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與12歲女童性交後勒索 官斥:利用年幼事主的情意及信任犯案屬卑劣可恥 判監5年
發佈時間:17:43 2026-04-28 HKT
22歲地盤工前年7月尾在交友軟件結識12歲女童,女童認為兩人是情侶關係而發生性行為,惟地盤工及後以性交影片等理由威脅女童交出共約35萬元。地盤工經審訊後被裁定勒索等4罪成,暫委法官鄭淑儀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時斥,被告利用年幼事主對他的情意及信任犯案,多次反覆以卑劣可恥的恫嚇,索取大額金錢,令年僅12歲的事主焦慮不安,終判處監禁5年。
事主與被告性交復多次遭勒索感焦慮不安
22歲被告董釗華,報稱地盤工人,被裁定1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3勒索罪。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30日,在觀塘區秀茂坪安達邨某單位與當時12歲女童X非法性交;及於同年8月9日至9月10日分別3次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共35.4萬元。
鄭官判刑時斥,被告利用年幼事主對他的情意及信任犯案,多次反覆以卑劣可恥的恫嚇,索取大額金錢,令年僅12歲的事主焦慮不安,亦令事主的母親蒙受損失。鄭官另指,案發時事主年幼,但被告已21歲,兩人年紀相差9年,事主以為與被告是情侶關係,在被告提出性交時,事主曾以感到害怕及擔心懷孕為由拒絕,惟被告卻不理會事主的感受,毅然脫下事主的褲子,並稱會使用避孕套,令年幼的事主不懂拒絕性交。
官:法庭須保護年幼小童免被異性剝削
鄭官續指,事主在性交的過程曾向被告表示疼痛,惟被告卻不予理會,仍然抽插陰莖約20至30分鐘,而事主在案發前從沒有性交經驗。鄭官強調,法庭須保護年幼的小童,免被異性剝削,考慮本案被告與事主的年紀差距及關係、性交情節,被告亦有同類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事主只是中一學生,終判處被告監禁5年。
綜合證供,12歲X在前年暑假透過交友應用程式結識被告,並約到被告所住的安達邨謙達樓見面,被告在樓梯間向X提供香煙,X在被告的游說下吸了一口。及至7月30日,被告再帶X到謙達樓的樓梯間吸煙,及後被告把X帶到家中。被告到家後,表示感到無聊,X提議玩電子遊戲,被告則提出性交,X擔心懷孕一度拒絕,惟被告游說可使用安全套,X稱「唔識點樣拒絕佢(被告)」,兩人最終發生關係。
以性交影片等理由多次要脅女童交款
在同年8月初,被告稱X所吸食的香煙是其「大佬」要求他所試及需要付錢,如果X不付錢,「大佬」便會入侵X的手機及進行不法行為,X便從母親Y的衣櫃中拿錢及交給被告,X其後封鎖了被告。惟被告後來找上X的同學及稱有X的性交影片,X便聯絡被告及詢問影片一事,被告稱其「大佬」早前已入侵其手機及拍下影片,並再要脅X給出10萬。
X從Y的衣櫃中拿取10萬元交給被告,惟被告其後再表示X把錢交給他及他收取懷疑危險藥物的過程被拍下,指警方正在尋找他們,「大佬」會找人頂罪,但X須支付25萬元,「一定要交……如果唔係會拉我」,X因此再拿錢交給被告;Y後來發現衣櫃內的金錢遺失,X才透露事件,最終報警。
案件編號:DCCC427/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