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胎4月孕婦觀塘過馬路疑遭貨車撞斃 司機否認危駕致他人死亡罪
發佈時間:13:15 2025-11-17 HKT
觀塘去年1月發生奪命車禍,31歲懷胎約4個月的孕婦在行人過路處行走時,疑遭貨車司機撞飛,大量出血,2日後不治身亡。涉案貨車司機今早在區域法院表示願意承認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惟不獲控方接納,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開審。開案陳詞指,被告駕駛貨車右轉入行人過路處時沒有打燈,致車頭撞倒死者,被告警誡下稱望清楚無人才轉入駿業街,期後發現有人即時停車已撞到對方,「所以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
控方指被告轉入街口前無打燈撞死孕婦
59歲被告梁志華,報稱貨車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開案陳詞指,案發地是沒有交通燈的行人過路處,被告在去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被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左一線,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的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駕駛車輛在沒有打燈的情況下,轉入行人過路處,當時死者正行走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貨車右車頭撞到死者,死者被撞開,隨即倒在地上。
救護人員到達現場為死者急救,當時死者躺在馬路中心,意識不清醒,仍有呼吸及脈搏,惟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人員隨即決定將死者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創傷中心。惟死者在送院中途情況轉差,沒有脈搏,救護人員立刻將死者轉送至較近的廣華醫院。死者在廣華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其後被轉至神經外科。惟死者情況不斷轉差,兩日後(11日)不治身亡。驗屍報告顯示,死者懷孕16至18周,死因是頭部多處受傷。
熟識涉事行人過路處附近會有過馬路
同日下午4時半左右,警方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頭先我喺海濱道右轉駿業街時,我望清楚右邊無人,期間我聽到及見到已即停車,都撞到佢,所以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表示,右轉駿業街時,其前方沒有車,其後見到車頭有個影,於是立刻煞車,惟感覺撞到東西,亦見有個人向前飛出。被告另透露,停車後目睹死者躺在馬路,案發時是當日第3次駕駛至案發地。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檢視片段及意外重組後,認為被告在碰撞前2至6秒,若以坐直姿勢駕駛,視綫部分或會受到右倒後鏡及結構柱遮擋,惟被告的頭部若向左或右傾斜,便能解決視綫受阻的問題。被告在碰撞前1.3秒才意識到有危險,若被告在碰撞前1.8秒就見到死者,就能及時停下避免碰撞。
被告在發生意外前,已多次駛經案發地,被告必然知道案發地有行人過路處。被告的行為並非一時失去專注力,意外發⽣在⾺路中⼼,死者由踏出⾺路到被撞,歷時有約6秒,而死者踏出⾏⼈過路處前更有在路邊停下作觀察,死者不是突然衝出⾺路,如被告有留意⾏⼈過路處的情況,必然會⾒到死者。而被告明知要右轉入駿業街,卻沒有打右指揮燈,這會令到其他道路使⽤者感到混亂。另外被告是中型貨⾞司機,必然知道結構柱及右側鏡會阻礙觀察,也必然知道該⾏⼈過路處附近會有⼈過⾺路,惟被告卻沒有傾斜頭部來避開阻礙物以作觀察。
被告警誡下稱看不到死者從何處跑出馬路
庭上播放被告的警誡錄影會面,被告憶述案發時駕駛貨車準備右轉時,曾向右前方觀察行人過路處,發現沒有任何人後,再望左方,目睹一輛小巴,由於擔心小巴會「搶線」,故被告繼續扭軚盤向右轉,惟車上的「跟車」突然大叫,被告目睹前方「突然間有個影」,被告立刻煞車,惟「之後聽到撞到嘢嘅聲,落車睇,見到有個人瞓咗喺到」,被告形容「我見到個影嘅時候已經撞到佢」。
被告下車後,即扶著死者的頭部「幫佢抹血」,其後有醫生提著急救箱跑向死者,協助被告托著死者的頭部,避免死者的血流入呼吸道。而貨車的車頭凹了,故認為是在貨車撞到死者時造成的,惟「見唔到」死者從什麽方向跑出馬路,被告形容死者「好細粒」。案發時,被告正在工作,將紙皮運送至偉業街的紙廠。
法官林偉權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DCCC1543/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