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唱導師非禮及襲擊7男罪成候懲 曾以按摩、開聲等理由觸摸事主陽具陰囊 又稱:想成名,被性侵是普遍的

更新時間:17:00 2025-12-11 HKT
發佈時間:17:00 2025-12-11 HKT

《中年好聲音》百強選手林俊一涉嫌在2008年至2023年間,分別在長沙灣、葵涌及上水的授課地點非禮11名男子,當中包括15歲男童,犯案期間更稱「假若你想成名,被性侵是普遍的」。林俊一早前否認17項非禮及3項普通襲擊罪受審,暫委法官鍾偉強今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9項非禮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直指不認為捽陰囊與歌唱技巧有任何關係,將案件押後至1月26日求情及判刑,待取6名非禮案受害者的創傷報告、被告的背景及心理醫生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懲。

其中1男童指控被告非禮後引發更多人投訴

鍾官頒下裁決理由書,提到被告為自僱音樂老師,以私人授課方式教授唱歌,除教授歌唱技巧外,亦有教授其他如形象指導的課程,分別在長沙灣及葵涌開辦音樂教室。男童X在2023年報案指遭被告非禮,被告被捕的消息被傳媒廣泛報導,有人於網上成立「林俊一歌唱老師苦主團」,及後本案其餘投訴人向警方投訴。

林俊一被定罪後獲准保釋候懲,林為避鏡頭甫步出法庭即高速跑向的士,登車離開。黃巧兒攝
林俊一被定罪後獲准保釋候懲,林為避鏡頭甫步出法庭即高速跑向的士,登車離開。黃巧兒攝
林俊一載帽、口罩和太陽鏡,將容貌包得嚴嚴實實,躱避鏡頭。黃巧兒攝
林俊一載帽、口罩和太陽鏡,將容貌包得嚴嚴實實,躱避鏡頭。黃巧兒攝

有事主稱被非禮後仍與被告傾談

鍾官引述11名受害人的供詞,34歲男演藝人I供稱,在2008年時邀約被告進行「人物專訪」,被告將I帶至上水單位,被告將I推倒在床,脫去I的下衣,並騎在I的身上,要求I含被告的陰莖後,將手指插入I的肛門,當年I年僅17歲。鍾官認為,I除了向被告表示「唔好」及縮腳避開外,沒有比較抗拒行為及呼叫求救,遭被告非禮後竟傾談一陣後才離開,更同意再與被告見面,鍾官直指I的行為與被性侵犯的受害人的反應大不相符,裁定被告非禮I的罪名不成立。

官不接納捽陰囊與歌唱技巧有關係

36歲男子J提及,在2018年10月單獨與被告於長沙灣的課室學習唱歌,被告在瑜伽蓆上為J按摩,被告褪去J的短褲在大腿位置用手指打圈,按摩腹部。翌年3月,被告變本加厲,從內褲伸手入內打圈地大力捽J陰囊約10秒,及後的3個月內再兩度故技重施。鍾官認為,J表示有便秘,故被告才替J按摩腹部舒緩,故裁定該項非禮罪脫。至於另外的3次非禮行為罪成,黃官指,J想學好唱歌而跟隨被告,被告稱進行按摩可提升歌唱技巧,故J被侵犯的過程沒有反抗,惟黃官不接納捽陰囊與歌唱技巧有任何關係。

「想做明星嘅話 俾人非禮先會紅」

案發時15歲男童X供稱,在2023年5月跟被告學習唱歌時,被告問X「係咪日日打飛機」並要求X除褲,被告稱曾任醫生,學過醫術,叫X當被告是哥哥,讓被告檢查,隨後更翻開X的包皮摸陰莖。兩個月後,被告再撫摸X的下體,更指「如果你想做明星嘅話,你咁樣俾人非禮呢你先會紅㗎,咁樣做好正常㗎」,及後親吻X的面部2次稱「你真係好可愛」。

官指難理解教唱歌何以要檢查性器官

鍾官直指,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更為想得到X同意而稱曾任醫生。鍾官不接納檢查性器官是教唱歌的一部份,本案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曾任醫生。另外,鍾官稱X年紀尚輕,入世未深,不敢舉報被告,實屬合情合理,終裁定被告非禮X的兩罪成。

「𢭃陰囊」、「搓腹股溝」、摸臀部、扳開包皮

另外被告對4名男子A、B、C及F的非禮罪成,對男子F及D的普通襲擊罪成,餘下8項非禮及1項襲擊罪脫。定罪的案情指,現年27歲A遭被告「𢭃陰囊」及「搓腹股溝」;30歲B遭被告「揸陰囊及陰莖」,被告竟回應因B「自瀆過度, 需要按摩吓」,期間B的女友目睹被告犯案;被告指32歲C的聲音很「緊」,建議C作「音頻治療」,C全裸地仰卧在按摩床,被告稱「你嘅啫啫仔好得意」,用手扳開C的包皮,指C的龜頭有「真菌」;25歲D遭被告親吻右邊面1下;25歲F曾多次吻其臉部,並伸手入內褲摸F的的臀部及下體,更「擘開」F的屁股,說要看一看有無瘡,稱「打飛機」會影響唱歌、血氣運行;上述所有受害人均在上課時遭被告非禮及襲擊。

官索取事主創傷報告及被告心理報告助判刑

鍾官要求先索取6名非禮案受害人的創傷報告「雖然有大部分受害者已成年,但成年人唔表示會無影響」,並將案件押後至1月26日求情及判刑,待取被告的背景及心理醫生報告,考慮被告已還押26個月,批准被告保釋候懲。控方透露,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教育程度為中五畢業,任職歌唱導師,在2023年7月被捕還押至今年9月15日。

原被控17非禮及3襲擊罪

37歲被告林俊一,報稱歌唱導師,被控17項非禮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2008年至2023年7月7日期間,分別在長沙灣、葵涌及上水的大廈單位非禮15歲男童X、男子A、B、C、D、E、F、G、H、I、J;另於2022年至2023年7月,分別3日在長沙灣襲擊男子D、F及G。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