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千元賄地產代理圖免因「撻訂」賠償1.6萬元  城大副教授提供利益罪成3.25判刑

更新時間:10:50 2026-03-10 HKT
發佈時間:10:50 2026-03-10 HKT

城市大學經濟及金融學系的副教授4年前以1千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他違反臨時租約,以免支付「撻訂」賠償1.6萬元,遭廉署檢控。他早前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受審,裁判官施祖堯今(10日)早上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下提及「如果在內地的話,如果兩個人基本上相互也有一點交情,直接私了,我可能還是更習慣在內地的處理方式」,明顯是欲向地產代理提供賄款,以換取私下處理事件。施官明言,普通人都知道「臨約」具法律效力,遑論被告是金融學的大學教授,直斥被告剝奪美聯追收違約金,故裁定被告罪成,押後案件至3月25日判刑,待取背景報告。

48歲被告杜渡,報稱香港城市大學教授,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控罪指,他於2022年11月6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利益,即提供形式為一筆港幣1,000元款項的餽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該鍾芳宙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 ,即協助杜渡向該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隱瞞一份就一項物業訂立的物業臨時租賃協議已於2022 年11月6日由該鍾芳宙促成、黃姓業主和杜渡作為租客簽訂,而該份已簽訂的協議於同日因杜渡違約而被取消的事實。

施官綜合證供,被告在2022年11月6日約美聯物業客戶總監鍾芳宙到雲頂峰單位參觀,當時單位業主亦在場。被告介紹自己為大學教授,稱「有咩可以嚟大學搵我」,被告及後與鍾簽署臨時買賣租約,內容提及若一方違約,要賠訂金1.6萬元。惟同日下午,被告以微信發送信息,向鍾表示不租相關單位了,希望鍾以朋友方式取消臨約,並指「如果你也覺得金額合理,我會給你1千元補償」、更指「如果在內地的話,如果兩個人基本上相互也有一點交情,什麼之類的,直接私了,根本都不用讓公司知道,反正內地是這樣處置的,我可能還是更習慣在內地的處理方式,香港甚至都是一板一眼的,我覺得真沒必要」。

施官裁決時指,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說法有違常理,被告指地產代理在簽約時沒有提醒被告臨約具法律效力,當日亦沒有支付按金,故認為當時簽署的是「意向書」。施官則反駁,沒有法律背景的普通人都知臨約具法律效力,而臨約中的文字亦能顯示,包括「如租客未能履行合約,則會沒收訂金」、「違約方須及時支付1.6萬代理損失」。施官直指,這些條款清晰不過,表明在臨約下雙方的責任及不履行的後果。再加上被告有數次租樓經驗,亦是商業教授,卻表示不知道臨約具法律效力,說法實屬違反常理。

至於被告提及以1千元賠償代理的交通費用及時間成本等,並非行賄之舉。施官則指,代理從沒有暗示或明示被告可以不經美聯處理事件,惟被告卻向代理表示欲「私了」,顯然不折不扣地表達了被告提出1千元的意圖。施官直斥,被告向代理提及內地私了的做法,明顯不是單純給予代理的賠償,而是說服代理不要經美聯處理違約之事。被告此舉剝奪美聯追收1.6萬的違約金,若代理接受被告的利益,而不向美聯匯報,亦屬於偏離其日常職務,更會破壞代理與公司的關係及忠誠度,故裁定被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押後案件至3月25日判刑,待取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STCC3709/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