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三度性侵12歲繼女判囚7年 藉口檢查舌舔及指插下體 官斥一次比一次猥褻變態令人髮指
發佈時間:14:11 2026-02-27 HKT
42歲男殯儀經紀涉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趁12歲繼女洗澡期間闖入浴室並3度非禮,包括以手指插入及以舌舔下體,以查繼女下體有否洗乾淨。案件早前已完成10天審訊,陪審團一致裁定他1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罪及2項非禮罪共3罪罪成。特委法官郭棟明今判刑時,斥責被告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更變態」,根本就是食髓知味,為滿足一己獸慾,以身體檢查為藉口,肆意侵犯繼女,屬有預謀而非衝動犯案,實在令人髮指,最終就3罪判囚7年。
被告指插X陰道時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男被告C.C.P.被控於1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罪、2項非禮罪及1項企圖強姦罪,4罪均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一致裁定1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罪及2項非禮罪共3罪罪成、企圖強姦罪脫。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現年17歲的女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X的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至2023年正式與被告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到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女事主X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未至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強調親友撰寫的求情信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X事後對性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只有利益關係
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指,案發期間,X年僅13至15歲,卻遭被告三度闖入浴室性侵,涉案行為包括裸體共浴、以手指插入下體、以舌舔下體。郭官強調性侵兒童屬極嚴重罪行,受害人年幼易受傷害。被告身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以「身體檢查」為藉口,有預謀地侵犯繼女,完全為滿足一己獸慾。
郭官指,被告行為重大摧毀X的家庭關係,令X對母親的信任及依靠粉碎,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甚至不斷出現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郭官引述X指她一直啞忍被告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故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
官:X生母為被告求情卻無表達對女兒關懷令人婉惜
郭官稱女童X的生母Y疏於管教,處理X投訴被告的方法傷透X的心,令X無依無助。X更曾指學校社工就像她半個爸爸,郭官直言:「聞者傷心,令人極度傷感」。而被告行使權利出庭自辯,但從他作供的內容及態度可見,他沒有任何悔意,故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郭官認為被告雖有家人朋友支持,聲稱他過往品格良好,但干犯如此重大罪行,已無可挽回,更何況被告曾在2019年因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郭官另提到X的生母Y為被告求情時,絲毫沒有表達對X的關懷,實在令人婉惜,未能預見X及Y兩母女關係日後可進一步修復。
郭官強調X現年只是17歲小女孩,被告現年42歲,案發時37至39歲,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為滿足一己獸慾,以身體檢查為藉口肆意侵犯X,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更變態,可見被告食髓知味,完全是有預謀而非衝動犯案,行為令人髮指,最終就3罪判囚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