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靠證書核查棚網標準 勞工處強調相信實驗室:承建商處心積慮造假無辦法
發佈時間:10:50 2026-04-21 HKT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今日(21日)舉行第16場聽證會,亦是第三輪聽證會的第2場。委員會將傳召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勞工處高級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1)(行動科)(新界東及觀塘區)李萬邦、以及勞工處總職業安全主任(行動)袁子諾作供。
4月21日聽證會重點:
- 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指,勞工處對宏福苑共進行了16次巡查,另加一次加強突擊檢查,共計17次,包括工人疑於工地吸煙。由於該處投訴較多,所以已比一般巡查更頻密
- 多宗投訴被列「Not Justified」,其中包括多宗吸煙投訴未能確立。勞工處代表回應指,無法斷定煙頭來自居民還是工人
- 會上的投訴紀錄顯示,有居民投訴發泡膠版封窗問題,個案在勞工處、屋宇署、房署獨立審查組之間不斷來回,最終仍無法解決
- 勞工處曾提醒承建商宏業,可能沒有遵守地盤安全規例,若工地有易燃物必須採禁煙措施
- 宏業換非阻燃棚網後,交舊阻燃證書蒙混過關,勞工處主任認無對比日期
- 勞工處稱「開生口」不違例,有助工人逃生,陸啟康關注此舉與居民安全利益相矛盾
- 林秀清回覆市民時曾稱政府對棚網阻燃無標準,市民去信投訴林,質疑其誤導,最終勞工處認定林的回覆「有改善空間」
委員會質疑捉地盤工吸煙須「人贓並獲」 修例後亦無分別
【15:26】李澍桓展示一封2024年12月4日電郵,由勞工處人員發出,要求勞工處人員所有調查都是突擊調查,不應事前透露與任何第三方知悉,包括工程顧問。被質疑是否曾發生有透露消息的事件,袁子諾稱,該電郵發出前,勞工處收到有投訴指勞工處巡查曾通知其他方面,有關投訴被證實不成立,事後發出該電郵亦只是作提醒性質。
地盤禁煙令方面,袁子諾表示,現時在地盤禁煙困難,但政府將加強規管,涉三個層次,首先修訂法例將地盤劃為禁煙區,限制地盤不可吸煙;其二是修改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向吸煙者定額罰款3,000元;第三是修訂建築地盤安全規例,要求總承建商採取所有合理步驟,規定地盤沒有人吸煙,以及將燃點類煙草帶入地盤。
不過李澍桓指,雖然修訂法例,但現時問題在於勞工處巡查時不見工人吸煙,同樣未能檢控。袁子諾則指,日後若居民提供證據,便可以執法。委員會委員歐陽伯權質疑,若勞工處需要當場見到工人吸煙,才能懲罰,即使修改法例,實際上與現時沒有大分別。袁子諾回應指,現時地盤吸煙並不犯法,沒有執法權,未來就可以。
袁子諾又表示,若違反職安健事項,可以作為投訴的基礎作考慮,亦會向控煙酒辦同事取經,考慮使用科技,例如無人機在高位偵查。
陸啟康指,舉證要求是高,勞工處可考慮使用科技,問題在於是否願意投放金錢、人力,希望勞工處將執法的優次提高,以及「使用新方法令很麻煩的法庭也會接納你們的舉證。」
勞工處相信承建商 若處心積慮造假「無辦法」
