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鳳儀父處理潛逃者資產罪成囚8月 官斥行為增女兒拒回港受審機會 難達防範危害國安目的
發佈時間:11:18 2026-02-26 HKT
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逃亡美國後,被香港國安處懸紅通緝,其父郭賢生去年初打算取消為郭鳳儀投保的保險時,協助更改保單持有人,提取近9萬元結餘,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在女兒潛逃時處理她的資產,會增加女兒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難達至依法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案件性質嚴重,終判處他入獄8個月。
求情指不應因與潛逃者家人關係「連坐」受罰
鄭官判刑指,被告的女兒郭鳳儀是潛逃者,被告在女兒年幼時購買涉案保單,直到去年1月時的保單結餘金額達至8萬8千元,而被告欲取消保單及提取結餘,惟保單擁有人是郭鳳儀,故被告代替女兒簽署文件,申請取消保單。鄭官引述辯方求情,被告現年69歲,靠經營水電公司維生,惟近年公司的生意減少,另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望法庭採納「洗黑錢」的量刑原則,判處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緩刑。辯方另呈上補充陳詞指,被告不應因為其身份及與潛逃者屬家人關係而受罰,亦不存在「連坐」或集體懲罰的情況,被告因本案受壓,年紀老邁,身體情況轉差,望法庭輕判。
鄭官解釋,本案目的是為了防範他人去處理潛逃者的資產,從而達至懲治潛逃者的目的,法例沒有限制處理資金的定義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資金,條例是針對潛逃者的所有資金。本案被告的行為會否令潛逃者繼續逃亡,與被告跟潛逃者是否家人關係沒有關連。鄭官不接納辯方提及本案與「洗黑錢」相若,惟同意考慮量刑時,需關注被告處理資產的次數及金額,另需就罪責及造成的損害作考慮。
官:無人可以處理潛逃者嘅資產
鄭官直斥,儘管被告沒有直接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其女兒亦對保單不太理會,故女兒會因處理保單而返港的機會確實不大,惟鄭官強調「無人可以處理潛逃者嘅資產」。鄭官明言,被告的行為令女兒潛逃時有人能處理她的資產,會增加她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難達至依法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鄭官續指,儘管保單結餘會由被告親自提取,沒有直接令女兒得益,惟被告在兩個月內兩度遞交文件,欲取回保單結餘,涉案結餘達8萬多元,並非小的數目,而案發時被告有理由相信自己並非保單的擁有人,故並非在取自己的個人資產,更涉及冒充潛逃者簽署,案情嚴重。鄭官接納被告奉公守法,沒有刑事定罪記錄,重犯機會不大,而被告亦多年支付涉案保單,即使取回款項已是自己的錢,故本案造成的損害不大,惟沒有不認罪受審,沒有悔意,但念被告年事已高,判處8個月監禁。
立法目的乃阻斷潛逃者獲經濟支持及協助
鄭官判刑前關注涉案法例立法目的,若有人能處理潛逃者的資產「咁潛逃者咪可以唔使返香港」。辯方由司徒子朗大律師代表引述國際上關於制裁的立法目的是「唔希望被制裁嘅人有經濟資源做犯法嘅野」,此解釋亦應適用於本案,即立法目的是不希望潛逃者有經濟支持及協助,惟沒有法律條文顯示,凍結潛逃者的資產會增加潛逃者回港受審的誘因,何況本案涉及區區幾萬元的保單金額,潛逃者更加不會「為少少錢而有壓力要返嚟受審」。辯方強調,法庭不應為迫使潛逃者回港受審,而向被告施加額外的壓力,另外被告不應就潛逃者的責任受到懲罰。
被告郭賢生,報稱任職商人,被控1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郭於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