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 主腦黎智英被判囚二十年罪有應得 旁聽席有人站立舉手歡呼「好呀!」
發佈時間:10:05 2026-02-09 HK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去年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3罪罪成,黎智英今早於西九龍法院被判囚20 年;從犯證人陳梓華判囚6年3個月、李宇軒監禁7年3個月、張劍虹、陳沛敏分別判囚6年9個月與7年、楊清奇入獄7年3個月;另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各判囚10年。而三間相關公司各罰款300萬4500元。
黎智英為幕後主腦與推動者判監20年
三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頒布47頁判刑理由書。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因此將量刑起點提高,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由監禁21個月增至監禁23個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由監禁15年增至監禁18年。
考慮到黎智英高齡、健康狀況及單獨囚禁等因素,三位法官接納此等因素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艱難,故酌情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減刑1個月,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各減刑1年,綜合黎智英所犯的嚴重罪行後,最終就3罪判處總刑期監禁20年。
判詞指,本案勾結外國勢力的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更是早有預謀,並透過使用網上平台去觸及本地和海外受眾。此外,涉案「重光團隊」的國際游說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被告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促成外國政府針對香港及中國政府官員採取制裁等措施。因此法官採用監禁15年作量刑起點,而涉案公司的量刑起點則訂於300萬港元。
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3名法官認為煽動文章以實體版刊印及在網上平台發布,考慮到文章數量、參與發布文章的各方人數、及罪行持續時間,裁定涉案串謀發布煽動刊罪屬最嚴重級別;單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罪,法官採納監禁21個月作為黎智英的量刑起點,而就涉案公司法庭則以罰款4,500元作量刑起點。
另外,法官參考了《馬俊文案》,考慮了當時社會氣氛、罪行規模、被告請求制裁的目標、涉案行為是否成功導致外國制裁、制裁的風險和迫切度、對香港及中國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遂認為涉案勾結外國勢力罪行屬「罪行重大」,根據《香港國安法》,刑期不應少於監禁十年。
法官在判詞另強調,《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故各被告不應因其在法例實施前的行為或政治思想而受到懲處,在法例實施前的事僅構成犯案背景的一部分。
三名法官另提到黎智英早前因隱瞞力高顧問公司違規使用蘋果大樓22年而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5年9個月,法庭考慮到欺詐案及本案性質完全不同亦毫無關連,故把黎智英在本案監禁20年的刑期中,其中18年刑期須與欺詐案分期執行,即黎智英在服畢欺詐案的5年9個月後,須額外服刑18年。
至於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三名法官指公司被告沒有有力求情理由,最終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判處罰款4,500港元,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判處罰款3,000,000港元,3罪合共判罰3,004,500港元。
三案共12名被告依次為陳梓華、李宇軒、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及前社論主筆馮偉光( 筆名盧峯)及 前社論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
案件編號:案件編號:HCCC147/2021 、HCCC51/2022、HCCC52/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