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建筑被拒续牌上诉得直 高院下令屋宇署重新考虑续牌申请 政府:积极考虑上诉
发布时间:15:48 2026-01-21 HKT
涉多宗致命工业意外的精进建筑有限公司,其续牌申请遭拒绝后,早前获高等法院颁令暂缓除牌,得以续行建筑工程,直至上诉尘埃落定。高等法院法官郑蕙心今颁布书面判词,裁定精进建筑有限公司上诉得直,撤销屋宇署拒绝精进续牌的决定,下令将续期申请发还予屋宇署重新考虑。屋宇署表示会与律政司详细研究判词,以积极考虑上诉。
精进建筑涉多宗安全事故
原告为精进建筑有限公司,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大律师王加豪代表;被告为屋宇署署长及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由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及陈浩淇代表。
「精进建筑」近年屡陷安全风波,特别是导致5人死亡的3宗严重地盘安全事故,包括2020年7月九龙湾宏展街地盘工人触电的死亡事故、2022年9月安达臣道地盘天秤倒塌的死亡事故,以及2023年10月佐敦渡华路地盘工人从高处坠下的死亡事故。
去年5月被拒续牌申请
「精进建筑」的「一般建筑承建商资格」原在2023年4月7日到期,其续期申请由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进行面试及评审,委员会未能信纳「精进建筑」的获授权签署人,在地盘监督及安全管理上的能力和胜任程度适宜代表「精进建筑」就《建筑物条例》行事,并且未能信纳「精进建筑」有妥善的地盘安全管理。
屋宇署考虑委员会建议后,2025年5月22日拒绝「精进建筑」在2025年3月3日提出的续期申请,从而令「精进建筑」于2025年6月20日被除名。屋宇署另亦拒绝处理增补梁赐健(Leung Chi Kin)成为的「精进建筑」的「技术董事」(Technical Director,简称TD)及「获授权签署人」(Authorised Signatory ,简称AS)。
官指屋宇署须书面解释拒绝原因
「精进建筑」质疑屋宇署拒绝其续期申请时没有提供详细理由,指明《建筑物条例》第8E条规定:「建筑事务监督须在发出拒绝申请的通知时,以书面述明决定不将某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称列入、重新列入或保留于名册内的理由」。
法官郑蕙心认同屋宇署单凭「精进建筑」不适合续牌,并不算述明了拒绝理由,否则《建筑物条例》第8E条将形同虚设,重申法例规定建筑事务监督须提供具体理由。郑官认为屋宇署拒绝续期申请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满意的具体原因,并且在发出拒绝通知的同时提供予申请人。
无提供理由已违《建筑物条例》
郑官引述案例指,提供理由即使会增加决策者的工作量,但可促进理性思考,确保决策是基于正当理由所作出,向当事人展示决策过程,协助当事人判断是否上诉或申请司法覆核等,而健全的公共行政要求提供清晰且充分的理由,促进透明度,增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信任,亦有助处理司法覆核的法庭更有效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郑官认为当决策者下决定时提供详细理由,可显示决策者为何作出该决定,亦显示它已认真考虑重要问题。屋宇署在信中只表明它经审慎考虑委员会的建议及《建筑物条例》第8C(5)(a)后,决定拒绝「精进建筑」的注册续期申请。郑官裁定屋宇署并没有提供任何理由,直言即使屋宇署毋须提供冗长理由,但至少应有简短理由,惟屋宇署甚至连简短理由亦没有提供予「精进建筑」,违反《建筑物条例》第8E条的要求。
虽然屋宇署提供的内部会议纪录显示,他们曾评论致命事故、「获授权签署人」面试失败、「精进建筑」的安全改善措施缺乏全面风险概览、劳工安全定罪纪录数量高于平均水平等议题,郑官则认为内部会议纪录也并未载有建筑事务监督作出决定的明确理由,不足以作为合法的理由阐明涉案决定。
虽列明已考虑事项惟未指明拒绝原因
时任屋宇署署长在呈堂誓章提到,他认同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建议拒绝续期的立场,考虑续期申请时已把2020、2022及2023三宗致命事故列作明显相关事项并纳入考量,亦考虑了委员会评估结果及意见、「精进建筑」的致命事故纪录、停工及定罪纪录、委员会对「精进建筑」的「技术董事」及「获授权签署人」能力的看法,认为「精进建筑」的「技术董事」及「获授权签署人」不适合代表「精进建筑」。
郑官则认为虽然署长在誓章中列举了许多「已考虑的事项」,但并未清楚指出哪些是真正的理由。郑官裁定屋宇署在2025年5月22日的决定通知书中,未有交代具体理由,仅写有拒绝「精进建筑」续牌申请的结论,不能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理由」。
裁定上诉得直但不代表必定适合续牌
郑官经仔细考虑后,裁定精进建筑有限公司上诉得直,撤销屋宇署拒绝精进续牌的决定,以及撤销屋宇署拒绝增补梁赐健成为「精进建筑」的「技术董事」及「获授权签署人」之决定,下令将两项申请均发还予屋宇署重新考虑及裁定,另下令屋宇署需向「精进建筑」支付讼费。
郑官另强调「精进建筑」是次上诉得直并不代表它必定适合继续续牌营运,而续期、「技术董事」及「获授权签署人」的申请应由屋宇署考虑。
案件编号:HCMP952/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