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控方以共謀者原則引9言行舉證 官今接納其中7項

更新時間:13:14 2026-03-09 HKT
發佈時間:13:14 2026-03-09 HKT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於開審前認罪。控方現已舉證完畢,案件今日於西九龍法院處理共謀者原則,3官聽畢陳詞後,接納控方引用的9項言行其中7項呈堂,其餘2項並非促進串謀故不接納。案件下午將處理中段陳詞,李官指出當中重要爭議在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香港。

接納控方引用的9項言行其中7項呈堂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代表;辯方由破產管理署委任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支聯會,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李卓人,鄒幸彤親自行事。

案件今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黎嘉誼早前交代援引共謀者原則(Co-Conspirators Rule),羅列包括何俊仁在內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9項言行,指證李卓人及鄒幸彤知悉或認同相關言行而共同行事。李官交代雙方不爭議應用共謀者原則時,控方有責任提供合理證據證明串謀存在,而被告乃串謀成員,控方所呈堂相關言行目的在促進串謀,原則同時亦適用於共同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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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再交代鄒幸彤不反對套用共謀者原則,惟質疑控方呈堂證據中,部份何俊仁發言不是以其支聯會身份發言,故控方不能用以證明言行促進串謀。李官指出其中2020年七一遊行似乎不是支聯會活動,何俊仁受訪時也沒有提及自己身份、支聯會或五大綱領,僅表明反對《香港國安法》實施,查問控方何以認為上述發言促進串謀。

黎嘉誼回應指何俊仁受訪時提及「志同道合嘅朋友」,故可推論包括支聯會相關人等。陳官質疑在七一遊行的語境下,「志同道合嘅朋友」應理解為七一遊行人士,而七一遊行人士不一定與支聯會志同道合者完全重疊,黎嘉誼回應指「單睇就係」。李官再跟進指遊行「由頭到尾講反對《國安法》,唔係結束一黨專政」。

李官再提到控方輯錄證據中包含李卓人在西九龍法院外受訪片段,記者問及「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惟李卓人回應時沒有談及對口號持何等態度,只談及誰有權定奪誰人愛國。黎嘉誼回應指李卓人按問題回答,難言無關,而且回應明顯針對中國共產黨來批評。李官追問當時李卓人談及「愛國者治港」才發表上述言論,而香港不是奉行一黨專政。黎嘉誼再回應指李卓人兜個彎去批評中共,說法與支聯會鼓吹目標一致。

鄒幸彤另質疑2020年7月1日,李卓人受邀在美國聽證會上發言,當時李卓人不是因為支聯會身份而受邀,聽證會主題為《香港國安法》,故其發言非促進串謀。陳官質疑李卓人劈頭便介紹自己的支聯會身份,鄒幸彤回應指李卓人當時不是推進所謂串謀,僅談及《香港國安法》影響。黎官追問指李卓人亦說到過去31年多作為,又有平台「結束一黨專政」等。鄒幸彤再回應指李卓人提及支聯會工作不等於推動串謀,「唔係任何場合提到支聯會就推進緊所謂串謀」。

李官引述同月9日何俊仁在辦公室受訪時稱「自己唔褪」,間接呼籲他人也不要退縮。鄒幸彤反駁指「結束一黨專政」綱領非支聯會獨有,考慮到訪問語境,何俊仁不是以支聯會身份受訪,也不只談及支聯會綱領,另包含個人主張,法庭不應將其個人意見加諸同案被告身上。大律師沈士文則代表李卓人反對指9項言行均關乎本港或內地情況,無關支聯會綱領,故不適用。

3官終裁定七一遊行中何俊仁受訪內容及李卓人在西九龍法院外受訪內容並非促進串謀,故不接納控方呈堂,只接納其餘7項言行呈堂,考慮比重則暫無定論。案件下午將處理中段陳詞,李官指出當中重要爭議在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香港,引用《基本法》、《香港國安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AA條及劉港榕案終院裁決供各方參考回應。

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何俊仁開審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攝影:蘇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