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醫院疑拒納老婦內地診斷報告致不及手術亡 專家供稱:係有延誤,對存活機會有負面影響

更新時間:14:59 2025-11-19 HKT
發佈時間:14:59 2025-11-19 HKT

七旬老婦前年12月與女兒在東莞旅遊期間感不適,回港在北區醫院因心臟主動脈剝離身亡,死因庭今續死因研訊。專家證人供稱北區醫院為死者診斷「係有延誤」,並「對死者存活機會有負面影響」,若院方有留意死者在內地醫院求診時的資料,估計能對死者的診斷作警惕,惟確認若死者在內地及時進行手術,存活率或會提高。醫管局代表陳詞認為死者「唔相信大陸」,或沒有向北區醫院和盤托出身體狀況。家屬勸諭醫護「將病人視為自己屋企人,重視人命」,料明早引導陪審團。

專家指北區醫院沒有特別思考過主動脈剝離的可能性

瑪麗醫院榮譽顧問梁令邦以專家證人身份撰寫報告,死因是急性主動脈剝離,若沒有及時獲得適當的治療,死亡率高達40%。相反,及時獲得治療,存活率高達80%。急性主動脈剝離的病症包括,胸、腹、背痛,痛楚屬撕裂性。而死者當時已須及時的外科介入,惟北區醫院在死者抵達後的2.5小時後,才安排大動脈掃描檢查。

梁引述死者女兒的口供,曾向北區醫院登記處職員提及死者「爆血管」,欲提供內地醫院的電腦掃描片段,惟遭職員拒絕接收,梁澄清,登記處職員並非醫護,而根據急症室報告,未能得知醫生是否知道有相關片段。其後,死者女兒再告知醫生「爆血管」,而急症室報告初步紀錄懷疑心肌梗塞,梁直言「心肌梗塞係塞血管,唔係爆血管」,指不清楚為何會出現此差異。

梁透露,醫生錯誤或延誤診斷主動脈剝離屬常見情況,因此病沒有特定症狀,故要靠醫生的臨床觸覺及診斷主動脈剝離的門檻不能太高。而死者在東莞用膳後突然出現腹疼,是主動脈剝離病徵的警號,儘管死者當時的情況符合病徵,惟並非指有此情況就必屬主動脈剝離。根據報告,為死者診斷的北區醫院醫生似乎沒有特別思考過主動脈剝離的可能性,以致沒有在初期為死者安排大動脈掃描檢查。

認為北區醫院診斷主動脈剝離過程有延誤

梁續指,當日直到晚上約9時半,死者下肢癱瘓,院方才懷疑是主動脈剝離,而安排大動脈掃描檢查。梁直言,未能預計患主動脈剝離的病人,會在什麼時候出現動脈瘤破裂情況,但死者在東莞時已感腹痛,其後更嚴重至下肢無力,顯示死者主動脈撕裂情況沒有停止過,認為死者的風險屬高危。

梁直指,北區醫院診斷死者屬主動脈剝離的過程「係有延誤」,而此延誤「對死者存活機會有負面影響」。死者家屬亦曾向醫院透露,死者在東莞的醫院求診,梁認為「醫護有責任問清楚,喺東莞醫院發生咩事」,並指急症室醫生不能「咁主打去考慮心肌梗塞」的診斷,儘管起初懷疑死者是心肌梗塞,亦不能排除主動脈剝離的可能性。而心肌梗塞不會導致死者下肢無力、心電圖沒有變化等。

估計若有參看內地報告會警覺主動脈出問題

死因裁判官林希維關注,若北區醫院急症部醫生有看過死者在內地的心電圖及大動脈掃描,情況是否會有不同。梁回應「估計應該會警覺到係主動脈有問題」,並指「點都會問點解會照(大動脈掃描)」。

醫管局代表質疑,內地醫院曾表示能在晚上7時許進行手術,若死者在內地醫院進行手術,存活率是否會提高,梁確認「我相信係」。家屬關注,若家屬向梁提供有關病人病況的影片時,梁是否會觀看,梁確認。

專家指死者個案非單一事件不能輕視

梁建議,即使醫院登記處的職員並非醫護,但在急症室任職,當病人或家屬提及病況資料時,根本不能輕視,要將內容轉交醫護跟進,直指死者的個案並非單一事件。院方要告知職員,如何處理病人或家屬交予的資料。

家屬陳詞指,死者在內地醫院求診的時間不長,亦不清楚死者的病歷,惟內地醫院仍能察覺死者的嚴重性。而死者回港到北區醫院求醫,當時帶同內地醫院的心電圖及大動脈掃描檢查,惟「真係唔係好明」為何會「俾人駁回」,更指自己重視死者的生命「點會唔將所有嘢拎出嚟」,並勸諭醫護「將病人視為自己屋企人,重視人命」。

醫管局指院方從未拒絕看內地報告

醫管局代表陳詞稱,死者大女作供時曾表示死者「唔相信大陸」,更違反內地醫院建議下回港,不能確定死者及家屬是否有將內地醫院的檢查內容和盤托出,當時死者亦未陷入昏迷狀態,更有兩名女兒陪伴在側,若死者向醫生交待病情時遺漏重要資訊,必定會有人能作補充,而院方記錄更沒有提及過內地醫生的診斷、家屬提供過影片、及需要及時手術等資訊。

醫管局代表引述急症室醫生作供時,表示有問過家屬是否有內地醫院的檢查內容,院方從來沒有拒絕看內地報告,反而想更多地了解內地的診斷。家屬起初向醫生透露死者「爆血管」,延至晚上9時許才提及撕裂等字眼,若醫生能一早得知此資訊,明顯會有截然不同的情況,故認為可能家屬作供時不盡正確,而沒有向醫生交代過內地的影片,邀請陪審團裁定死者「死於自然」。

死者陳鶯鶯終年71歲,生前已退休,死者於2023年12月18日中午在東莞旅遊期間意識模糊,送往內地的醫院被診斷主動脈剝離,死者即回港到北區醫院求醫,惟搶救不治,延至同日晚上身亡。案件由死因裁判官林希維主理,設有4男1女陪審團,醫管局列有利害關係方,死者兩名女兒列席研訊。

案件編號:CCDI-35/2024(MC)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