棚網檢查方面,袁子諾表示,現時是透過證書核查棚網是否符合標準,而屋宇署有可發出證書的實驗室名單,可供核對,有關名單可以網上找到名單,勞工處便會接納。核實工作方面,袁子諾指,會相信實驗室,若承建商處心積慮造假,亦沒有辦法,強調會相信承建商。李澍桓指,現時很多問題依賴承建商,勞工處需要考慮監管是否足夠。
「生口」方面,袁子諾表示,前線同事認為「生口」有需要,但政策層面上沒有必要性,因為「生口」的功能是出入棚架,但其實有很多方法,「生口」有其安全用途,但位置、大小、數量是由承建商作風險評估,「不是找個就位的地方做生口」,因為亦涉大廈結構問題,需要諮詢顧問公司及政府。
他又指,若不牴觸住客安全的「生口」,勞工處不會反對,但公眾的走火梯,不是建築地盤範圍,考慮走火通道是工作地點,而非整個位置。李澍桓指,問題有需要待專家證人釐清。
針對棚網,委員會委員陳健波問,棚網是尼龍物料,長久亦會燒着,棚網是否真的需要。袁子諾表示,棚網是防止高空墮物的要求,作為措施,棚網是否真的需要,或者有其他替代品,亦可以檢討。
林秀清曾稱政府對棚網阻燃無標準 市民去信投訴
【14:51】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表示,委員會之前提到一個案例,估計應為案件編號 Hcma 864(1990年),剛才已將相關判決書提供予獨立委員會的律師,希望委員會能盡快以適當方式取得該文件。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表示,自己已看過該案例,基本原則是若要求工人增加工作量或跑動更多,可能會提高其工作頻率,從而導致疲勞,增加風險。
陸續指,感謝證人提供新的觀點,指「開生口我哋以為所有因素可能一致」,但從工人工作安全,與住戶居住兩個角度而言會有所衝突」。他強調,「無論做法是否常見,我們都希望提出任何必要的改善,以令工程更安全。」
對於林秀清早前發言指,回覆市民投訴時稱法例對棚網阻燃無標準。李萬邦表示,勞工處在2024年11月5日,即林秀清回信後一個月,勞工處收到另有投訴林秀清,認為林秀清的回覆不清晰及誤導。
李萬邦指,當時高級分區職安主任負責處理該投訴,認為林秀清當初回覆「有改善空間」。同年12月向另一投訴人回覆指,勞工處收到棚網阻燃證明,後來證實宏業提交舊證書。
勞工處職安主任:發泡膠板只屬可燃非「易燃」 故未能發禁煙令
【13:15】勞工處高級分區職業安全主任(行動科)(新界東及觀塘區)李萬邦作供時,同意大維修工程的消防風險屬「高風險」。委員會主席陸啟康稱,勞工處應保障工人安全,但要由勞工處保障消防風險,質疑是否有點奇怪。李萬邦稱,工地火災風險同樣會威脅工人安全。李澍桓指,對居民和工人的火災風險是不能分割。陸啟康稱,不同部門都應該有責任。李萬邦同意,不同部門都應分擔火災風險角色。
就外牆貼上易燃發泡膠板,勞工處是否要考慮納入須管制事項,李萬邦表示,發泡膠板屬於建材,勞工處的重點是工人的職安健,但物料非巡查重點。李澍桓指,工人長時間在棚架上工作,上面有易燃物料。
李澍桓指,宏福苑有工人食煙,有否需要出禁煙令。李萬邦稱,據大火前理解,發泡膠只屬可燃,但非易燃,故當時亦未能發出禁煙令,而現時新做法是見到工人吸煙,便可以作出檢控,是好的方向。
李萬邦指,巡查時要看見工人吸煙,加上附近有易燃物品,才屬於有火險,但在新法例下見到煙頭,便已屬證據、違反法例。李澍桓質疑,即使見到煙頭,亦不知道是由誰吸煙,並稱由勞工處自行研究如何舉證。
「開生口」存矛盾 讓工人逃生卻使濃煙攻入大廈
「生口」方面,李萬邦指,「生口」可以讓工人逃生,而在後樓梯開「生口」並不違反勞工處法例,而工作守則亦不容許工人爬棚,且有危險性,過程中有機會從高處墮下。
