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半岛业主申暂缓清拆僭建被拒 提司法覆核遭驳回
发布时间:16:03 2026-03-25 HKT
大潭红山半岛2023年9月发生山泥倾泻,其后屋宇署及地政总署调查揭发多个物业僭建,向相关业主发出清拆令。红山半岛业主指清拆可能危及楼宇结构,曾向屋宇署申请暂时搁置清拆令遭拒,于是向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提上诉,但在未经聆讯下被拒绝,故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决定。法官高浩文今颁下判词,驳回司法覆核申请。
指未经聆讯拒绝处理搁置清拆令上诉属越权
申请人Anthony John Steains,建议答辩人为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屋宇署署长及申请人妻子Petrina Anne Steains亦被列为有利害关系人士。
申请方指上诉审裁小组在未经聆讯的情况下,拒绝处理申请人搁置清拆令的上诉,甚至没有进行任何初级侦讯,决定越权及程序不当。
判词指,申请人收到清拆令后,曾向屋宇署提出替代方案,当屋宇署拒绝后,申请人再要求屋宇署暂时搁置清拆令,以待申请人邻居、另一同样收到清拆令的屋主向上诉审裁小组提出的上诉有结果。
官指条例未授权屋宇署暂缓执行清拆令
不过,法官认为除了上诉程序外,《建筑物条例》实质并未授予屋宇署暂缓执行清拆令的酌情权,申请方所针对的拒绝搁置决定,并非屋宇署行使酌情权的范围内,《建筑物条例》第44条所指的上诉亦不适用于此决定,否则这便意味着接到清拆令的人士可以去信要求署方不要执行,而署方回复又会引伸一系列上诉。
法官认为,当屋宇署发出清拆令后,接获命令的业主必须遵从或面对执法,若有不服可以选择上诉,但若他没有就此清拆令提出上诉,便无其他途径可以避免执法,即使希望署方暂时搁置执行清拆令,业主也必须先就清拆令提出上诉。
法官又指,即使申请人因为想等待邻居的上诉结果,才提出暂时搁置清拆令,但其他人的上诉对申请人物业的影响并不确定,而申请人也不可透过此种「掹衫尾(ride on the coattails)」的方式去应对清拆令。
案件编号:HCAL2451/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