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偷配鎖匙趁女同事外遊上門盜取內衣褲 IT男文員判囚20月 求情稱偷內衣褲為抒發遐想

更新時間:16:13 2026-03-05 HKT
發佈時間:14:33 2026-03-05 HKT

38歲性格孤僻IT男文員心儀女同事,得知對方即將離職竟想出盜竊大計,先盜取女方住所鎖匙自行配置,再趁她外遊期間三度登門竊取內衣褲,最後一次碰上事主朋友到訪而撞破。男文員今於區域法院承認3項入屋犯法罪,求情稱由始至終只想偷取內衣褲解決性需要,並非貴重物品。法官陳廣池指男文員有預謀犯案,包括趁事主外遊時犯案、每次均拔掉閉路電視以消除證據等,但相信他已痛定思痛,在家人支持下不會重犯,終判處監禁20個月。

官指有預謀犯案但信已痛定思痛不再重犯

被告廖偉杰,報稱IT文員,承認3項入屋犯法罪。陳官指一般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為3年,會因不同因素而上調或下調。被告在本案中屬有預謀犯案,他偷取事主鎖匙以自行配置,找到事主住址並得知她外遊後上門。被告進入單位後首先拔掉閉路電視,才在單位逗留,離開前再駁上,目的是消除證據。

陳官續指,被告短期內連續3次犯案,並成功偷取內衣褲,若非事主朋友到單位,本案可能不會「東窗事發」,更有可能導致被告干犯更嚴重罪行。陳官舉例若某日被告再用鎖匙進入單位,而女事主剛巧在場,後果不得而知。

陳官相信被告一時衝動而作出愚蠢行為,以滿足一己幻想,相信家人強而有力的支持可助被告痛定思痛,不再重犯,陳官因此將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2年半。陳官隨後提及被告可謂人贓俱獲,坦白認罪乃明智之舉,認罪扣減後判處被告入獄20個月。

官:性格孤僻男以愚蠢方式抒發遐想

陳官總結辯方求情指被告性格孤僻,對女事主有好感故以愚蠢方式抒發遐想,以及解決性衝動,而涉案內衣褲並不貴重,被告願意賠償。陳官續指辯方呈上被告及其親友等10封求情信,被告自言多年來無異性朋友,視女事主為心儀對象,惟後知後覺地明白自己的行為傷害了事主。被告深感後悔,使家人失望並且失去自由,他承諾會安分守己,絕不犯錯,重新建立價值觀。被告母親則坦言不了解兒子的內心,未有提供情感引導,對本案感到內疚。其餘親友皆對被告作出正面評價,指被告痛定思痛,本案因他一時糊塗而走錯路。

辯方庭上求情指,被告不懂與人相處,因想更了解女事主而愚蠢地犯案,被告由始至終不想偷取貴重物品,只想偷取事主的內衣褲,以抒發對其的遐想及解決性需要。辯方強調被告在獄中已充分反省,調查過程中坦白交代,事後曾向事主道歉,相信被告不會重犯,冀法庭輕判。

遭事主質問下承認偷配鎖匙入屋

案情指被告與女事主為同事,直至事主於2024年12月29日離職。事主與男友及母親於2024年12月31日至翌年1月10日外遊,事主出發前將一套鎖匙交給朋友,讓其上門幫忙餵貓。

2025年1月5日下午約3時許,事主朋友到事主位於屯門的住所餵貓,看到一個黑色背囊,遂懷疑有其他人在屋內。朋友見到廁所門上鎖,要求入面的人出來,被告走出廁所。朋友認得被告是事主的前同事並與其對質,被告聲稱獲事主男友給予鎖匙上門餵貓。朋友其後向事主查證,事主表示從未允許被告進入單位,亦從未給予被告鎖匙。

事主數次要求與被告對質,被告均無回應,事主發現家中的閉路電視遭人拔除線路,著朋友重新駁上。最終事主透過Whatsapp致電被告,被告承認趁事主將鎖匙遺留在辦公室時,偷走鎖匙。被告應要求交出鎖匙,其後離開。

得知事主離職後開始計劃犯案

事主回港後返回住所,發現出發前鎖上的睡房門被打開,入面曾遭搜掠。翻查閉路電視發現,被告曾在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4日及5日,分別3度在非經允許下進入單位,他每次均會第一時間拔掉閉路電視的線路,在離開前再接駁上。

2025年1月11日被告被拘捕,現場警誡下承認在辦公室偷去事主的鎖匙並自行配置一套鎖匙。在被告住所的衣櫃內,搜出事主的2件內褲及1件內衣,均是從事主的床邊偷走。

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在2024年12月的午膳時間翻尋事主的袋,偷走鎖匙以配置,另翻查事主的抽屜,從其信件中獲得事主的住址。被告於2024年9月至10月得知事主即將離職,遂計劃趁事主外遊期間上門爆竊。被告於2024年12月31日首次登門,打算偷取事主的個人物品,惟因睡房上鎖而未得手;被告於2025年1月4日再進入單位,在客廳找到睡房鎖匙,並從睡房偷去涉案內衣褲,他當日在單位逗留約1小時。2025年1月5日,被告欲偷取更多個人物品,但其後聽見事主朋友開門,遂躲進廁所。屋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3次進出屋苑。

案件編號:DCCC819/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