李澍桓質疑,「生口」導致濃煙攻入大廈,如按照李萬邦的說法,是否每層都開「生口」。陸啟康稱,開「生口」讓煙從樓外攻入大廈範圍內,令居民難以逃生,帶出很大問題,工人與居民利益有很大衝突。他問及若工人不應爬棚,應如何從登上棚架,或從不同層數轉換。
李萬邦表示,開「生口」沒有干犯勞工處法例,但可能干犯其他法律,而據勞工處理解,不應長距離爬棚,指棚架距離約70至80厘米,一般上落樓層有斜梯,或有密集的竹。

勞工處李萬邦倡以「鉸剪梯」改良「開生口」形式
陸啟康形容,今日帶出「生口」這個「刺激」題目,指「開生口」本身在職安健上是沒有問題,因為工人上落有風險,不應爬棚。陳健波則指,今日解答「生口」可長期使用是有職安健原因,但同時有消防危險,勞工處應思考中間落墨的方法,例如「生口」需防火、可以關閉等。
李萬邦指,開「生口」形式可以改良,例如是「鉸剪梯」。陸啟康指,亦可考慮做外牆的升降機,若未能解決會構成危險,強調須保障工人和居民安全。
棚網阻燃證書方面,李澍桓質疑,勞工處人員無相關專業資格,如何確保保護網使用阻燃物料。李萬邦稱,勞工處現時已與屋宇署一起就棚網作抽樣及化驗。李澍桓問,需否考慮跨部門處理,因為居屋部分涉ICU。
杜淦堃補充,如何找到可行的方案,專家證人將會作出陳述。陸啟康亦補充,一般公眾聆訊上,第一組證人應是專家證人,以了解事故原因,但專家證人需時引證證據前,故委員會盡快開始聽證會,而聽證會進度良好。
宏福苑聽證會︱勞工處接大量居民投訴 包括疑在工地吸煙
【12:30】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問及,勞工處進行地盤巡查時,是否會事先通知承辦商,以及會否向對方透露巡查是因收到投訴而進行。林秀青指出,根據勞工處內部守則,處方不會向承辦商或任何人透露巡查是否因收到投訴而進行。她續指,公職人員若披露投訴來源或投訴人身份,可能會觸犯相關罪行,為保障投訴人資料,亦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投訴人身份。
孫再問,勞工處是否設有定期巡查機制。林秀青指,不論有否收到投訴,勞工處會按地盤大小、工人數目及性質,訂定巡查頻率,如一般地盤可能每一至兩個月巡查一次,高風險地盤則可能須在兩星期內處理。
巡查人員以相機「Zoom近」觀察工人有否吸煙
【12:20】針對宏福苑,林承認該地盤的巡查密度高於平均,大約每月一次,共進行16次巡查,另有一次「加強巡查」。她提到,該次加強巡查的原因,是由於在7月至9月期間接獲大量居民投訴,勞工處主動到場視察,特別留意工人搭建竹棚架時有否使用防墮設施,以及有否在工地吸煙。處方觀察到工人有使用防墮設施,但未發現吸煙情況。孫問及人員觀察吸煙的具體方法。林表示,人員會在地下以相機「 Zoom近」觀察工人工作情況、個人防護裝備及有否吸煙。
孫靖乾再問林秀青, 竹棚架安全問題是否只屬勞工處或屋宇署ICU範疇,林表示兩個部門均有責任,勞工處主要負責工人安全,而涉及公眾安全部分則應交由其他部門跟進。孫追問,即使勞工處已作跟進,是否仍應通知屋宇署,因為竹棚架穩定性可能影響公眾安全,林同意。孫再問,「若政府未來修例全面禁止地盤吸煙,即使巡查時未有當場捉到工人吸煙,可否憑藉居民提供的相片或滿地煙頭等環境證據,對承辦商作出檢控?」林同意。

勞工處人員處理投訴時一般在地面巡查
【12:10】代表宏福苑居民的大律師劉晉安問林秀青,勞工處人員在處理投訴時,會否上樓巡查抑或只在地面進行。林回應指:「我哋一般會喺地面嗰度巡查,如果有需要嘅時候,我哋都會上去天台嗰度睇吓。」劉晉安問何謂「有需要」,林解釋:「如果發現可能有啲工人喺比較高層嘅位置做嘢,我哋都會關心返佢哋嘅情況,所以我哋都會去到天台度睇返佢哋高層工人做嘢嘅位置。」
