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立法規範5類電腦網絡罪行 「為保障兒童而取覽」可免責 干擾電腦數據最高囚終身

更新時間:11:23 2026-01-09 HKT
發佈時間:11:23 2026-01-09 HKT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9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建議針對五類涉及電腦網絡的罪行立法,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報告書建議,若違反五項罪行一經定罪,可判監2年及14年;如涉干犯非法干擾數據或電腦系統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報告書建議設獨立制度 認可網絡安全從業員

其中針對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行為,報告書建議,純粹在未獲授權下取覽即屬犯罪,認可網路安全從業員可獲特定免責辯護。非認可網路安全從業員,可用「真正的網絡安全目的」、「為保障兒童利益而取覽」、「為真正的研究目的而取覽」作免責辯護。委員會指,相信立法可為包含大量私人資料的電腦數據,得到更好保護。

報告書同時建議設獨立制度,對網絡安全從業員進行認可。具體細節,包括認可要求、從業員責任、認可團體由何方管理等,待政府決定。

「為保障兒童利益而取覽」可免責 對象是16歲以下兒童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政龍表示,「為保障兒童利益而取覽」這項免責辯護,保護對象是16歲以下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父母可能察覺小朋友可能與不明來歷的人聊天被騙,為了保護其利益而去查看小朋友與這些人說過甚麼,不代表可以查看整個電話的資料。(取覽者)可以是父母,可以是監護人、亦有機會是老師。所以我們沒有用取覽人與小朋友的身分去界定,反而是真誠的主觀目的,取覽範圍也要合理」。

非法截取資料罪門檻高 毋須為咖啡店、酒店等業務提免責辯護

非法截取資料罪方面,報告書建議定罪時須證明行為是出於不誠實或犯罪目的。法改會指,考慮到不誠實或犯罪目的屬非常高的門檻,認為無需為咖啡店、酒店、商場、僱主等業務 ,提供免責辯護或豁免。

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報告書指為免適用範圍過於廣泛,建議只適用於其他四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以及只限於「為了向他人提供」。建議額外增加「犯罪意念」規定,須證明被告知道、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程式或數據主要用途干犯網絡相關罪行。此外,為網絡安全、教育、科學或研究目的等,可作為特定免責辯護。

干擾數據或電腦系統或造成嚴重傷害 

干擾數據或電腦系統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陳政龍解釋,是基於犯罪可能構成的傷害,建議與刑事毀壞加重罪行罰則保持一致,「干擾電腦數據,或者電腦系統,針對一些黑客的行為,可以涉及非常重要的電腦系統,例如機場系統、鐵路系統、醫院系統,干擾這類型系統,可能危害很多人生命。」

人工智能用途廣泛 須個別作考量

對於今次報告未建議為人工智能特定罪行立法。陳政龍指,人工智能議題範圍廣闊,訂立框架或立法需個別考量,但提到若使用人工智能觸犯今次建議的五項罪行,仍會受到規管,「 如果證明AI或人工智能寫出來,目的是主要為了干犯電腦罪行,即專為了駭入其他電腦系統。假設證明到主要目的,管有人工智能程式都可能涉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

5項建議罪行,可否以「 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陳政龍稱公衆利益是很複雜的衡量,法律有提供彈性,但直言不會容易,「如果有案件發生,被告人說我非法取覽或非法截取的目的,是為了公眾利益,會需要這位被告人,看看可否説服法庭,這是合理辯解」。

林定國:部分電腦罪行相關法例已不合時宜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社交平台發文,指法改會建議引入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涵蓋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即只能通過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器材進行的罪行,當中有關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標。他亦提到不同的電腦相關罪行在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中訂立,部分已不合時宜。

保安局:政府就報告書有關建議展開仔細研究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政府歡迎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進一步完善現行相關法例,以應對資訊科技發展對社會治安帶來的挑戰。

發言人指,報告書的建議能進一步完善現行處理依賴電腦網絡罪行的相關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及《電訊條例》(第106章)中的部分罪行),有助提升打擊此等犯罪行為的效能。政府將就報告書的有關建議展開仔細研究,考慮如何跟進落實。

記者:蕭博禧
摄影:何君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