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邨爆炸品案明年11月開審 辯方再換大狀 官指國安法案件須盡快處理促提早審訊
發佈時間:12:34 2025-11-03 HKT
31歲電腦技術員涉於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內藏有約20公斤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及工具,因而被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及串謀導致爆炸等其他控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法官陳慶偉指出,本案原排期明年11月開審,惟法庭有責任盡快處理國安法案件,擬將案件提前開審;辯方透露於明年6月至9月有空檔,惟法庭仍須進一步確認各方檔期,故今未訂下正式審期。
官促盡早開審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今指,他於上星期五才接到指示、代表被告處理本案,同日再收大量文件,至今未有機會與被告進行探討,希望可以排期進行第2次案件管理聆訊,並擬於2026年1月進行。
本案將由法官陳慶偉、李素蘭及胡雅文一同審理。陳官指出,馬已經是第3位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而國安法列明法庭有盡快處理本案,法庭不會因為被告更換法律代表而押後審訊,提醒被告不可不斷更換代表律師。
陳官指,本案原定於2026年11月開審,但這看來遙遙無期,故展開今天的案件管理聆訊,希望訂下一個更早的開審日期,3位法官亦已為處理本案而推卻其他案件,重申本案已使用了很多法庭資源。
辯方表示明年6月底至9月中有空檔,另引述控方預計審訊須50日,而辯方則認為40日已足夠,陳官亦同意審訊應少於40日;惟須再確認各方檔期,故法庭今未正式訂下審期。
被告被控5項控罪
被告張黎明,被控5項控罪,其中首罪為《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或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其餘4罪則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企圖製造爆炸品」及2項「管有爆炸品」,指被告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及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及在該東頭(二)邨單位內明知而管有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等逾20種爆炸品;及在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16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案件編號:HCCC199/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