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山半島業主申暫緩清拆僭建被拒 提司法覆核遭駁回

更新時間:16:03 2026-03-25 HKT
發佈時間:16:03 2026-03-25 HKT

大潭紅山半島2023年9月發生山泥傾瀉,其後屋宇署及地政總署調查揭發多個物業僭建,向相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紅山半島業主指清拆可能危及樓宇結構,曾向屋宇署申請暫時擱置清拆令遭拒,於是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上訴,但在未經聆訊下被拒絕,故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決定。法官高浩文今頒下判詞,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指未經聆訊拒絕處理擱置清拆令上訴屬越權

申請人Anthony John Steains,建議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屋宇署署長及申請人妻子Petrina Anne Steains亦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

申請方指上訴審裁小組在未經聆訊的情況下,拒絕處理申請人擱置清拆令的上訴,甚至沒有進行任何初級偵訊,決定越權及程序不當。

判詞指,申請人收到清拆令後,曾向屋宇署提出替代方案,當屋宇署拒絕後,申請人再要求屋宇署暫時擱置清拆令,以待申請人鄰居、另一同樣收到清拆令的屋主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的上訴有結果。

官指條例未授權屋宇署暫緩執行清拆令

不過,法官認為除了上訴程序外,《建築物條例》實質並未授予屋宇署暫緩執行清拆令的酌情權,申請方所針對的拒絕擱置決定,並非屋宇署行使酌情權的範圍內,《建築物條例》第44條所指的上訴亦不適用於此決定,否則這便意味着接到清拆令的人士可以去信要求署方不要執行,而署方回覆又會引伸一系列上訴。

法官認為,當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後,接獲命令的業主必須遵從或面對執法,若有不服可以選擇上訴,但若他沒有就此清拆令提出上訴,便無其他途徑可以避免執法,即使希望署方暫時擱置執行清拆令,業主也必須先就清拆令提出上訴。

法官又指,即使申請人因為想等待鄰居的上訴結果,才提出暫時擱置清拆令,但其他人的上訴對申請人物業的影響並不確定,而申請人也不可透過此種「掹衫尾(ride on the coattails)」的方式去應對清拆令。

案件編號:HCAL2451/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