劉晉安再問人員每次巡查會逗留多久,林秀青表示視乎實際情況,「其實我哋又唔係單純去睇吸煙投訴,我哋去到地盤會睇返所有安全問題,可能係高空作業、或者安全教育等。」對於宏盛的投訴個案,劉再問「係唔係只睇宏盛一座?」林秀青回答「因為工人做嘢嘅地方流動性好大,所以我哋會全面睇返成個地盤,唔係淨係單單喺宏盛閣,而係喺所有工程做嘅地方。」
宏福苑聽證會︱宏業換非阻燃棚網後 交舊證書蒙混過關 勞工處無留意
代表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指,2024年7月,勞工處曾要求宏業提供棚網阻燃證書,以及相關送貨單。而宏業提供的檢驗報告和相關文件,寫明合格品,相關日期為2024年1月5日,證書簽發日期是1月8日。李指,2025年11月20日,即22個月後,勞工處因颱風後再巡查新棚網,並要求提供新的阻燃證書,但宏業提供的證書是2024年的舊證書。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林秀青在證人供詞指,審核時只留意到測試結果是否合格,但沒有留意到日期。
勞工處無專業知識 委員會大律師質疑「得個做字」
【11:50】林秀青承認收到棚網阻燃證書後,沒有比對過舊的文件,同意部門需要改善。林亦指,勞工處沒有專業知識,故只能憑文件資料判斷,亦不會採樣和化驗。李澍桓問,若勞工處沒有專業知識,有否向ICU等其他部門了解何為阻燃。林秀青回答,沒有向其他部門了解過,但2024年曾將問題轉介予ICU。李澍桓質疑,若勞工處無力核對,「(勞工處)只是得個做字,沒有特別意義」。
另外,根據由2017年9月1日起生效的勞工處棚網安全工作守則第四版本,棚架面上的保護幕應用遲燃的物料,若使用油布作為保護幕,其遲燃性質應符合英國標準或其他等同的國際標準或規定。守則第五版本於2024年10月19日生效,守則指明,無論使用尼龍網或塑膠布等物料,所有在棚架面上的保護幕均需要符合相關標準。李澍桓指,在舊版本中,若非使用油布,即沒有準則。林秀青指,勞工處對棚網一向都有阻燃效能的要求,而工作守則的修訂是因應屋宇署意見,加入不同棚網均有阻燃要求,而她於2024年年初已知道會有新的版本更新。
李澍桓又展示林秀青針對一項關於宏福苑阻燃性的草擬回覆,涉事投訴關注宏業使用的棚架保護幕是否採用合標準阻燃物料,林秀青於2024年10月4日回覆投訴人,稱保護幕作用是限制物件墮下的範圍,當時勞工處所執行適用的建築地血的安全條中並沒有涵蓋關於棚網或任何物料的阻燃標準。
李澍桓質疑其回覆並不準確,林秀青稱,回覆可以更全面,雖然守則沒有寫明標準,但有要求其有阻燃效能。李澍桓指出,勞工處有向宏業索取阻燃證書,且多於一次,證明勞工處對保護幕的阻燃性有要求,故林的回覆是錯誤,若投訴人依賴資料,便會誤以為勞工處沒有標準。林秀青續指,當時回覆不夠準確,因當時是未有標準,但有阻燃效能的要求。李澍桓指出,其回覆不是不夠準確,而是不準確。
宏福苑聽證會︱時任勞工處安全主任:宏福苑「投訴個案較多」 故巡查比常規更緊密
【11:30】代表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在聽證會公布一份2024年8月的巡查記錄。記錄中有人圈出了「smoking」一項,林解釋,那是同事第二次巡查時接獲吸煙投訴,從而了解承辦商有否採取措施。雖然無法監控工人吸煙,但可以查核承辦商有否訂立罰則。
