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建築被拒續牌上訴得直 高院下令屋宇署重新考慮續牌申請 政府:積極考慮上訴

更新時間:15:48 2026-01-21 HKT
發佈時間:15:48 2026-01-21 HKT

涉多宗致命工業意外的精進建築有限公司,其續牌申請遭拒絕後,早前獲高等法院頒令暫緩除牌,得以續行建築工程,直至上訴塵埃落定。高等法院法官鄭蕙心今頒布書面判詞,裁定精進建築有限公司上訴得直,撤銷屋宇署拒絕精進續牌的決定,下令將續期申請發還予屋宇署重新考慮。屋宇署表示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以積極考慮上訴。

精進建築涉多宗安全事故

原告為精進建築有限公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大律師王加豪代表;被告為屋宇署署長及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陳浩淇代表。

「精進建築」近年屢陷安全風波,特別是導致5人死亡的3宗嚴重地盤安全事故,包括2020年7月九龍灣宏展街地盤工人觸電的死亡事故、2022年9月安達臣道地盤天秤倒塌的死亡事故,以及2023年10月佐敦渡華路地盤工人從高處墜下的死亡事故。

去年5月被拒續牌申請

「精進建築」的「一般建築承建商資格」原在2023年4月7日到期,其續期申請由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進行面試及評審,委員會未能信納「精進建築」的獲授權簽署人,在地盤監督及安全管理上的能力和勝任程度適宜代表「精進建築」就《建築物條例》行事,並且未能信納「精進建築」有妥善的地盤安全管理。

屋宇署考慮委員會建議後,2025年5月22日拒絕「精進建築」在2025年3月3日提出的續期申請,從而令「精進建築」於2025年6月20日被除名。屋宇署另亦拒絕處理增補梁賜健(Leung Chi Kin)成為的「精進建築」的「技術董事」(Technical Director,簡稱TD)及「獲授權簽署人」(Authorised Signatory ,簡稱AS)。

官指屋宇署須書面解釋拒絕原因

「精進建築」質疑屋宇署拒絕其續期申請時沒有提供詳細理由,指明《建築物條例》第8E條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在發出拒絕申請的通知時,以書面述明決定不將某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列入、重新列入或保留於名冊內的理由」。

法官鄭蕙心認同屋宇署單憑「精進建築」不適合續牌,並不算述明了拒絕理由,否則《建築物條例》第8E條將形同虛設,重申法例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提供具體理由。鄭官認為屋宇署拒絕續期申請時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滿意的具體原因,並且在發出拒絕通知的同時提供予申請人。

無提供理由已違《建築物條例》

鄭官引述案例指,提供理由即使會增加決策者的工作量,但可促進理性思考,確保決策是基於正當理由所作出,向當事人展示決策過程,協助當事人判斷是否上訴或申請司法覆核等,而健全的公共行政要求提供清晰且充分的理由,促進透明度,增強公眾對行政決策的信任,亦有助處理司法覆核的法庭更有效審查決策的合法性。

鄭官認為當決策者下決定時提供詳細理由,可顯示決策者為何作出該決定,亦顯示它已認真考慮重要問題。屋宇署在信中只表明它經審慎考慮委員會的建議及《建築物條例》第8C(5)(a)後,決定拒絕「精進建築」的註冊續期申請。鄭官裁定屋宇署並沒有提供任何理由,直言即使屋宇署毋須提供冗長理由,但至少應有簡短理由,惟屋宇署甚至連簡短理由亦沒有提供予「精進建築」,違反《建築物條例》第8E條的要求。

雖然屋宇署提供的內部會議紀錄顯示,他們曾評論致命事故、「獲授權簽署人」面試失敗、「精進建築」的安全改善措施缺乏全面風險概覽、勞工安全定罪紀錄數量高於平均水平等議題,鄭官則認為內部會議紀錄也並未載有建築事務監督作出決定的明確理由,不足以作為合法的理由闡明涉案決定。

雖列明已考慮事項惟未指明拒絕原因

時任屋宇署署長在呈堂誓章提到,他認同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建議拒絕續期的立場,考慮續期申請時已把2020、2022及2023三宗致命事故列作明顯相關事項並納入考量,亦考慮了委員會評估結果及意見、「精進建築」的致命事故紀錄、停工及定罪紀錄、委員會對「精進建築」的「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能力的看法,認為「精進建築」的「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不適合代表「精進建築」。

鄭官則認為雖然署長在誓章中列舉了許多「已考慮的事項」,但並未清楚指出哪些是真正的理由。鄭官裁定屋宇署在2025年5月22日的決定通知書中,未有交代具體理由,僅寫有拒絕「精進建築」續牌申請的結論,不能視為符合法律要求的「理由」。

裁定上訴得直但不代表必定適合續牌

鄭官經仔細考慮後,裁定精進建築有限公司上訴得直,撤銷屋宇署拒絕精進續牌的決定,以及撤銷屋宇署拒絕增補梁賜健成為「精進建築」的「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之決定,下令將兩項申請均發還予屋宇署重新考慮及裁定,另下令屋宇署需向「精進建築」支付訟費。

鄭官另強調「精進建築」是次上訴得直並不代表它必定適合繼續續牌營運,而續期、「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的申請應由屋宇署考慮。

案件編號:HCMP952/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