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拳王」李振邦欺詐罪成求情指患罕見病不適合判囚 官指懲教署有適當支援 終判囚2年
發佈時間:17:57 2026-05-07 HKT
上市公司前主席、「金融界拳王」李振邦被指助公司購入勞斯萊斯汽車時,誇大牌照稅款約80萬元。李振邦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脫,欺詐罪成。辯方早前求情指李患罕見病喉痙攣及幽閉恐懼症,「坐監非常危險」。暫委法官黃士翔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指出,李振邦明知實際金額亦有責任修改,卻選擇保留差額,不論有否預謀均屬嚴重罪行,監禁是合適選項。黃官接納李患罕見病及幽閉恐懼症,但認為無證據顯示還押會使他生命受到不必要風險,懲教署亦會有適當支援,因此判處入獄2年;黃官另下令李賠償涉案得益予受害公司。
辯方力陳被告健康狀況不宜入獄冀判社服令
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引述多份醫學報告求情,指李振邦罹患的喉痙攣屬復發性,李的復發頻率高,他曾在檢驗期間發作。喉痙攣的起因眾多,包括氣味、進食、空氣污染及物理壓力等,發作突然而無先兆。辯方續指,發作時會出現呼吸困難甚至窒息,嚴重可致血含氧量下降,影響腦部,多位醫生均指喉痙攣發作可以致命。如若發作,需由旁人進行急救動作,如下顎推舉法,更甚者必須到急症室求醫,進行外科氣道。因此辯方力陳監獄的環境不適合李振邦。
黃官回應指,監獄一定會有急救設施,而報告未明確提到喉痙攣患者不可以身處監獄。辯方解釋,在監獄內不能要求同倉囚犯時刻關注,一旦病發便立刻通知急救人員,單獨囚禁亦同理。反而「喺屋企就唔同啦」,家人會學習相關知識,並立刻協助。辯方擔心懲教署無相關經驗,若未能及時發現李振邦病發並通知送院,萬一出事「唔想懲教署負呢個責任」。
黃官反駁指「咁所有幽閉恐懼症嘅人都唔使坐監」,辯方強調李振邦屬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亦相信難有重複,不會令法庭自此開先例。辯方重申感化官建議李履行社會服務令,而懲教署的設施不能應對李突發性且致命的病情,冀法庭可索社會服務令報告。黃官提及醫學報告不建議李工作,他如何履行社會服務?辯方笑言感化官會適當安排,「相信唔會叫佢擔泥」,不會讓被告做勞動性高的工作。
官指監禁乃唯一選項 懲教署會有適當支援
黃官判刑時引述李振邦背景,李是基層家庭中的長子,他自少習武師從葉準,投身體育工作曾獲功夫國際獎項,有「南拳王」之稱。李赴美修讀營養學博士,其後曾任健身教練、美容中心顧問,撰寫專欄及為明星設計教程等。黃官續指,李是家中經濟支柱,家人因本案飽受情緒折磨。
黃官接納李振邦患罕見病喉痙攣,但指出懲教署院所均有專業醫生及護士駐守,尤其現在得知李的病情,懲教署及醫護人員會有足夠知識可作合適安排。黃官認為李的病情在獄內外均有風險,不會因還押造成復發風險。因此黃官認為監禁為唯一選項,並以2年半作起點;考慮到李已改過自新,過往熱心公益以及健康因素,黃官酌情減刑判處入獄2年。
42歲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前執行董事兼主席李振邦被控於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不誠實地向PF Group虛假地表示,公司須向億鋒支付逾381萬元購買一輛汽車;另於2021年2月19日至3月3日期間,向PF Group虛假地表示須支付逾238萬元清繳一輛汽車的首次登記稅,導致李從中獲得利益,或導致PF Group有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630/2023
法庭記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