此外,李澍桓亦公布一份於巡查翌日(8月9日)勞工處發給承建商「宏業」的信件指,當中寫着:「本處人員在巡視中發現,貴公司沒有遵守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其他附屬規例所訂立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列於地盤視察報告的第一及第二部分,請參閱該報告。」
隨附的「建築地盤視察報告書」列明:「地盤內若使用易燃液體或任何含有該等液體的混合物,或足以引致火警危險的物質或東西,必須採取措施禁止吸煙......」
李質疑「你們實際上並沒有發現工人吸煙,為什麼會把這部分也寫進視察報告?」林解釋,雖然沒有特定法律可對工人吸煙執法,但仍會以書面形式提醒承建商注意工人吸煙行為,藉視察報告作出提醒。

【11:15】林指,根據現行條例,單純吸煙並不違反相關法規,「即使我們見到有工人在沒有易燃物品的地方吸煙,其實也無法執法。」李指,即使政府收緊規定,要求地盤全面禁煙,但若有人不聽話,仍然帶煙入內吸煙,其實面對同樣的問題,如果執法人員看不到,根本無法處理。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表示,相信是執法難度的問題,稱「前線人員應該感受很深,對吧?我知道政府曾提出一些解決方案,例如要求地盤經理負起執法責任。你是前線人員,相信在執法上會遇到很多困難,可否分享你的想法?」
林指,在執法方面,必須跟從法律辦事。在現行法律下,即使見到工人吸煙,也無法執法。同時,人員會盡量觀察,除了吸煙行為,也會留意有沒有明火。根據現行法律,如果現場有明火,可以發出禁煙令。但在目前情況下,並未出現這種可能。
住戶經1823投訴發泡膠板 轉介多個部門
【10:58】另有宏福苑住戶經1823投訴,投訴其窗戶上封有發泡膠板,詢問部門有否其他物料可以更換或加裝其他不燃物料。投訴原先被轉介強制驗樓科。
2024年10月16日,有電話紀錄顯示有職員曾聯絡投訴人,獲悉投訴人已自行聯絡房屋署,獲回覆指棚架安全及使用易燃發泡膠板的問題需轉介至屋宇署,故投訴人要求轉介至屋宇署。負責人員回覆要求投訴人提供更多資料,並告知投訴人涉事屋苑若為居屋,應聯絡獨立審查組(ICU)。
10月16日,屋宇署人員以電郵回覆1823指,引述投訴人指棚承建商用發泡膠板圍封大廈,且棚架的竹非完整和發霉,擔心安全,並要求將案件轉介ICU處理。而ICU人員回覆1823,指因投訴涉及竹棚安全,亦應轉介勞工處。林秀青表示,據她理解是屋宇署將棚架的安全問題轉介勞工處跟進,故投訴中提到的發泡膠板問題就不是由勞工處負責跟進。
10月23日勞工處的巡查後發現竹枝完好,亦向地盤管工作出建議,故裁定投訴未能確立。11月11日,林秀青向ICU主管發出便箋,指已處理投訴個案,並向ICU指出棚架竹枝破損、地盤有大量灰塵,以及棚網有阻燃問題,交予ICU跟進。
李澍桓形容,ICU將勞工處叫「落水」,最後勞工處「將波交還ICU」,其時工人吸煙問題未有解決到,勞工處因職責問題未能就發泡膠板問題向投訴人給予意見。林秀稱,當日共處理共五個投訴,部分亦與吸煙有關,而報告可以就吸煙問題寫得更清楚,但發泡膠板則不是勞工處範圍。她亦同意李澍桓指,可於與ICU的聯絡中明言發泡膠非勞工處範圍,建議由屋宇署跟進,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
林秀青:工人在地盤吸煙是否違法 要看附近火災風險
