提供支援。

合安接收約80幾萬份文件 理多項管理問題

【11:15】俞匡庭續指,法例第31條亦賦權民青局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解散法團管委會,而政府亦是動用有關權力,申請並解散了宏福苑新法團,並委任合安為管理人。易志宏同意,又指出今次是當局「史無前例」地首次動用有關法定權力,又強調政府只是有申請權,決定權仍在土地審裁處,重申第31條屬於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一般情況不會使用。

俞匡庭問到合安自今年1月接手後的工作。易回答指,合安接收了80幾萬份文件,合共幾TB大小。合安要找律師、會計師等閱讀合約,其中部分合約在大火後中斷,但又有部分例如宏志閣的升降機的保養合約要繼續;加上閱讀工程合約、向銀行取回保證金,「大維修夾錢有業主交足,但又有人未交」,還有退回管理費按金、爭取電費減免等林林總總管理事宜。

跨部門轉介機制複雜易令市民感「遊花園」 民政署願擔當溝通橋樑

【11:05】另一名委員歐陽伯權指,現時政府跨部門的轉介機制對一般居民而言過於複雜,容易令人「遊花園」,希望政府能提供更充足的資訊,避免市民在不同部門之間來回奔波

易志宏回應,署方作為最前線的部門,樂意擔當居民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橋樑。

陸啟康認為,大廈管理不單是政府的責任,居民本身亦應承擔部分責任,這涉及公眾教育。他承認,不少市民在遇到大廈管理問題時往往不知所措,尤其長者更難獲得所需協助。他期望透過聽證會,喚醒政府與居民共同正視問題。

他續稱,政府不能代替居民作主,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居民仍會投訴政府,並非長遠解決方法。他希望藉着這次深刻的教訓,各方都能重新思考各自的角色,政府與居民攜手應對大廈管理的難題。

陳健波指法團決策門檻過低易草率  且有心人少 謀私利者打壓服務意願

【11:00】委員陳健波指出,雖然現時設有物監局,管理公司的制度看似完善,但業主立案法團本身卻存在結構性問題。他以超過2,000個單位的大型屋苑為例,法團只需9名委員,甚至5人出席便可開會,其中3人同意即可通過議決,門檻過低容易引致決策草率。

他直言:「香港叻人好多,但叻人又肯做嘅人就好少。」導致有心服務的業主難求,又指可能有部分法團成員謀求私利,進一步打擊擔任法團委員的意願。

陳健波又提到,一旦成立法團後,若要解散極其困難,除非涉及重大事件並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否則難以獲批。他指每年有關法團的投訴多達數百宗,認為若不正視根源,問題將持續惡化。

他建議,日後應更倚重受《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監管的管理公司,因為它們違規時可被追究法律責任,亦可聘請專業人士處理大型維修、招標等技術性工作,「專業對專業」能減低作弊機會,遠比由普通業主組成的法團更可靠。他強調,管理公司同時應尊重業主委員會的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收集居民聲音,但毋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既能反映民意,又可減輕業主個人風險。易志宏同意其建議。

法團可考慮聘請持牌物管公司協助大維修

俞匡庭隨後問及署方未來的優化工作,提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例方向,他關注業主立案法團一般由街坊組成,委員並非專業人士,未必有能力處理大廈工程顧問不可靠、投標過程出現合謀爭議等複雜問題。易志宏指,法團可考慮聘請持牌物管公司協助。

俞匡正建議政府可否提供獨立的建築顧問或專業團隊,協助業主或管委會處理工程及發展事宜。易志宏就表示,未必適合由民政一方提供,相信發展局會較為適合。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A為最後手段 僅用於極少數嚴重不合作個案

【10:55】俞匡庭指出,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A條賦權民政總署搜証,但未有進一步的執法權力。易志宏表示,署方在大廈管理上始終是扮演「協作與協調」角色,一方面維護公共利益,同時尊重私有產權,他形容第40A條往往是「最後手段」,大部分情況下,業主、舊區管委會、甚至管理公司都會配合提供資料,並不須動用第40A條。

易志宏指,只有在極少數嚴重不合作的個案中,例如法團未有按法例準備或公開財務報表,署方才會行使該條文的權力。過去在他任內,曾有一至兩次因涉及財務報表問題而動用此「最後手段」。

俞匡庭指出,即使動用第40A條取得資料,也無法直接解決法團在大維修等實際運作上的困難。易志宏承認,條例的設計原意是確保法團遵從條文,「只係希望處理遵從大廈條例方面嘅工作」。他又稱,總署雖沒有執法權,但如果有不合例的情況出現,仍有相應罰則。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易志宏。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2)易志宏。

接宏福苑法團44次投訴 曾發出四封信件予時任主席促開會

【10:35】委員會主席陸啟康關注「會唔會喺呢方面我哋可以擴大多啲嘅範疇畀居民可以使用?」易志宏完全同意其說法,「我哋其實都好鼓勵居民使用,因為其實如果唔使用嘅話,往往都已經去咗法庭。」

俞匡庭隨後問及有關署方就宏福苑大火前的工作。他提到,署方就宏福苑的法團爭議收到44宗投訴,易志宏指署方已盡力處理。俞續指,2024年2月,宏福苑約5%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要求管委會主席召開業主大會,但時任法團主席鄧國權未有在法定的14日內召開。民政事務處接獲約19宗投訴或查詢後,曾發出四封信件予主席,要求時任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開會。易志宏承認,現行制度下,若法團主席拒絕開會,業主要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

【10:10】代表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俞匡庭指,易志宏在2022年11月起出任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主要職責包括地區治理,大廈管理等政策,他同時是市建局董事會非執行董事。

俞匡庭指,為加強協助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業主委員會(業委會)處理大廈管理及大型維修工程等事宜,民政事務總署設立「大廈管理中央平台」。易志宏指,有關平台會每個月定期為業主、法團和業委會舉辦簡介會,並邀請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包括屋宇署、消防處、勞工處、警務處、廉政公署、市區重建局和競委會等,介紹各類與大廈管理及維修相關的服務,讓業主、法團和業委會可了解更多相關的服務的詳情。

代表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俞匡庭(右)。
代表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俞匡庭(右)。

俞匡庭指,民政事務總署設有3個解決爭議服務,包括大廈管理義務專業調解服務計劃、大廈管理糾紛顧問小組及解決大廈管理爭議服務。易志宏指,就大廈管理義務專業調解服務計劃,民政總署會安排專業調解員提供最多共15小時的免費調解服務,以協助各方達成和解協議。

記者:黃子龍、趙克平

攝影:陳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