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申撤控被拒 官指控方已提供足夠資料了解指控

更新時間:15:04 2026-01-21 HKT
發佈時間:15:04 2026-01-21 HKT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涉嫌煽動他人結束一黨專政,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明日開審。鄒幸彤前月申請撤銷公訴書即日被拒,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今早於高等法院宣佈裁決理由,雖然本案範圍寬闊,但是控方已提供了足夠資料了解指控。法庭又肯定「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主張違反國家憲法,至於這主張是否符合涉案「非法手段」則屬審訊重要議題。

鄒幸彤指公訴書控罪缺乏足夠關鍵詳情求撤銷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主審。鄒幸彤申請撤銷公訴書,提出了4項理據,首先指公訴書控罪缺乏足夠關鍵詳情,尤其是關於「非法手段的行為」是何種行為。控方回應指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都是非法,無須涉及武力,煽動他人作出此等行為亦然,而本案所涉及「以非法手段的行為」,就是任何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解釋各被告透過激起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等情緒,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各被告上述的行為必然非法。

控方又依賴被告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這4項元素,指控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和被告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繼續維持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的組織,包括透過舉辦不同的公開活動、發布或繼續發布不同的刊物或網上內容、營運六四紀念館、接受不同媒體的訪問及支聯會相關的公開發言等行為,堅持及繼續支聯會的組織及向他人鼓吹上述「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並煽動他人加入或認同支聯會、進一步向他人傳揚支聯會的組織和主張及支持支聯會的活動和經費等。控方指控被告在案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持續上述行為,旨在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主審。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主審。
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是案中被告之一。資料圖片
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是案中被告之一。資料圖片
何俊仁。資料圖片
何俊仁。資料圖片

法庭指控方已提供足夠資料了解指控

判詞今指控方至今已提供的詳情和存檔的開案陳詞,認為雖然本案控罪所涵蓋的範圍較為寬闊,但是控方已為各被告提供了足夠資料讓其知道指控為何,被告應已清楚知道審訊時需處理的案情,可以考慮如何反駁指控及準備辯方證據,至於控方的案情及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控罪,則待審訊判定。判詞指控方已表明「非法手段」所指為何及限制指控範圍,法庭肯定「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主張違反國家憲法,至於這主張是否符合「非法手段」亦屬審訊重要議題。鄒幸彤質疑控方未能提出涉案的煽動行為是如何要他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法庭同意控方指煽動行為缺乏時地人等元素,惟此等元素僅可能相關而非必要,舉例指煽動謀殺亦然。

鄒幸彤又質疑控方指控的言行不涉任何具體的行為指示,鄒幸彤不會知道接收到有關言行訊息的受眾會如何實行非法目標,指出控方須於控罪詳情加上指控煽動行為的犯罪意圖。判詞反駁指煽惑罪罪行詳情毋須特地列出涉案行為的犯罪意圖,只須於舉證時證明犯罪意圖才能定罪。判詞又指「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主張及相關言行,若缺乏具體行為指示,是否構成涉案罪行等爭議屬審訊議題,鄒幸彤不能用以申請撤控。

鄒幸彤再質疑控方指控其煽動行為橫跨一年兩個月,地點覆蓋全香港,缺乏單一的目標行為,內容實屬空泛表述,對辯方造成嚴重辯護困難。判詞回應指從開案陳詞及審訊文件上所見,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鄒幸彤等仍然繼續鼓吹同一「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控方針對鄒幸彤等的證據,各項行為看來互有連繫,認為控方陳詞合理,行為可被視為具有同一非法目的,而且控方清楚指明哪些行為屬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本案控罪對鄒幸彤不構成雙重損害

鄒幸彤最後質疑本案檢控濫用司法程序,自己因此受雙重損害,判詞表明法庭不會因為鄒幸彤此前2020及2021年2宗六四集會案定罪,而對其有任何不利考慮。判詞解釋該兩宗案件中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與本案控罪本質上截然不同,與其言行是否有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原則上無關,本案控罪對其不構成雙重損害,2案亦無事實重疊或顯著相似的情況,本案毋須考慮鄒幸彤是否曾參與任何未經批准集結。鄒幸彤與其他被告被指繼續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並非單一事件,考慮到本案比較前述2宗案件更嚴重,另行檢控並無不妥,而控方表明本案擬依賴的表述都不是2021年六四集會案證據涉及的文章內容。

判詞引述控方開案陳詞第11段「雖然本案的證據顯示各被告的煽動行為是在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下作出的,本案並非政治審訊也不涉及審理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國家的批評的議題。各被告利用相關命題作出本案的煽動行為,重點在於他們煽動的顛覆目的和意圖,他們透過負面內容激起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等情緒,作為加強其煽動行為效果的途徑。相關內容是負面的純然是一項客觀的事實,法庭可以此作為證據的一部分來考慮各被告是否煽動及意圖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更重要的是,本案絕不涉及任何關於國家的憲法、歷史及政治制度優劣與否的議題,國家的憲法是否如各被告所稱符合民主或各被告所聲言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等根本與案無關,法庭無須處理。」

強調法庭只根據證據和法律原則審理案件

本案中控方指控各被告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判詞強調法庭只會根據證據和法律原則審理案件,不會容許審訊成為以法律為名的政治打壓的工具和濫用司法程序。法庭終認為4項投訴均不成立,拒絕撤銷公訴書或永久終止聆訊。

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