【10:55】根據勞工處提供的就宏福苑維修工程地盤的巡榻及執法行動摘要,李澍桓指,2024年7月22日巡查是勞工處對宏福苑的初次巡查,同時亦是因應7月20日投訴工人吸煙的跟進巡查。根據該投訴電郵,附有圖片顯示建築工人在棚架吸煙。勞工處曾於7月20日工人吸煙的投訴轉介予消防處,但消防處回覆指非其管轄範疇。林秀青解釋,轉介是因為投訴指涉及違反消防條例,而轉介其他部門可由同事決定,毋須上級同意。而在消防處22日回覆後,林秀青亦指示勞工處關姓同事跟進,但在巡查中未見到工人吸煙,故投訴亦未能確立。
林秀青表示,若發現有工人吸煙,會馬上停止其行為,但工人在地盤吸煙本身不違法,需要看附近有沒有火災風險,才能判斷有否違反法例。

勞工處:只見煙頭無法確定是居民或工友
【10:45】李澍桓在會上展示一份勞工處內部記錄,在2024年7月的巡查中,人員在宏業董事侯華建陪同下進行。林解釋,勞工處人員可於巡查後,聯絡地盤負責人,再提供職安健建議。
另外,李在聽證會公布多宗投訴文件,文件中多次出現「could not be justified」的表述,意指未能找到足夠證據支持投訴。首宗投訴涉及吊運安全,林表示,結果是同事判斷,如有需要跟進,會找相關人員跟進。她強調「唔係單純一次Not Justified,就唔去睇、唔去跟。」
另一宗投訴則關於工人在工作期間吸煙,處方報告指,現場未發現煙頭或違規吸煙情況,雖地盤範圍見到有煙頭,但無法確定煙頭是居民還是工友,故投訴未能確立。
李指出,人員沒有親眼見到有人吸煙,不代表沒有人吸煙,只是代表勞工處未能夠成功搜證。林同意,但強調「勞工處法例,吸煙不違法」,沒有違犯任何職安健條例。
【10:26】李澍桓續指,安全主任須協助承建商履行安全責任,包括進行風險評估、安全培訓及日常訓練,確保所有工人在開工前接受入職訓練,惟聽證會有工人反映,安全課僅有兩三分鐘,林認為情況不可接受。
【10:20】林秀青表示,一般地盤工程因門口有閘需事先通知方能進入;但宏福苑不一樣,進入時無需事先通知,故不會引起工友或承建商注意,處方人員會先查看會否有違例事項,巡查投訴位置、相關地方會否都有投訴。如有需要,才會找承建商一起巡查,期間人員穿便衣巡查。
【10:10】代表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指,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已加入勞工處27年,2025年12月調任法律事務科。
李澍桓問及林秀青有關勞工處的巡查機制,林指勞工處會根據情況進行不同類型的巡查。首先是初次巡查(Initial Inspection),在維修工程開始後、接獲通知後進行的首次巡查,至於一般巡查(Normal Inspection),會視乎地盤大小及性質,對大型維修或裝修工程,機制規定每一至兩個月進行一次,目的為確保僱員安全及執行安全法例。
至於,特別執法行動(Special Enforcement Operation),屬較大型、針對特定高風險項目的巡查,林提到2025年2月曾在本港進行一次特別執法行動,重點針對外牆裝修地盤中的高空工作、吊棚工程、電力工程及吊運工程等高危環節,此類行動一般不定期進行,每次為期兩至三星期,主題因應當時情況而定,例如裝修維修工程或大型建築地盤。
林指,勞工處對宏福苑共進行了16次巡查,另加一次加強突擊檢查,合共17次巡查。李問宏福苑17次巡查,是否與投訴有關?林指, 並非完全與投訴有關,根據機制,每一至兩個月巡查一次,因應接獲投訴較多,加密至每一個月都有巡查。
記者:黃子龍、曾偉龍
攝影:蘇正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