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胎4月孕妇观塘过马路疑遭货车撞毙 司机否认危驾致他人死亡罪
发布时间:13:15 2025-11-17 HKT
观塘去年1月发生夺命车祸,31岁怀胎约4个月的孕妇在行人过路处行走时,疑遭货车司机撞飞,大量出血,2日后不治身亡。涉案货车司机今早在区域法院表示愿意承认较轻的不小心驾驶罪,惟不获控方接纳,被告否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开审。开案陈词指,被告驾驶货车右转入行人过路处时没有打灯,致车头撞倒死者,被告警诫下称望清楚无人才转入骏业街,期后发现有人即时停车已撞到对方,「所以我觉得个女仔喺我左车头走出嚟」。
控方指被告转入街口前无打灯撞死孕妇
59岁被告梁志华,报称货车司机,被控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于2024年1月9日,在观塘海滨道与骏业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险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引致陈健晴死亡。
开案陈词指,案发地是没有交通灯的行人过路处,被告在去年1月9日下午驾驶肇事货车,被告经基业街右转入海滨道左一线,当时31岁怀有身孕的死者沿骏业街的行人过路处准备过马路。被告驾驶车辆在没有打灯的情况下,转入行人过路处,当时死者正行走在过路处的中间位置,结果货车右车头撞到死者,死者被撞开,随即倒在地上。
救护人员到达现场为死者急救,当时死者躺在马路中心,意识不清醒,仍有呼吸及脉搏,惟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伤。救护人员随即决定将死者送往伊利沙伯医院创伤中心。惟死者在送院中途情况转差,没有脉搏,救护人员立刻将死者转送至较近的广华医院。死者在广华医院急症室接受治疗,其后被转至神经外科。惟死者情况不断转差,两日后(11日)不治身亡。验尸报告显示,死者怀孕16至18周,死因是头部多处受伤。
熟识涉事行人过路处附近会有过马路
同日下午4时半左右,警方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诫下称「头先我喺海滨道右转骏业街时,我望清楚右边无人,期间我听到及见到已即停车,都撞到佢,所以我觉得个女仔喺我左车头走出嚟」。被告在录影会面下表示,右转骏业街时,其前方没有车,其后见到车头有个影,于是立刻煞车,惟感觉撞到东西,亦见有个人向前飞出。被告另透露,停车后目睹死者躺在马路,案发时是当日第3次驾驶至案发地。
政府化验所法证事务部检视片段及意外重组后,认为被告在碰撞前2至6秒,若以坐直姿势驾驶,视线部分或会受到右倒后镜及结构柱遮挡,惟被告的头部若向左或右倾斜,便能解决视线受阻的问题。被告在碰撞前1.3秒才意识到有危险,若被告在碰撞前1.8秒就见到死者,就能及时停下避免碰撞。
被告在发生意外前,已多次驶经案发地,被告必然知道案发地有行人过路处。被告的行为并非一时失去专注力,意外发⽣在⾺路中⼼,死者由踏出⾺路到被撞,历时有约6秒,而死者踏出⾏⼈过路处前更有在路边停下作观察,死者不是突然冲出⾺路,如被告有留意⾏⼈过路处的情况,必然会⾒到死者。而被告明知要右转入骏业街,却没有打右指挥灯,这会令到其他道路使⽤者感到混乱。另外被告是中型货⾞司机,必然知道结构柱及右侧镜会阻碍观察,也必然知道该⾏⼈过路处附近会有⼈过⾺路,惟被告却没有倾斜头部来避开阻碍物以作观察。
被告警诫下称看不到死者从何处跑出马路
庭上播放被告的警诫录影会面,被告忆述案发时驾驶货车准备右转时,曾向右前方观察行人过路处,发现没有任何人后,再望左方,目睹一辆小巴,由于担心小巴会「抢线」,故被告继续扭軚盘向右转,惟车上的「跟车」突然大叫,被告目睹前方「突然间有个影」,被告立刻煞车,惟「之后听到撞到嘢嘅声,落车睇,见到有个人瞓咗喺到」,被告形容「我见到个影嘅时候已经撞到佢」。
被告下车后,即扶著死者的头部「帮佢抹血」,其后有医生提著急救箱跑向死者,协助被告托著死者的头部,避免死者的血流入呼吸道。而货车的车头凹了,故认为是在货车撞到死者时造成的,惟「见唔到」死者从什么方向跑出马路,被告形容死者「好细粒」。案发时,被告正在工作,将纸皮运送至伟业街的纸厂。
法官林伟权裁定被告表面证供成立,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DCCC1543/2024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