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關高級關員涉虛報在家候命工作 被告指抗疫工作不屬外間工作毋須申報

更新時間:13:51 2025-11-19 HKT
發佈時間:13:51 2025-11-19 HKT

前海關高級關員涉嫌疫情期間向海關虛報28次在家候命工作,詐騙海關約1.9萬元薪金;她另涉以虛假表格向海關報稱沒執行外間工作,但實際參與醫療輔助隊的有薪工作。涉案關員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欺詐等兩罪受審。被告上司供稱,就外間工作申請與申請之間的「空窗期」,海關沒有指定的處理程序。被告則指,當時認為醫療輔助隊為抗疫工作,不屬外間工作,故毋須申報;她又表示,在28次在家候命的時段中,不論有否參與醫療輔助隊的工作,她都是「隨傳隨到」的狀態。案件明續。

上司指海關無「空窗期」處理程序

42歲女被告李桂華,報稱前海關高級關員,被控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及一項欺詐罪,她今由大律師陳永豪代表。

海關督察詹宇寧曾任被告的上司,曾處理涉案有關外間工作的申請。詹供稱,海關容許人員進行海關以外的有薪工作,但需作出申請並獲批准。她將被告的申請從下而上逐級遞交予長官審批。被告在上一次申請後,曾有一段時間沒有作出申請,故當被告再次申請時,長官要求被告提供相關資料解釋,以助參考,即涉案的報告表格。詹又表示,在上述「空窗期」有否進行外間工作或會影響申請,若被告在未獲批准下進行外間工作,「我會考慮唔為佢申請」。

接受辯方大律師陳永豪盤問時,詹宇寧確認自己並非審批人員,僅為被告提交申請。詹同意自己在被告申請前未曾處理過「空窗期」事宜,她和被告是「摸住石頭過河」來處理,詹亦不太記得當日被告有否就「空窗期」表示疑惑。

詹曾就被告的申請作出紀錄(Minute),她同意當中沒有提及「空窗期」,僅提到申請人的外間工作會否與海關崗位構成衝突等。詹同意直至現在,海關仍未就「空窗期」有一套處理方法。

自辯指醫療輔助隊工作屬抗疫而非外間工作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被告供稱擁有大學學歷,先後成為醫療輔助隊成員,其後加入海關。被告2020年在醫療輔助隊擔任四級長官時已服務海關一段時間。被問及父親於2019年離世,被告一度哽咽,她同意父親的離世影響她在海關的工作,從行動崗位調至文職。

被告堅稱沒有意圖誤導任何海關人員,指在2022年3月18日提交外間工作申請後,同日首次知道「空窗期」事宜,以及要交涉案的報告表格作解釋。被告指,過往曾19次就醫療輔助隊的工作作出申請,從未寫過上述文件,她再次申請是為有合法授權進行醫療輔助隊的恆常工作。被告續指,當時認為醫療輔助隊的工作為臨時的抗疫工作,而非外間工作,因此無須填寫。

被告又表示,她在網上找到一份醫療輔助隊的通告,她發布予隊員並作討論後,結論為無須請假亦可在工作時間參與抗疫工作,惟被告後來認同自己並非公務員中的首長級人員,無權決定須否請假,現在接受當時應要請假。

以為抗疫工作毋須申報但同意無向海關確認

控方盤問時,被告同在2021年5月23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間,即案中「空窗期」,執行了99次醫療輔助隊工作,領取約10萬元津貼,而她認為屬於抗疫工作毋須申報,惟她無向海關人員確認這個解讀。被告否認刻意在報告表格中隱瞞醫療輔助隊的工作,以及誤導海關,她同意無人阻止她求證須否申報。

被告同意她找到醫療輔助隊的通告後,只和醫療輔助隊的隊員討論,沒有向海關人員求證。而通告中曾提及可向身為公務員的隊員發出請假證明,被告當時認為毋須申請,亦無收到相關的請假證明。

被告李桂華被控身為特區政府海關高級關員,於或約於2022年3月18日,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一份名為「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一事」的報告表格,而該文件是對該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該李桂華於2021年5月23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間,沒有執行任何外間工作,以及該李桂華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該海關的。

欺詐罪指,被告於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特區政府海關虛假地表示她於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1月21日,先後28次執行在家候命工作,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海關作出一項不作為,即不扣減李桂華就該28次工作的薪金合共19,230.61港元,而導致該李桂華獲得利益,以及該海關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ESCC740/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