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法庭頒令解散宏福苑管委會 改由華懋旗下「合安」無限期接管 民青局:解散法團唯一目的是維護業主權益

更新時間:16:20 2026-01-06 HKT
發佈時間:16:20 2026-01-06 HKT

大埔宏福苑火災,導致逾百人死亡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罕有援引《建築物管理條例》,申請解散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及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屋苑管理人。案件今在土地審裁處開庭聆訊,林美施法官透露,法庭收到現屆法團委員的聯署信,表示不會出席法庭聆訊,亦不反對解散法團。林官認為,災後重整工作刻不容緩及複雜,宜透過第三方及中立的機構處理,頒令華懋旗下公司「合安」無限期作管理人。

官指現屆管委會欠處理災後重建能力

林官裁決時,頒令解散現屆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並委任華懋旗下公司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無限期及無償作管理人,法庭沒有訟費命令。林官直指,大火令宏福苑7座大廈嚴重受損,逾百人死亡,過千人喪失家園,陷入緊急困局,居民亦承擔龐大的經濟及精神壓力。惟現屆管委會沒有災後重整的能力、經驗及知識,依賴14名自願且非全職的委員繼續出任管委會實在不設實際。

林官續指,災後重建工作刻不容緩,明顯超越委員的知識,包括要採取什麼法律行動以維護業主權利、如何與保險公司進行索償、龐大金額的價維修存款應如何保存及使用等。林官形容,宏福苑現時屬「陷入癱瘓的狀態」,委員為應對自身的災後事宜亦自顧不暇,分散在不同地方居住,故理應要有具系統及結構性的管理人出任法團。

代表民青局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葉偉豪攝
代表民青局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葉偉豪攝
華懋集團代表。葉偉豪攝
華懋集團代表。葉偉豪攝

宜透過第三方中立機構接手管理

林官提及,部分業主已對現屆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的能力及信心產生質疑,對法團如何處理大維修餘額的運用及保存有疑慮,對法團感不滿。林官認為,災後重建工作複雜,餘額處理是急需處理的議題,以防業主金錢被濫用,惟現屆法團明顯未有充分知識處理,宜透過第三方及中立的機構進行,以保障業主利益。林官下令解散現屆法團,直至宏福苑有新的管理架構成立。

林官認為,火災對宏福苑造成嚴重損毁,物業管理工作漫長且艱巨,要設置任期時限是不設實際。合安表明會透過管理公司取得業主資料,設立業主聯絡接洽機制、定期舉行業主大會、每月向民政事務處遞交報告及匯報工作、不收取報酬等,接納合安無限期擔任管理人。惟審裁處保持公平公正的態度,為免影響公眾對審裁處的信心,認為合安向審裁處遞交報告並不可行。民青局一方沒有訟費申請,法庭不頒佈任何訟費命令。

龔如心慈善信託捐$1000萬作管理營運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代表民青局表示,政府聽到社會上不同的聲音,包括業主有考慮及擔憂,故申請解散現屆宏福苑法團管委會唯一目的是「維護及促進宏福苑業主的權益」。呂續指,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屋苑管理人後,不會削弱或剝奪業主的權利。合安必然會依照公契及法例行事,署方亦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撤回合安作管理人的決定,建議合安每月向政府遞交報告,及每季向審裁處遞交報告等。

呂強調,局長明白社會有不利的揣測及指控,「而家所有持份者眾志成城處理大火事宜」,故「唔俾任何人用陰謀論作不實指控」。呂補充,龔如心慈善信託基金得知合安作管理人期間必然會產生不同雜費及營運支出,故捐出1千萬元,一半用作支付相關費用,包括外聘專業人士及聘請保安、清潔工人等開支。

合安願無償擔任管理人

呂提及,現屆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在火災後要處理的事宜為前所未有,超過14名委員的知識及經驗,委員均是自願及非全職的性質擔任,要求他們處理火災後的工作,對他們而言是「嚴苛」、「不設實際」,理應要由專業人士及團隊作結構性的規劃及管理。呂另指,不同政府部門均在調查起火原因及大廈維修情況,未知現屆委員會否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呂補充,宏福苑中7棟大廈被大火燒毀,業主或想離開此地,至於唯一未被大火波及的宏智閣業主,則有機會想留下,故業主利益或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有機會出現利益衝突。而要現屆業主法團委員會處理此利益衝突情況,必然是不合適的,理應由專業人士處理,故需要由合安此專業團隊來維護業主利益。

呂重申,合安擁有專業團隊,包括大量經驗豐富的測量師及持牌管理人等,是合適及具資源應對火災事後應對工作的管理人。而政府認為在如此迫切的情況下,可考慮合安無限期出任管理人,合安亦願意不收取報酬地無償擔任管理人。

政管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要求解散現管委會

申請人是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SECRETARY FOR HOME AND YOUTH AFFAIRS);15名答辯人依次為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ANG FUK COURT)、徐滿柑、麥志雄、何仲行、張梓雲、林慧敏、蘇倩婷、江祥發、馮靜欣、謝寶森、陳文浩、麥致誠、李日興、鄧嘉恩、羅詠麟。

入稟狀指,大埔宏福苑去年11月26日發生前所未有(unprecedented)的火災,法庭應考慮現有的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是否無法有效地履行屋苑公契責任以保護宏福苑業主的利益。申請人依賴《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34章)要求法庭頒令解散現在的法團管委會,及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Hop On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為屋苑管理人。

案件編號:LDBM193/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