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母親偷金替胞弟買樓 網民勸港男報警「大義滅親」 律師:將財物歸還不減刑事責任

更新時間:18:33 2026-02-02 HKT
發佈時間:18:33 2026-02-02 HKT

金價早前破頂,高見每盎司5,600美元,本港收金店一度大排長龍,不少市民紛紛放售圖利。有男子昨日(1日)在Threads發文,指放在夾萬15年、總值逾300萬元的金幣及金粒不翼而飛,其母親承認為替即將結婚的弟弟支付「買樓首期」,已將黃金變賣。帖文掀起熱議,不少網民支持事主報警。有律師向《星島頭條》表示,若黃金確實屬於事主,無論取走者與事主是何關係,在未獲同意下拿走並變賣,已構成盜竊罪;他亦提醒,即使將財物歸還,也不影響刑事責任的成立,頂多作求情因素。

不論關係 私自取走變賣已構盜竊罪

律師梁永鏗向《星島頭條》表示,事件關鍵在於涉事黃金的擁有權,若黃金確實由事主以個人收入購買,擁有權屬事主本人,無論取走者與事主關係為父母或兄弟,在未經同意下取走並變賣他人財產,已構成盜竊罪,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而今次個案更牽涉誠信,甚至串謀行為等問題。

梁永鏗指,盜竊罪核心在於「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即使取走財物後聲稱「日後會歸還」,或已實際歸還款項,亦不影響刑事責任成立,頂多只可作為求情因素。他舉例,到超市偷了一筒糖果,被發現後馬上交還,雖然店舖無損失,但一樣能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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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信情況下犯罪或罪加一等

他又強調,今次事件特別之處在於家中發生,大家在互信情況下,未必會將夾萬收藏得很隱蔽,故被受信任的母親或弟弟拿去,屬違反誠信行為,加上當中或牽涉有計劃的串謀行動,可能罪加一等,相等於「公司打工做收銀穿櫃桶底」。

事件發生後,事主胞弟回應,「We can dicuss,I need this money for marriage(我們可討論一下,我需要這筆錢結婚)」,又聲稱本周內會歸還至少三分一金額。事主昨晚(1日)交代最終決定,表示將自願把其中三分一款項無條件送予弟弟作新婚禮物,坦言「作為兄長仁至義盡,感情仍盡」,餘下三分二、約275萬元,弟弟承諾於2個月內歸還。他亦決定月內搬離原居所,暫不再與家人同住。

記者:陳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