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內地客浮潛魚槍「打魚」惹議 議員指條例存漏洞 無動力魚槍屬灰色地帶

更新時間:17:28 2026-05-06 HKT
發佈時間:17:28 2026-05-06 HKT

內地五一黃金周長假期,本港多個郊遊熱點連日來人頭湧湧,有疑似內地潛友在社交平台發表以「五一期間在香港實現鮑魚自由」為題的帖文,惹起熱議;有網民翻出該潛友早前的帖文,發現他疑似曾使用魚槍在香港水域捕魚。立法會漁農界議員陳博智指出,擁有有動力魚槍均須申領牌照,違者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手投式等無動力魚槍目前屬於法律的灰色地帶。

根據帖文圖片顯示,該名疑為內地客的潛友在香港浮潛時使用魚槍捕魚,收穫頗豐,包括石斑魚、大眼鯛、雀鯛等魚類,但未知他使用的魚槍是否具備動力,亦未知他捕魚位置是否屬於海岸公園範圍內。

該名潛友不時在社交平台小紅書發帖,分享他在香港及世界各地潛水的生活,以及在本港捕獲石斑、鮑魚等漁獲的照片及影片。他早前更以「五一在香港實現了鮑魚自由」為題發帖,展示豐富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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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質疑魚槍合法性

事件引發網民激烈討論。有網民質疑該疑似內地潛友在香港使用魚槍的合法性,並指出香港水域並非任何地方都可以打魚,部分區域如海岸公園屬保護區。亦有留言批評其打魚行為,認為「想食就去買」,不應傷害海洋生態。

該潛友則反駁稱,自由潛水時打魚並沒有問題,亦表示自己用的是魚槍而非魚槍弩,認為漁網捕撈的方式更不環保,而自己打魚很多時會「空軍」,很多時更會在潛水時幫忙清理海底垃圾。他強調自己持有PADI(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of Diving Instructors)救援潛水員牌照。然而,有網民指,有否持有PADI等潛水牌照,與能否在香港合法使用魚槍並無直接關係。

根據第476A章《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以任何方式釣魚、捕魚或獵捕、傷害、移走或帶走任何動物或植物,違者一經定罪,可處25,000元罰款及監禁1年。

無動力魚槍屬法律灰色地帶

立法會漁農界議員陳博智解釋,手投式等無動力魚槍目前存在法律灰色地帶,執法有一定困難。他指出,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槍械的定義包括無論以何種動力驅動的任何魚叉或魚槍,欲管有或經營均需向警務處處長申請牌照,即氣壓式或橡筋彈射式等有動力魚槍都包括在內,違者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然而,目前法例並未規管手投式等無動力魚槍。雖然在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任何形式的捕魚活動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一年,但在非保護區使用無動力魚槍則處於法律灰色地帶。

陳博智認為,旅客不熟悉香港環境,使用魚槍可能對自身、他人及海洋生態構成危險,因此業界並不鼓勵相關行為。

擴大保護區需平衡各方 倡教育先行

至於有聲音建議將西貢等生態資源豐富的地區納入海岸公園範圍,陳博智認為,擴大保護範圍雖是共同願景,但在實際操作上,必須與漁民、鄉民及水上活動使用者等不同持份者進行充分溝通與協商,以取得共識。

他強調,保育不能單靠立法,公民教育與推廣必須先行。應透過與業界及環保團體等多方協作,向公眾及旅客推廣「郊野不留痕」等概念,教導他們如何在享受大自然的同時,亦能愛護環境,達致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政府應主導相關研究,議會亦會繼續監察,以在發展與保育之間取得平衡。

記者:李健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