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屋宇署承認發泡膠封窗應由其執法 惟居屋工程無參與其中︱持續更新
發佈時間:10:47 2026-04-27 HKT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日(27日)舉行第20場聽證會,亦是第三輪聽證會的第6場會議。聽證會傳召4位證人,包括時任大埔民政專員陳巧敏和大埔民政處聯絡主任(5A)柯煒妍都會作供。另外,屋宇署助理署長/強制驗樓張玉清,以及屋宇署前高級屋宇測量師(屋宇管制)謝錦明都會出席作供;謝錦明曾於2023年4月25日至2025年7月6日借調至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
4月27日聽證會重點:
- 屋宇署代表同意,發泡膠封窗應由其執法,但由於宏褔苑是政府興建的出售居屋,與私人住宅不同,它們不受屋宇署的《建築物條例》監管,屋宇署並無參與其中。
宏福苑聽證會|屋宇署承認發泡膠封窗應由其執法
【10:58】就防火方面的責任分工,張玉清同意樓宇被動消防裝置例如樓梯間隔等,是屋宇署管理範疇,相反消防處主責主動消防裝置。她續舉例,如果走火樓梯有違規工程會由屋宇署執法,但如果樓梯是有泥頭垃圾堆積,則由消防處負責。她強調,雙方有既定機制溝通,甚至會有聯合行動。在發泡膠封窗問題上,她同意兩個部門都各有相應法例處理,有重疊情況,但由於屋宇署本身對發泡膠有監管,且發泡膠封窗作為保護措施是工序一環,故會由屋宇署執法。
不過,由於宏褔苑是政府興建的出售居屋,與私人住宅不同,它們不受屋宇署的《建築物條例》監管。因此,是次的宏福苑大維修,包括上述對RI鴻毅及RC宏業的監管工作,均按法例交由房屋局下的獨立審查組(ICU)處理,屋宇署並無參與其中。
杜淦堃稱,ICU的監管權力是由屋宇署賦權,且ICU只有監管權,沒有執法權。她同意,並指如ICU發現問題,會由ICU調查後交由屋宇署進行紀律處分或檢控;同時,為了確保ICU的監管標準及做法與屋宇署一致,屋宇署會恆常借調3位人員,包括高級結構工程師予ICU協助工作。她同意,屋宇署同時亦擔當核實icu 工作的角色。
宏福苑聽證會|註冊檢驗人員有責任親身到場監督
【10:45】張玉清供稱,屋宇署會抽查RI提交的的檢驗報告,並實地檢查確保RI的工作準確,且每年完成的實地巡查不少於315宗。
就住今次宏褔苑事件,RI為鴻毅註冊檢驗人員吳躍,而RC為宏業。杜淦堃稱吳躍曾處理過80宗強制驗樓,當中30宗任RI,張玉清同意,屋宇署事後已對吳躍經手的工程進行調查;而宏業其餘28個工地亦已發出臨時停工令,署方正持續調查。
【10:30】政府2012年推行強制驗樓計劃,代表獨立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問及註冊承建商 (RC)和註冊檢驗人員(RI)的分工與責任。屋宇署助理署長/強制驗樓張玉清解釋,在強制驗樓制度下,RI是為配合強制驗樓計劃而設,人員須為專業人士,例如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等。根據法例,只有RI可以進行強制驗樓的檢驗及監督其後修葺工程。
在檢驗階段,註冊檢驗人員(RI)須親身視察樓宇狀況,根據作業守則評估是否需要維修;而在維修階段,RI須監督整個工程,確保工程安全、物料符合標準、工序恰當。而RI須負上最終責任,其責任亦不會因組建監督團隊而轉移。
杜淦堃問及RI能否指派他人代勞,張玉清表示,RI可組建團隊協助監督,但須遵循作業守則的要求,例如視乎程度每一周或每兩周親身巡查,而在某些關鍵環節,RI必須親身到場監督,例如工程開鑿後首次修葺石屎時、以及進行拉脫測試「pull off test」時等。
就註冊檢驗人員(RI)與註冊承建商(RC)在安全與質量上的共同及分別責任,張玉清舉例,在物料方面,RC負責提供物料,RI負責確認物料符合標準。工程安排則主要由RC負責,但RI有監督責任,亦需審視工序是否妥當。就防火安全方面責任,張玉清指涉及工序和地盤管理等多個範疇,當中地盤管理主要由RC負責,但RI亦有監督角色。
小型工程承建商按風險分三級,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問及署方是否在宏福苑大火後更改分級制度,張玉清確認,指現時很多小型工程是二級,將來修例會將他們「升格」為一級小型工程,要有第三方(Authorised Person)作監管,包括程序和保護措施,須獲許可才可進行維修工程。
記者:陳俊豪、趙克平
攝影:盧江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