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入稟指違反經理人合約 余稱張稱呼其為「契爺」及提出由他當經理人
發佈時間:14:35 2025-12-03 HKT
女藝人張栢芝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指稱張栢芝涉收取預支的4176萬元片酬後,並未履行電影合約並違反經理人合約。案件今(12月3日)於高院開庭審訊,余出庭作供,稱張柏芝會稱呼自己為「契爺」,在張受離婚一事影響後,他曾建議張建立「好媽媽」和「女強人」形象、日後再成立自己工作室,張柏芝後來則提出由余當自己的經理人及想余為她尋得4000萬元,用作處理物業。
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今由大律師嚴斯泰代表;被告張柏芝,今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
余指與張柏芝父親為多年好友
原告方今傳召余毓興出庭,余採納其證人陳述書內容,並接受辯方盤問。余的陳述書提到自己與張柏芝的父親為多年好友,在案發時段前,他和張柏芝已相識,而張柏芝亦會稱呼自己為「契爺」。辯方盤問則指,張柏芝在2011年以前從不認識余,也不會稱呼余為「契爺」。余不同意。

辯方續指,最初張柏芝本人沒有接觸余,而是她的助手先接觸余,並詢問余有沒有方法為張柏芝尋得4000萬作物業用途;相關經理人合約亦是余先提出,並非如余的證人陳述書所稱當時因對張柏芝的處境心生憐憫才決定幫助對方,而是純粹商業考慮。余不同意。
余又供稱,2011年張柏芝受離婚及 「艷照門」 事件影響,她曾向自己諮詢意見,初時余建議張柏芝建立「好媽媽」、「女強人」形象及日後成立自己工作室,而張柏芝後來在7月7月則提出由余當自己的經理人,及找方法令她獲得4000萬元。余指他的資金當時都在內地,所以接觸博納影業集團的于東,而于東則要求簽署兩部電影片約,以作保障。
余聲稱張曾表示定會簽署經理人合約
法官歐陽浩榮關注到,余稱張柏芝會簽署經理人合約,與該4000萬元無直接關係。余則稱,因為張柏芝在此之前已提出找他當經理人,又指當時自己有向張柏芝指出 ,于東仍未能確認能否提供該4000萬元,但張柏芝已表示一定會簽署經理人合約。
入稟狀指,余毓興與張栢芝於2011年7月簽訂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先支付4000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需參演4部指定電影。2人在2012年5月再簽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預支276萬元片酬,要求張須額外接拍兩部電影。惟張栢芝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要求張作出賠償至少1276萬元,並公開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帳目。
案件編號:HCA 1227/2020
法庭記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