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基前主任受賄換學位案 13家長與1商人串謀受賄罪成 判囚8至14個月
發佈時間:15:13 2026-03-31 HKT
英基烏溪沙國際幼稚園54歲前行政主任於2018至2021年間,收受13名家長和1名商人賄款至少64萬元,以協助其子女獲得取錄,其後一同遭廉署檢控。前行政主任林珍妮承認串謀受賄等9罪,並作為污點證人頂證其餘14人。該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受賄等罪成,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今午於西九龍法院判處14人監禁8至14個月不等。
經審訊定罪欠缺悔意不宜判社服令
辯方早前求情要求法庭判處緩刑。陳官今判刑指,雖然明白家長望子成龍,希望子女贏在起跑線,但大前提是奉公守法,不然便會破壞社會廉潔及有損公正,抹殺其他申請入學人士公平競爭的機會,嚴重破壞社會公平制度。
陳官指除非有真正特殊情況,貪污案判刑必須具阻嚇性,藉此向公眾發出正確訊息及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否則社會付上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利益,而且14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欠缺悔意,也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所以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始作俑者為林珍妮其餘被告角色被動
案件涉及3個不同學年,而涉案行政主任林珍妮向不同家長收取的金額不同及逐年提高。陳官認為,金額的大小在本質上並無分別,全屬貪污手段,「嚴重破壞入學制度的公平性」,惟案中始作俑者是林珍妮,除蕭裕邦以外,其餘被告角色較被動,不涉及違反誠信,犯案屬單一事件及重犯機會低。
陳官亦提到被告背景,指大部分被告過去沒有案底,及有良好背景,部分人案發後患上焦慮及抑鬱症等,個別被告的子女具特殊需要,惟罪行嚴重,被告個人背景、家庭受打擊及經濟因素等較次要,而且各人在犯案前理應預料法律後果;最終陳官仍基於「仁慈理由」而酌情減刑,並重申各項求情因素,包括案件耗時5年,為被告帶來不安、壓力和困擾等,已給予相應減刑,判以緩刑並非恰當。
審訊期間懷孕不能作為減刑理由
此外,被告蔡慧妍現時懷孕,但陳官指其預產期為今年9月,意味着她是在審訊期間懷孕,案例已明言這不能作為減刑理由,否則變相鼓勵被告懷疑、以圖減刑。
最終,陳官以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其中劉映均被控2項串謀受賄罪成,江靜雯被控1項串謀受賄罪以及1項煽惑受賄罪成,兩人在案中角色亦較主動,均被判監11個月。
商人蕭裕邦主動性及罪責最高判囚14月
蕭裕邦被控1項串謀受賄罪成,他是案中唯一並非學生家長的被告,他案發時因生意夥伴的子女報讀英基,繼而接觸林珍妮及行賄,其主動性明顯高於其他被告,陳官指其罪責較高,終判囚14個月。
其餘被告分別被控1項串謀受賄罪成。黃薏娗及麥偉琪在審訊中配合,不爭議涉案WhatsApp記錄呈堂,李俊朗案發時因遵從伴侶蔡慧妍的意願才犯案,其角色較被動,3人被判囚8個月,其餘人則判囚9個月。
已認罪英基時任行政主任林珍妮4.20判刑
14名被告為44歲黃薏娗(前稱黃詠雯)、42歲劉映均(前稱劉慧德)、35歲馬賢文、45歲李洁冰、41歲林泯希、41歲張珈銘、39歲徐惠謙、44歲江靜雯、38歲蔡慧妍、37歲李俊朗、37歲黃美雪、41歲麥偉琪、33歲朱霜叶以及45歲商人蕭裕邦。
同案54歲英基時任行政主任林珍妮,則排期4月20日判刑。
廉署:家長應樹立誠信守法榜樣
廉署發言人指,家長出於愛錫子女為他們爭取心儀學位屬人之常情。家長應以身作則,為子女樹立誠信守法榜樣。行賄入學有違公平原則,家長如被索賄為子女換取入學機會,應立即拒絕,切勿受引誘,並向廉署舉報。
廉署已為幼稚園的收生程序提供適切的防貪建議,並定期舉辦專門的防貪講座,以進一步提升業界的防貪能力。幼稚園應參考廉署編制的《幼稚園運作防貪指南》,加強防貪措施及提高收生程序的透明度。
案件編號:DCCC703/2022、DCCC603/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