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局董事涉逼保誠聘媳婦 兩婆媳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脫 官:公眾求職機會未受剝奪
發佈時間:16:03 2026-04-30 HKT
61歲保監局前執行女董事許美瑩涉以公職施壓,脅迫保誠以高薪聘請其32歲媳婦,而媳婦亦涉在商討薪酬期間,聲稱能為保誠提供保監局的內部消息,遭廉署起訴。二人早前否認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受審,屈麗雯裁判官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女董事在本案中希望為媳婦謀取更高的薪酬待遇,而媳婦的申請沒有偏離常規申請程序,女董事只是想為家人加強待遇,公眾的求職機會沒有受到剝奪,未必對公眾構成實際損害,終裁定二人罪脫。
保誠兩高層證供不吻合 對許有否以審查機制作威脅存疑
屈官裁決時指,本案爭議被告許美瑩是否有以保監局會審查保誠來威脅保誠執行總裁Anil WADHWANI,惟屈官批評Anil有意無意遺漏重要內容,其證供與保誠風險兼合規總監Avnish KALRA的內容亦不吻合,對於許有否提及保誠若接受審查便需要支付數萬元審查費用的內容亦不清晰,屈官認為其證詞未能清晰地反映事件,故對於許是否有以審查機制來威脅保誠之事存有疑點。
屈官續提及,案發時保誠存在資訊科技人才問題,故許向保誠行政總裁林智剛提及資訊科技風險時,不一定是在向林作暗示要聘用其媳婦陳芷慧,事關媳婦的專業是在數碼市場策劃,與資訊科技風險不屬同一範疇。再加上,許的職責包括督促保誠處理人才問題,故在與林的對話中提及風險及人才問題,有機會是就保誠曾發生的保單事故提出,未能確認許是在為陳的招聘爭取優待。屈官引述林的供詞,林表示當許提及此話題時,並不感覺到許在施壓,亦有多次提醒下屬要小心處理陳的求職申請。
許為陳謀更高薪酬 陳所申請未偏離常規程序
屈官明言,許在本案中希望為陳謀取更高的薪酬待遇,而陳的申請沒有偏離常規申請程序,許只是想為家人加強待遇,公眾的求職機會沒有受到剝奪,未必對公眾構成實際損害,終裁定二人罪脫。
兩名女被告依次為,61歲前保險業監管局執行董事許美瑩,及其任職數碼策略顧問的32歲媳婦陳芷慧,同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即於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10日一同串謀利用或允許他人利用許的公職,意圖脅逼或誘使保誠有限公司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聘用陳,並以更高的薪酬待遇聘用陳;許另被控一項交替控罪、即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她不當地利用其公職,及沒有避免利益衝突及向保監局申報利益衝突。
案件編號:ESCC637/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