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立法规范5类电脑网络罪行 「为保障儿童而取览」可免责 干扰电脑数据最高囚终身

更新时间:11:23 2026-01-09 HKT
发布时间:11:23 2026-01-09 HKT

法律改革委员会今(9日)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报告书,建议针对五类涉及电脑网络的罪行立法,包括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非法截取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数据、非法干扰电脑系统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报告书建议,若违反五项罪行一经定罪,可判监2年及14年;如涉干犯非法干扰数据或电脑系统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报告书建议设独立制度 认可网络安全从业员

其中针对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行为,报告书建议,纯粹在未获授权下取览即属犯罪,认可网路安全从业员可获特定免责辩护。非认可网路安全从业员,可用「真正的网络安全目的」、「为保障儿童利益而取览」、「为真正的研究目的而取览」作免责辩护。委员会指,相信立法可为包含大量私人资料的电脑数据,得到更好保护。

报告书同时建议设独立制度,对网络安全从业员进行认可。具体细节,包括认可要求、从业员责任、认可团体由何方管理等,待政府决定。

「为保障儿童利益而取览」可免责 对象是16岁以下儿童

法改会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主席陈政龙表示,「为保障儿童利益而取览」这项免责辩护,保护对象是16岁以下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父母可能察觉小朋友可能与不明来历的人聊天被骗,为了保护其利益而去查看小朋友与这些人说过甚么,不代表可以查看整个电话的资料。(取览者)可以是父母,可以是监护人、亦有机会是老师。所以我们没有用取览人与小朋友的身分去界定,反而是真诚的主观目的,取览范围也要合理」。

非法截取资料罪门槛高 毋须为咖啡店、酒店等业务提免责辩护

非法截取资料罪方面,报告书建议定罪时须证明行为是出于不诚实或犯罪目的。法改会指,考虑到不诚实或犯罪目的属非常高的门槛,认为无需为咖啡店、酒店、商场、雇主等业务 ,提供免责辩护或豁免。

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报告书指为免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建议只适用于其他四类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以及只限于「为了向他人提供」。建议额外增加「犯罪意念」规定,须证明被告知道、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程式或数据主要用途干犯网络相关罪行。此外,为网络安全、教育、科学或研究目的等,可作为特定免责辩护。

干扰数据或电脑系统或造成严重伤害 

干扰数据或电脑系统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判终身监禁。陈政龙解释,是基于犯罪可能构成的伤害,建议与刑事毁坏加重罪行罚则保持一致,「干扰电脑数据,或者电脑系统,针对一些黑客的行为,可以涉及非常重要的电脑系统,例如机场系统、铁路系统、医院系统,干扰这类型系统,可能危害很多人生命。」

人工智能用途广泛 须个别作考量

对于今次报告未建议为人工智能特定罪行立法。陈政龙指,人工智能议题范围广阔,订立框架或立法需个别考量,但提到若使用人工智能触犯今次建议的五项罪行,仍会受到规管,「 如果证明AI或人工智能写出来,目的是主要为了干犯电脑罪行,即专为了骇入其他电脑系统。假设证明到主要目的,管有人工智能程式都可能涉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罪。」

5项建议罪行,可否以「 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陈政龙称公众利益是很复杂的衡量,法律有提供弹性,但直言不会容易,「如果有案件发生,被告人说我非法取览或非法截取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会需要这位被告人,看看可否说服法庭,这是合理辩解」。

林定国:部分电脑罪行相关法例已不合时宜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社交平台发文,指法改会建议引入一项全新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特定法例,涵盖5类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即只能通过使用资讯及通讯科技器材进行的罪行,当中有关器材既是犯罪工具,亦是犯罪目标。他亦提到不同的电脑相关罪行在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及《电讯条例》中订立,部分已不合时宜。

保安局:政府就报告书有关建议展开仔细研究

保安局发言人表示,政府欢迎法改会辖下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发表《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报告书,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法例,以应对资讯科技发展对社会治安带来的挑战。

发言人指,报告书的建议能进一步完善现行处理依赖电脑网络罪行的相关法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及《电讯条例》(第106章)中的部分罪行),有助提升打击此等犯罪行为的效能。政府将就报告书的有关建议展开仔细研究,考虑如何跟进落实。

记者:萧博禧
摄影:何君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